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和範圍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着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置台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准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台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我企業員工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XX版),《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於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被購置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危害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1)、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採購管理台賬。台帳應包含:合格供應商名錄(應附三證))、供應商考核評定表、物資採購計劃表、安全用品驗收記錄、報廢防護用品及設備回收記錄。

2)、做好防護用品設備資金管理、採購計劃對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質、保量、按期組織貨源,注意點滴節約,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3)、正確選用優質的防護用品和設備是保證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前提。勞動防護用品選項用的三大基本原則:

(1)從標準角度——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從實際角度——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和防護用品及設備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從個人角度——穿戴要舒適、使用方便,不影響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要求

(1)相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了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116個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的具體責任概括起來即:

a、免費提供,不得替代——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b、定點購買,三證齊全——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並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須必要的檢查。

c、正確使用、職工三會——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職工應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及設備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及設備,並進行監督檢查。

d、過期更換,失效報廢——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及設備。

5)、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1)檢查外觀——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遵循性能——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使用中注意“三不”: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正確使用——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

6)、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和發放週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衞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7)、公用防護設施要有專人負責及時維護和更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0pdrgd.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