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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加強對房產管理系統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房產管理系統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項應予報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個人購置的通訊工具以及超過三千元以上的家電、傢俱、微機等大件物品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二、局黨組負責受理副科級幹部的報告。一般幹部的報告由局紀檢組負責受理。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黨組或紀檢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五、房產管理系統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單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六、局黨組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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