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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精選13篇)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精選13篇)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精選13篇)

第一條 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範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製造、小型農產品後續加工、發展旅遊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查閲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後,依法分得本社的剩餘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註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後,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佈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税後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於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准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增減註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社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准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並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分立、合併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後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並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範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註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範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為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係落户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關係遷出本村或者被註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託社監會查閲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於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户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為單位由社員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户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併、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並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並向社員公佈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核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為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並公佈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製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採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台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核算委託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核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核簽章後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核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後,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係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並及時向全體社員公佈審計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脱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户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脱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__〕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範>的通知》(晉林造發〔20__〕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完善和規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__〕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範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户、技術人員、村幹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户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餘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於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並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示範文本)》(林改發〔20__〕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註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彙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註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後,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範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範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後,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範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範培訓。

第七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註冊並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乾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範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範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範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採用議標形式,詳見《五台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__]37號)。

第八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佔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台賬、旬彙總、月總彙”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彙總,每月將彙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台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並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幹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台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並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台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後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並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台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__〕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户”,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併計入成員賬户;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户。可分配盈餘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佔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並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餘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採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羣眾監督。

第十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並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後,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後,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後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後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4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幹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蔘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並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户貧困户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户109户入股19.2萬餘元,通過紮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户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羣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5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6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 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户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董 事會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 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税(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税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税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 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由 、 、 、 、 、 、 等 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社經營範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組織社員開展 生產經營,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社員需要的運輸、儲藏、保鮮等服務;

(四)統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一註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布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和地方名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二章 股金設置

第八條 本社註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 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餘分配的依據,並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本社註冊資金為 萬元,每股股金 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於 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於 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並由其進行註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佔比例(附後):

第十二條 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三條 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規定認購股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後,其入社股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 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願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社員人數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註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

(七)決定社員認購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社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會(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隻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僱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長(或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 人。(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1-2名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社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社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十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股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未分配利潤;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政府扶持資金和接受的捐贈;

(六)其它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增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帳,作為本社的財產,用於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資產。

第四十二條 社員向本社交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實行驗收定級記帳。資金結算可以待本批次產品銷售完畢後進行,也可以按本批產品銷售時的時常平均價預付。

第四十三條 本社按日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上年經監事會(監事)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扣除當年生產成本、經營支出和管理服務費用等,年終盈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盈餘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本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按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可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核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股金結構、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予以終止。

(一)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本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社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五十一條 在確定終止後,理事會應在1個月內向社員宣佈解散。

第五十二條 本社決定終止時,由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税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返還股金;(6)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社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款,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社員(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簽字,並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社員(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員出資和股本結構表

姓名(名稱)

認購股金

出資方式

出資比列

籤 名

注:1、社員可以以貨幣、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式出資。

2、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佔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於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由等七人發起,於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於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範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 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 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 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 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户為依據,以農户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户農户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第十一條 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户,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户以户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摺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户,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户, 入股土地84.64畝; 三組32户, 入股土地136.11畝; 四組20户, 入股土地121.88畝; 五組17户, 入股土地108.56畝; 七組22户, 入股土地62.4畝; 八組33户,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户, 入股土地66.95畝; 二十六組23户, 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户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 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 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採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 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並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願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後,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幹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幹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於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幹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範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益來源於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餘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牴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0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範運營。規範運營可以從登記註冊,辦公室佈局,社員管理,決策規範,業務規範,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範社的要求規範發展。

(一)登記註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是合作社規範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三個法定註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佈局

辦公室的佈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範的合作社佈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牆。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牆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户,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複印本人户口本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户,在成員賬户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範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並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範

業務規範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範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1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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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2

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範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諮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瞭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蒐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農機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1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市**區**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市**區**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户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税(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税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税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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