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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醫院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全院各科室:

醫院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為了適應住房制度改革,加強住房管理,合理安排分配職工住房,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根據某某、某房改文件和有關住房規定精神,結合我院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認真採納院教(職)代會有關意見和建議,借鑑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經驗,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住房分配應貫徹國家有關政策,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醫院各項工作的發展。

第二條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應突出重點,兼顧困難,在保證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激勵功能,做到有利於醫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有利於調動職工勤奮工作,多做貢獻的積極性。

住房除按房改規定出售外,一律採用新房集資和騰空舊房交納擴房費的分配原則。

第三條走羣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分配原則,採取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抵制各種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風,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範化。

組織機構及職責

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員會

(一)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醫院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員會(簡稱房管會)是在院黨政聯席會議領導下,在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下,對職工住房分配、調整的管理機構,該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會組成

1、房管會成員由20-27人組成,成員由院有關部門、科室領導、職工代表及教(職)代會房屋監督委員會(不少於3人)擔任。

2、房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會主任由院主管後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由院工會負責人、紀委負責人、教(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總務科科長和教(職)代會房屋管理監督委員會推舉一名委員擔任。

3、房管會辦公室設在院房管部門,處理日常工作。

4、房管會成員組成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批准。

(三)、房管會職責

1、房管會成員必須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堅決按規定辦事,堅持原則,顧全大局,實事求是,具有奉獻精神,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教職工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如實反映情況和意見,做到接待職工要熱心,宣傳解釋要耐心,對職工住房要關心,不謀私利,廉潔奉公。

2、制定或修訂教職工住房分配、調整、管理辦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調整方案,並報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交由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院房管部門具體實施。

3、決定成批住房分配調整第三榜人員名單

第五條院房管部門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根據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提出住房分配、調整草案,報請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員會審定,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後,在院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下組織實施,並負責職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

(一)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是教(職)工代會下設的、對職工住房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專門機構。對教(職)代會和全院職工負責,對房管會工作進行始終監督。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確定。

(二)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職責見《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條例》。

第三章住房申請資格審定

第七條凡我院已婚或攜帶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為本某非農業户口,除率八條所限定的條件外,均有資格申請家屬住房。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調整住房。

1、本人現住房已達到本人住房控制標準或離退休時已達到本人當時院內住房控制標準者。

2、新調入職工,工作不滿三年者,或調動來我院工作時,已書面保證不在我院解決住房者。

3、違反住房管理規定,擅自佔住職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罰後不滿兩年者。

5、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不滿兩年者。

6、因觸犯刑法,服刑、勞教等被處罰釋放後不滿兩年者。

7、配偶所在單位分有住房者。

8、職工在本單位有住房者,配偶單位已給補差,兩處面積之和已達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標準者。

9、將院外住房自行退還、出租、轉讓、轉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內分房者。

10、申請住房弄虛作假,經查處後不滿兩年者。

11、職工配偶在外單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職或辭職等原因被原單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國逾期(三個月以上)不歸者。

13、職工(包括離退休)子女因照顧其父母調入本院者。

14、拆遷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達到規定面積標準者。

第四章各類人員住房標準

第九條鑑於我院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按照現有住房的建築結構,我院職工住房可分為五大類,具體劃分見《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院職工住房分類明細表》附表。職工住房控制標準由其本人的職稱、職務等因素決定。

職工住房分配綜合計分辦法

第十條職工住房分(調)配,採取綜合計分辦法,按分房綜合積分的多少,在本人相應的住房檔次內,分別排序分房或調房。

第十一條綜合分的組成

綜合積分=工齡分(包括學齡分)+職稱分或職務分+雙職工分+獎勵分+照顧分

(一)工齡分

1、從參加工作時間併為正式在編職工之日起,滿一年計1.2分,未滿一年按每月0.1分計。

2、參加工作時間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時間為準,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規定折算工齡。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按規定計算工齡。

