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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篇1

一、為加強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二、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包括:

1、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設備以及 房屋。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類物資。

一般設備包括:

(1)辦公通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傢俱及會議室傢俱等。

(2)汽車:轎車、麪包車、越野車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設備。

房屋:辦公用房等。

三、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1、辦公室為局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

2、辦公室的工作職責:負責制訂局機關各部門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負責固定資產採購、驗收、保管、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盤點、清理核對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調撥、報廢、殘值處理等有關管理工作。

四、 固定資產核算部門:

1、綜合計劃財務處為局機關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

2、綜合計劃財務處的工作職責:負責固定資產經費計劃的安排;負責向市財政政府採購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採購結算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負責對固定資產總帳及明細分類帳核算;協助辦公室進行固定資產盤點工作,做到帳實相符。

五、 固定資產的購置:

1、每年按照財政預算經費安排設備購置計劃,由辦公室根據當年辦公設備購置需要,與資金計劃銜接,制訂固定資產購置計劃,經局領導審定批准後實施。

2、屬政府採購範圍內的固定資產,不得自行採購。先由辦公室填報設備政府採購申請表,再由綜合計劃財務處根據經費來源,向財政政府採購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門辦理購置、結算手續。

3、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應在進行廣泛的市場詢價基礎上擇優購置。

六、 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調撥)、

報廢:

1、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應先做好驗收工作。由使用部門及使用人驗收,驗收人員要嚴格把關,對所驗固定資產的數量、質量、附件、資料等都要認真檢查。經辦公室簽署意見登記備案後,連同發票交綜合計劃財務處。

2、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領用及保管要落實使用責任人。貴重財產除安排專人保管外,還要落實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固定資產外借必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轉借。

3、固定資產變更使用管理部門,必須經辦公室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計算機使用及管理根據《關於局機關計算機管理規定》執行。

4、固定資產的減少變動(調出、變賣、盤虧、報廢、丟失、損壞)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尚有利用價值但已不適宜機關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實際情況,先考慮機關內公開拍賣。拍賣不成,再作為廢舊物資處理。殘值回收資金一律交財務部門入帳。

七、固定資產的清查:

要堅持固定資產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賬物相符。

八、 固定資產的賠償:

各部門的固定資產都應保證安全、完整。由於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損失或者遺失(包括失竊)的,都要按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附件:固定資產政府採購目錄:

1、辦公自動化設備: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複印機、速印機、投影儀、掃描儀。

2、網絡設備:服務器、路由器、交換機。

3、電器設備:攝影、攝像器材(不包括普通相機)、空氣調節設備。

4、辦公室、會議室傢俱。

5、車輛:小轎車、大轎車、摩托車、專用車輛。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為固定資產的正確核算,加強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及保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規定範圍內製定本單位實施細則,並同時將實施細則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3.固定資產的標準、分類和計價

3.1固定資產的標準

3.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3.1.2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作為固定資產。

3.2固定資產的分類

根據管理的需要,公司固定資產按房屋及建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設備、其他設備進行分類核算,按用途和現行會計制度還可分生產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

3.3固定資產的計價

3.3.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成本和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3.3.2公司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摺合差額,應計入固定資產;

3.3.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安裝、調試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3.3.4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3.3.5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3.3.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型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3.3.7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加上新的安裝調試成本、包裝費、運雜費等計價;

3.3.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

3.3.9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技術性能,新舊程度和同類型固定資產的市價重新估計計價;

3.3.10購建期間交納的耕地佔用税,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3.4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3.4.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3.4.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4.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折除;

3.4.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重估價值;

3.4.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4.固定資產的購置程序及管理

4.1各公司需增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打報告申請購買,寫明用途、品種、數量、規格、單價、總金額,由公司領導批准後,方能購買。

4.2財務部根據批准購買手續以及正式發票按固定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按使用單位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4.3各公司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妥善管理,丟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損失,應追究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5.固定資產折舊管理

5.1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根據公司的技術狀況、承受力及生產經營特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範圍確定執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5.2確定固定資產淨殘值率

淨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5.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公司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平均計算,在淨殘值率確定為5%的情況下,分類折舊率如下:

類別 預計使用年限 年折舊率

房屋及建築物 40年 2.375%

專用設備 20xx年 7.92%

通用設備 20xx年 7.92%

運輸設備 6年 15.83%

其他設備 5年 19.00%

5.4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

5.4.1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房屋和建築物;

在用的各類設備;

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4.2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5.4.3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時間

根據確定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新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提折舊。

6.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6.1固定資產實物由總工辦組織管理,驗收、編號、裝上標牌。設台帳、管理卡片。卡片一式二份,財務、使用單位各存一份。卡片內容包括:類別編號、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購置方式、購建日期、使用公司、存放地點、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淨值、折舊率、建卡時間等。

6.2固定資產購建交付使用時,由建設單位工程部提出驗收申請,總工辦會同技術、財務、設計、使用(存放、保管)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技術驗收,參與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蓋章認可。驗收單應由財務保存一份備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交工程部統一歸檔。

6.3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6.4設備在內部遷動,由遷出單位填列遷動設備及附件清單,經總工辦審核後,隨設備交給遷入單位,由遷入簽收後,再報財務部調帳。

6.5停用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工辦批准後對停用設備予以封存,並報財務部備案。封存設備要有標誌,並須經使用單位清洗塗油後封存保管。設備啟封時,必須辦理啟封手續,並通知財務部。

6.6生產經營設備的調出,由使用管理單位填寫調撥單經領導批准,完清財務手續後,方可調出。

6.7生產設備進行改裝,使用公司提出申請由總工辦審查,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進行。所有改裝的方案圖紙、審批文件及鑑定結論歸入被改裝設備的檔案。審批文件及鑑定結論還須交一份到財務部備案。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各單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督任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計、維護、保管等,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設備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的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學校的課桌椅、圖書等,均要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三)各單位認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其它物資或耐用品。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 土地、房屋和建築物

1.土地:指單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含陸地和水面)。

2.建築物和附屬物: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 一般設備

1.設備:包括計算機、複印機、碎紙機、打印機、速印機、掃描儀、空調機、錄像設備、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等。

2.設備:包括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3.設備:包括保險櫃、樘櫃、沙發、茶几、牀、辦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車、摩托車、非機動車輛及船隻等。

第三類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網絡設備、監控設備、投影設備、廣播音響和視頻設備、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第四類 圖書:指圖書館(室)、閲覽室的圖書、數據等。

第五類 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六類 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有固定資產。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徵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項目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項目的批准金額入帳。待審計後,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帳。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帳。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帳,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帳,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帳。

(五)房屋和建築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局部拆除房屋、建築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佔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設備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並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帳面原值註銷。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帳。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帳冊設置

(一)固定資產總帳的設置,由鎮財務結算中心和未納入結算中心管理的單位財務部門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帳,按照六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大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帳的設置,由單位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品名設置明細帳,進行數量、金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帳應設置資產的購進日期、規格型號、單位、單價、數量、存放地點、來源等欄目。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置,單位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存,若發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

(四)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應使用電算化軟件設置核算,對於無電算化軟件的單位,明細帳應統一購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頁進行設置核算。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建立基建帳户進行獨立核算,待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後,轉入單位固定資產帳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購入後填制《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驗收入帳。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採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填制《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驗收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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