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税務系統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税務系統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分局核定徵收管理工作,嚴格內部操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税務系統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核定徵收的對象是指已辦理税務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税人。核定徵收的辦法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管理組組長負責轄區內核定徵收工作的計劃,實施和徵管。核定徵收的對象原則上以一個納税年度為期間,特殊情況不得低於6個月。

第四條:各管理組在一個納税年度結束後的次月,應開展對轄區內雙定業户的税源冊籍,按照“執行政策、應收盡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原則,確立轄區內整體税源和税負標準,以組為單位,管理組長初審簽字後,將冊籍資料和定税清冊報送分局綜合組,由分管局長審核報分局長審定後向社會公示並執行。

第五條:各管理組和徵管人員所轄業户核定税負應與冊籍税源基本符合,並確保每月申報繳納的税款與核定數額相等,與上報的徵繳月報表的數額相同,對核定業户要有分行業的重點税源調查、核定依據,並實行重點監控。對列入重點監控的納税人各管理組必須上報分局綜合組認定並備案,時間為每季度上報一次,對重點業户由分局統一組織年度納税結算。

第六條:納入核定徵收的業户,在税負核定標準上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和業户的經營狀況按照從高從嚴的原則執行,但必須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禁止一刀切,一個納税年度需調整核定税負的,必須向分局提交書面報告,經分局領導審議批准後方可執行,各管理組一律不得隨意調整税負税額標準。

第七條:分局綜合組負責對各管理組年度核定徵收工作的督辦檢查,每個納税年度應開展不少於兩次的隨機調查,確保分局核定徵收工作的政策準確性和管理穩定性,綜合組的檢查督辦工作應予開始前 向分局提出書面實施意見,經分局長批准後執行,檢查結束後應做出調查報告報分局領導,各管理組應積極配合支持檢查督辦工作,禁止各自為政,自行其是。

第八條:各專管員負責轄區內納税人的常規管理工作,按照職責權限,嚴格履行,不得推諉塞責,瀆職違紀,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後果的按照分局相關考核管理制度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XX年1月10日起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z4r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