3、離、退休人員工齡分計算截止本人離退休時間。

4、軍齡分按工齡分計算。

(二)學齡分

1、學齡只計算解放後(以當地解放時間為準)。

2、學齡分以上學之日起,一般按學制計分,滿一年計1.2分,未滿一年按每月0.1分計算。

3、高中專以上(包括高中專)學歷計算齡分。

4、先參加工作後上學者,若已連續計算工齡的,不再計算學齡分。

5、在校學習期間,因留級、降級、休學等延長學習期限的,不計算學齡分。

6、學齡以本人的畢業證書或人事檔案為準。

本院雙職工加2分

職務、職稱分

序號職務或職稱計分

1院士100

2博士生導師在職正院級52

3正高職在職副院級50

4副高職處級工人高級技師47

5在職正職科主任45

6在職副職科主任支部書記

博士學位獲得者43

7中級職稱主任科員工人技師碩士學位獲得者護士長40

8初級職稱副主任科員高級工37

9科員中級工34

10其它職工30

注:任雙職者,以任職最高項計分。

獎勵、照顧分

類別獎勵、照顧對象計分

分全國勞模6分

國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國家科學進步一、二、三等獎獲得者一等獎7分

二等獎5分

三等獎3分

以上三個等級獲獎者,必須是第一獲獎者

國家發明獎獲得者(第一獲獎者)

國家有突出貢獻者獲得者5分

某某部級勞模全國優秀教師4分

某某部級科技進步(含優秀教學成果獎)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一等獎3分

二等獎2分

三等獎1分

以上三個等級獲獎者必須是第一獲獎者

某某部級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二、三等獎獲得者二等獎2分

三等獎1分

以上二個等級獲獎者必須是第一獲獎者

某某部級先進工作者、某某部級優秀教師2分

照 顧

分烈屬(指直系親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殘或因公死亡的遺屬、獨生子女1分

1、獲獎的計分時間截止分房前五年,重複者以最高項獎勵分計算。若個人獲得多項獎,可累計計分。

2、獎勵分屬一次性獎勵,加獎勵分分房後,下次再分房,以新獲獎計分。

3、獎勵級別以授予機關為準(如國家級、授予機關是中共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某某部級,授予機關是某某人民政府)。

4、獎勵和照顧加分憑相應的部門證書、證件並有編號。

住房分配、調整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按職稱、職務、級別確定住房標準,採取綜合計分,分類排序點房的辦法。

第十三條住房分(調)配堅持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實行三榜定案。第一榜為資格申請榜;第二榜為廣泛徵求意見,審查資格,核對積分,改錯補漏榜;第三榜為點房榜。

第十四條各項綜合積分,是按醫院在編職工(包括在醫院的離退休人員)的工齡(或學齡)、職稱、職務等綜合因素來積分。

第十五條未隨軍幹部家屬住房按軍委及某某軍區有關規定並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六條由院房管部門提供調整的住房數量、套型。院房管會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當時房源情況,討論制訂出分房實施辦法,向全院公佈,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職工申請分(調)配住房,要如實認真的填寫“住房申請表”,經所在科室初審核定,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交給房管部門,經外調審查後,按各類人員住房標準和綜合積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內排隊,實行三榜定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公佈的分房順序點房,並在院房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職工應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選擇住房,因個人原因放棄選房或選好房後又不願去者,不予另行調整,並取消下一次分房資格。

第十九條職工在分配調整住房過程中,或在集資建房過程中,因調動等其它原因離開醫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當年銀行存款利率退還本人集資款及利息。

第二十條職工從領到新分住房鑰匙之日起,計算居住時間,並按規定期限搬遷完畢。原住房須按時交回房管部門,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條房管部門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職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搶佔、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調換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將住房轉租他人。

第二十二條為了加強醫院住房管理杜絕醫院房產流失,住户領鑰匙前必須與院房管部門簽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條凡新調入和軍轉人員的住房,須經人事部門與房管部門事先聯繫、協商,以協議形式明確,房管部門按協議執行。新進人員若無協議,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門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經批准調入的骨幹或緊缺人才,根據情況可安排適當的住房。

