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徵管,保證税款及時足額入庫,北京市税務局發佈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料,歡迎閲讀!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
《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徵管,保證税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範圍內出租房屋而發生的應税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個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依法應分別申報繳納以下税費: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產税、印花税。(以下統稱“税費”)。

第四條 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徵收的各項税費應按規定計算。為便利徵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採取按每一百元應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額的負擔水平統一計算應納税額,即按實際收入的5%計徵。

對於個人轉租或再轉租以及非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的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實際收入的2.5%計徵。

個人所得税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申報納税,不得併入綜合徵收率徵收。

第五條 對於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各區縣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分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並結合房屋的地區分佈、結構類型、質量面積、市場租金價格等不同情況核定其應納税額。

第六條 各區縣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分局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徵收個人出租房屋的各項税款,也可委託其他單位或部門(以下簡稱“代徵人”)代徵代繳。

第七條 各區縣局、分局的税務所應認真做好個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徵收入庫的各項工作,並可以為完税方提供代開發票的服務,同時做好税源資料的蒐集整理工作。

第八條 受税務機關委託的代徵人必須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並且具有代徵税費的實際能力。

第九條 代徵人可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外來人口管理部門、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確認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代徵人的代徵資格由各區縣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分局認定,在雙方協商一致後應與代徵人簽定《委託代徵税款協議書》(一式四份)。同時各區縣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分局向代徵人核發《委託代徵證書》。

第十一條 代徵人應嚴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依照《委託代徵税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徵範圍、代徵內容、權限以及期限進行税款的代徵代繳工作,認真履行代徵義務,嚴格遵守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的《委託代徵税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並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税人員,由辦税人員專門負責具體的代徵工作。

第十二條 代徵人不得再行委託其他單位代徵。

第十三條 如遇國家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廢止或修訂,税務機關應及時通知代徵人,並修改或終止《委託代徵税款協議書》,換髮或取消《委託代徵證書》。

第十四條 税務機關對税款代徵工作有權進行檢查、監督、指導,並負責對代徵人的辦税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向代徵人提供代徵税款所需的各種税收票證。

第十五條 税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代徵人提供發票。

第十六條 代徵人應接受税務機關的指導和檢查,定期向税務機關通報有關情況,提供資料信息等。

第十七條 代徵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税務機關領購發票和税收票證,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税收票證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發票和税收票證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代徵人應在代徵税款時向納税人開具税務機關規定的完税憑證,税款專户存儲,嚴禁挪用税款,並在次月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繳款書》填報房產税科目(個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銀行彙總解繳税款。

第十九條 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税票、發票使用情況和徵收税款的情況報送税務機關。

第二十條 税務機關應按規定依據實際入庫的代徵税款的5%的比例向代徵人返還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代徵人不得從代徵税款中坐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税收違法行為的,税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代徵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未經税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税款的,責令其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代徵人在代徵税款的過程中,納税人拒絕代徵税款的,代徵人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主管税務機關,由主管税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代徵人不得對納税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與代徵人在代徵税款時發生爭議,可以向委託代徵税款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 代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務機關可以單方面終止《委託代徵税款協議書》,取消其代徵資格和《委託代徵證書》:

(一)未按照《委託代徵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徵業務的;

(二)代徵人玩忽職守,不徵、少徵税款的;

(三)代徵人故意刁難納税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徵税款的;

(四)代徵人再行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徵税款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私房出租税收計算和徵收

第一種情況:按實徵收

按實徵收(按實際租金收入申報),可以分以下兩種計算方法,具體採用哪種計算方法諮詢當地税務機關採用的計算方法:

一、按實徵收税款計算分項目計算(按月例舉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類增值税減按1.5%徵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非住房類增值税按5%徵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5%

(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徵點為30000元,不含税收入大於30000元的才計徵增值税 ,不含税收入大於30000元可以開出增值税普通發票)

(二)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區的,税率為7%;在縣城、鎮的,税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税率為1%。)

(三)教育費附加 =增值税×3%

(四)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五)房產税:

住房類按4%:房產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實際繳納的增值税)×4%

非住房類按12%:房產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實際繳納的增值税)×12%

(六)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12×佔地面積(土地使用税根據當地相關的規定);

住房類:免徵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類:按實徵收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 = 租賃合同總金額×0.001

住房類:對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非住房類:按實徵收。

以上2-7項相加,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設稱之為相關税費(以下計算個人所得税時需用到)。

(八)個人所得税

1、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關税費(不含增值税)-修繕費)小於等於4000元的(修繕費必須<=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關税費(不含增值税)-修繕費-800元】×10%×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關税費(不含增值税)-修繕費)大於4000元的(修繕費必須<=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關税費(不含增值税)-修繕費-增值税不含税收入×20%】×10%。

説明:

(1)修繕費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實際修繕費用扣除,超過800的餘下部分於次月按本原則繼續抵扣。

(2)當申報轉租收入(仍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時,則允許增加扣除轉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憑發票扣除,允許扣除的租金費用為增值税含税額)。

以上(二)到(七)項,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統稱相關税費。

如果各項税費由租賃方承擔的,則出租方實際取得的出租所得為“租金收入+各項税費”,應以此作為計算依據。

二、採用綜合核定税率按實徵收税款計算

採用綜合核定税率按實徵收税款計算,即以租金收入和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徵收率計算徵收,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租金收入×綜合徵收率

第二種情況:核定計税租金徵收

當納税人提供的租賃合同中所載租金金額不實或明顯偏低,主管税務機關可採用核定計税租金徵收的方式,納入定税管理。

採用此方式徵收,其中以核定的最低月租金為月租金收入,各税種的計算方式與按實徵收一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vn4r0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