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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危險管理制度(通用3篇)

國小危險管理制度(通用3篇)

國小危險管理制度 篇1

根據《關於中國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國小危險管理制度(通用3篇)

1. 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儀器室管理,儀器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櫃進行保管。

2. 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於職責,認真細緻,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於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後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後剩餘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 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 危險化學品的範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中心國小

國小危險管理制度 篇2

文化國小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採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燃、爆物品。

2、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並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3、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實驗多餘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4、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範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5、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國小危險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保證師生身體健康及公共安全,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性的物質,並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體中毒、灼傷、死亡等事故的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學校使用的危險品主要有:氧化劑、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易燃固(液)體、毒害物品、腐蝕物品等幾類。

二、危險品必須存放於專門倉庫中,雙人雙鎖管理,不得存放於實驗室、儀器室內。

三、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存儲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籤(標籤上應註明該危險品的名稱、採購時間、規格、數量、質量),無標籤的'危險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存儲的危險品要在有關帳簿中反映。

四、危險品應分級分類存放,性質互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混放,並且不得堆垛過密、過高或過量儲存。

五、危險品倉庫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防止變質、自燃和爆炸事故。對變質、過期的危險品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要加強對危險品倉庫的治安、消防管理,危險品倉庫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和防護設備。

七、危險品的領用必須由專人審批,根據使用情況領取最少量。

八、領用劇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須詳細説明其用途,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領用。使用後如有剩餘必須全部收回。

九、學生在使用危險品時,教師應加以指導,傳授安全操作方法,並採取必須的安全保護措施。

十、使用後,多餘的劇毒、易爆物品應及時退還給實驗室,任何人不得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十一、盛裝危險品的容器、廢液、殘渣不得隨意拋棄,必須由實驗室統一處理。

十二、學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總務部門和使用危險品的學科(教研組),要對危險品的管理工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並且列入制度。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防患於未然。

十三、對於因疏忽大意造成損失(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或處分,對於因違反操作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及人身安全的,必須要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十四、以上管理制度未盡事宜,由學校主管部門研究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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