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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管理制度

危險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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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劇度的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於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衝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後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炸藥等。

2.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性能,本身雖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潮濕,強熱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孝銨、過氧化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後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液化氣。

4.自燃物:未與明火接觸,但在適當温度的空氣中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而引起燃燒、如黃磷、硫化鐵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能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易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的物品,如電石、家屬鈉等。

6.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於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衝擊、摩擦或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劇毒*: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皮膚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鹼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種或多種穿透力很強,人們感覺不能察覺到的放射線,如鈷60、硝酸釷等。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於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於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採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醋酸、醚類、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設備和照明都應採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誌,説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温度保持在10~25℃範圍之內。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剁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温、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4.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規定執行。

6.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7.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衞,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灰火。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牴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採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後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並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關於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各單位必須選拔具有一定化學知識、身體健康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並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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