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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徵收”,是由税務機關對納税人一定經營時間核定其應納税收入或所得額和應納税額,分期徵收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下文是最新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最新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額徵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徵收)管理,公平税負,保護個體工商户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户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税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税依據,確定其應納税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税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户)的税收徵收管理。?

第四條 税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徵管範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税種的定額。?

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繫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户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並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户,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户數應當佔該行業、區域總户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税務機關核定後執行的第一個納税期至最後一個納税期。?

第七條 税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户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户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税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户要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僱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户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採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並計算應納税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範圍、形式應當按照便於定期定額户及社會各界瞭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准。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並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户執行。 ?

(六)公佈定額。主管税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税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佈。?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户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税資料,並接受税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户負有納税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户,應當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税款,當期(指納税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採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税務機關認可後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税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户可以委託經税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税款劃繳。?

凡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税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户,應當向税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户銀行及賬號。其賬户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税款。其存款餘額低於當期應納税款,致使當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税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税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税申報和逾期繳納税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户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税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税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税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税款;?

(二)在税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税款。?

第十四條 税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則,採用簡化的税款徵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税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徵税款。税務機關與代徵單位必須簽訂委託代徵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並向代徵單位頒發委託代徵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户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税款數額較小,或者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有困難的,税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併徵期。但簡併徵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併徵期的税款徵收時間為最後一個納税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税款的,其完税憑證可以到税務機關領取,或到税務機關委託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税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郵寄送達,或委託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户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税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税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税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户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税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税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户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税期超過或低於税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税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税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税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户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及結清應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税期超過定額,税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户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税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税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税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户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户。?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户對税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説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税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定期定額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税款。?

第二十四條 税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迴避制度。税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税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税款徵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個體工商户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定期定額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區別

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徵收與 核定徵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着根本區別。

1、核定的範圍不同。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範圍是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 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户的税收徵收管理。另外, 個人獨資企業税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徵收核定的範圍是《税收徵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户、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 納税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税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税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説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税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徵收是當納税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税務機關進行税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後,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税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税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税收沒有確認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准、下達定額、公佈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 核定徵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准、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程序複雜。

4、核定定額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額確定之後一段時間之內保持不變,如果納税人 營業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就進行調整,納税人繳納税款並不是完全按照定額繳納,是按不低於定額的標準進行繳納。核定徵收的定額是定量,一旦納税人營業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徵收 税額就必須發生變化,納税人繳納税款要按照核定的税額繳納,一般只有税務機關核定税額被納税人有依據指正錯誤才進行調整。

5、核定後的申報徵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額户在申報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一是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即定期定額户,應當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税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二是可以簡併徵期,即將幾個徵收期進行合併為一個徵收期,對那些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税款數額較小的定期定額户,税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併徵期。 核定徵收的申報是建立在納税人已經申報而申報不實、到期未申報、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等基礎上的,不享受這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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