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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減免管理辦法

税收減免管理辦法

減税免税是對某些納税人或課税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下文是税收減免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税收減免管理辦法
總局發佈的税收減免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減免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對減免税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税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税人或徵税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税收負擔的一種税收優惠措施,包括税基式減免、税率式減免和税額式減免三類。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税。

第三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範減免税管理,及時受理和核準納税人申請的減免税事項。

第四條 減免税分為核准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核准類減免税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税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税項目;備案類減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税項目。

第五條 納税人享受核准類減免税,應當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准權限的税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准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准權限的税務機關核准確認的,納税人不得享受減免税。

納税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税,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税資質,並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第六條 納税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税收徵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税,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

第七條 納税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税規定條件的或者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税的、享受減免税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税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税的,税務機關依照税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さ詼章 核准類減免税的申報和核準實施

第八條 納税人申請核准類減免税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税期限內,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相應的材料。

納税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提出的減免税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税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務機關核准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税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税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税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税人;

(四)申請的減免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税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申請。

第十條 税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税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減免税的審核是對納税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税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税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二條 減免税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准予減免税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税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納税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納税人在減免税書面核准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税申報。納税人在減免税書面核准決定下達之後,所享受的減免税應當進行申報。納税人享受減免税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減免税資質進行重新審核。

第三章 備案類減免税的申報和備案實施

第十四條 備案類減免税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税人負擔、方便税收徵管的原則,要求納税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税的申報階段在納税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税人在申報徵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納税人隨納税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税期限內,報送以下資料:

(一)列明減免税的項目、依據、範圍、期限等;

(二)減免税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

納税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提請的減免税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的減免税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税人更正;

(二)備案的減免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税人;

(三)備案的減免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税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備案。

第十七條 税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税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 備案類減免税的審核是對納税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税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 税務機關對備案材料進行收集、錄入,納税人在符合減免税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條 納税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税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税申報。納税人享受減免税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税,按照規定進行納税申報。納税人享受減免税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報告。

第四章 減免税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税務機關應當結合税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税的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税人是否符合減免税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税;

(二)納税人享受核准類減免税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税務機關重新審查後辦理減免税;

(三)納税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税依據騙取減免税的行為;

(四)減免税税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税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税款;

(五)減免税有規定減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減免;

(六)是否存在納税人應經而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享受減免税的情況;

(七)已享受減免税是否按時申報。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享受核准類或備案類減免税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税人在税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税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税款,並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税務機關在納税人首次減免税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税備案後,應及時開展後續管理工作,對納税人減免税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税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税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税款,並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税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税核准和備案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税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減免税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減免税核准和備案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減免税工作機制;

(二)建立減免税案卷評查制度。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各類減免税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上級税務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上級税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税務機關減免税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税核准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税務機關需要對納税人提交的減免税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税務機關對減免税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税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批准或者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税款,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税務機關越權減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徵管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徵應徵未徵税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税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税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鑑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後,及時取消有關納税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税款的,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單個税種的減免税核准備案管理制度,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減免税管理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129號印發)同時廢止。

標籤: 減免 税收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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