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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衞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症: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繫,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衞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 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衞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衞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並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誌。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採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彙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鑑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後遺症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後,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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