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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

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

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

所得税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納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規規

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

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

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務機關

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税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

證及有關納税資料的;

六、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

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三條 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定額徵收是指税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税

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税額,由納税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核定應

税所得率徵收是指税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税

人的應税所得率,由納税人根據納税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

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税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的辦法。

第四條 核定徵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納税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税義務等

情況,為鑑定其所得税的徵收方式提供依據;

二、針對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税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

問題,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改善經營管理,並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

、税務機關查帳徵收方式過渡;

三、對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的鑑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

四、要嚴格按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嚴禁

違反規定,擴大範圍;

五、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的鑑定工作要方便納税人,工作部署要與本

地税收總體工作協調一致。

第五條 納税人所得税徵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確定:

一、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見附表,以下簡稱鑑

定表),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徵收方式。

二、鑑定表中5個項目均合格的,可實行納税人自行申報、税務機關

查帳徵收的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有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徵收方式

徵收企業所得税。實行核定徵收鑑定表1、4、5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

或者2、3項均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徵收的辦法徵收企業所得税;2、

3項中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的辦法徵收

企業所得税。

三、主管税務機關對鑑定表審核後,應報縣(市、區)級税務機關。

縣(市、區)級税務機關接到鑑定表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

户及時進行審核確認。

四、《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務機關和縣級

税務機關各執一份,另一份送達納税人。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

1至3月底。

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税務登記證後3個月內鑑定完畢。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税

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實行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税務機關查實徵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徵收的方式。

第八條 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

的行業特點、納税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

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户核定其應納税額或應税所

得率。

第九條 實行定額徵收辦法的,主管税務機關要對納税人的有關情況

進行調查研究,分類排隊,認真測算,並在此基礎上,按年從高直接核定

納税人的應納所得税額。

第十條 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税額的計算公式

如下:

應納所得税額= 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所得額= 收入總額×應税所得率或

…………=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税所得率)×應税所得率

應税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

標籤: 核定 所得税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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