第二十四條為吸引人才來院工作,或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職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調)配時,留5%的機動住房,由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分配,並將分配人員情況在全院進行公佈。

第二十五條全院職工對分配的住房及附屬設施負有愛護的義務。職工住户在搬遷和使用住房中應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領取新分住房鑰匙後,應及時同房管員一起對房屋及附屬設施(門窗、玻璃、水、電、暖、閒路電視、衞生等)當面進行清點和查驗。若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報房管部門處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時,也應及時同房管員一起對原住房及附屬設施當面點清和查驗,若丟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2、住户在領取新分住房鑰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否則,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罰金;超期一月後,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罰金(在押金或工資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將原住房與他人調換,違者將對調房雙方進行處罰。

3、職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違者,將予以處罰,並令其恢復原樣。

第二十六條職工的住房是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為目的,住户無權私自改變用途。凡改變用途的職工住户,一經查出,原住房將由醫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某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凡自願縮小建築面積達一個自然間的老職工(男65歲以上,女60歲以上)和有嚴重疾病的職工,視房源情況,可以從頂層調往低層。

第二十八條遺屬户的住房管理

1、離休幹部、烈屬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結婚者例外)原住房不變,配偶去世後半年後,由醫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單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單位安排;無工作單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安排。

2、職工去世後,配偶若居住一類、二類住房,應按配偶情況,予以適當調整;若居住三、四、五類住房者,原住房暫不調整。

3、夫婦雙方去世後,若無子女在醫院工作,住房應無條件交回。若子女在醫院工作,應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標準調整相應的住房。

第二十九條現已辭職、除名和調離我院的職工,其住房應無條件交回醫院,若上述人員配偶屬我院在編職工,住房應配偶住房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出國人員的住房管理

1、凡屬公派出國出境學習、工作、探親的我院職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國前須將住房委託擔保人全權代管,並與房管部門簽定有關協議。

2、凡已退房的出國出境人員,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職務、職稱優先分配住房。

3、凡醫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編制的各類出國人員,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員會會同人事科、保衞科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

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已售出房屋,嚴格按某某、某有關房改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離婚職工的住房管理

1、離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條例執行。

2、離異再婚職工,原則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雙方身邊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時,允許按兩個獨立家庭參與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條住房租賃保證金及租金的管理

1、範圍和對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應按規定標準交納租賃保證金及房屋租金。

2、租賃保證金及租金標準:按當年某某、某房改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因基建、擴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時必須調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門研究解決住户搬遷事宜,對不顧全大局、堅持不搬者,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政紀處分。

分房紀律

第三十四條堅持四公開,兩監督。即房源公開,人員情況公開,分配方案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監督機構和全院職工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職工應嚴格遵守本條例,凡違反者,要視其情節予以處理。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毆打房管人員、影響房管人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損壞國家財產者,醫院將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對違反治安條例和觸犯刑律者,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取消兩次分房資格。

第三十六條房管會成員和房管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分親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搞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視其情節輕重做相應的處理,對不稱職者,予以調離,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住房分配中,經查實有行賄受賄等違紀行為者,對雙方均做嚴肅處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還將取消兩次分房資格。並給予受賄人黨紀政紀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的制定,依據黨和國家關於職工住房建設和分配的有關規定,廣泛徵求職工意見。並報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審定,提交院教(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未盡的事項,將按程序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院第二屆教(職)代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過程中,若與政府有關房改政策發生衝突時,以政府政策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XX年三月十二日

大學第一醫院職工住房分類明細表附表

類別房型分配對象備註

一類四室院士、現職博士生導師、現職院級、享受地師級待遇的離休幹部切塊按比例分配

二類三室正高職稱、副高職稱、現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級技師保證正高職

三類二室博士學位獲得者、中級職稱、行政科級、20年工齡以上的高級工、碩士學位獲得者、工人技師視房源情況,按綜合分排隊,有房則分,無房則等。

四類一室半初級職稱、中級工視房源情況,按綜合分排隊,有房則分,無房則等。

五類單間房一般職工視房源情況,按綜合分排隊,有房則分,無房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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