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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商會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商會規章制度 篇1

性質

第一條:協會性質

電子商務協會是一個在商學院團委指導下的社團組織,其目的是傳播電子商務知識、提高會員電子商務實踐水平。

電子商務協會的徽標logo:中間一個"商"字,裏面一個"e"字母,寓意為電子商務。

第二條:協會口號

匯聚經貿電商人才,共創校園網商時代。服務於校園,備戰於社會。

第三條:協會宗旨

理論+技能+實踐+服務

秉承"理論+技能+實踐+服務"的理念 ,在學習電子商務科學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同時也注重實踐,並以實踐為核心,進一步延伸出為自我不畏艱辛、為社會奉獻服務的精神,並最終達到"促進校園電商發展水平,打造一個互通有無的e校園"的協會宗旨!

同時通過積極正確的途徑引導學生了解社會、鍛鍊自我,從而達到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增強和提高學生競爭意識與自我能力的目的,並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同學們服務的指導思想。

會員

第四條:會員來源

具有河北經貿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五條:會員條件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有責任感,有創新精神、敬業精神、實幹精神與團隊協作精神。

3、有熱情和自信心以及一定的交際、組織、決策能力。

4、承認本協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且承擔一定的義務。

5、凡符合以上條件者,由本人申請,經監事會考核通過,即可正式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協會的工作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3、享有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和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知情權。

4、享有獲得協會有關消息與資料的權利。

5、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和學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協會章程。

3、無條件地執行協會的決議。

4、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5、入會時須交納一定數額的會費。

組織機構

第八條:協會的決策機構為監事會,有監事3名,任期一年。

第九條:監事會每屆任期一年,監事可連任。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制度實行滾動制,按照優勝劣汰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監事會的職責

1、聘請本協會的顧問及指導老師。

2、任命協會每個項目的組長,並對項目小組的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指導。

3、研究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

4、對有意加入本協會的同學進行考核。

5、審批協會季度財政預算決策。

6、審理會員意見與建議。

7、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屆監事會成員,並監督其換屆工作。

8、每學期期末評選優秀會員。

協會運作方式

協會每學期制訂一個總體行動方案,並落實具體分工細節。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集中討論會,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對方案進行修正並監督執行情況。凡是協會會員都可提出自己的某項活動的方案,經由監事會討論通過,即由提交方案的會員負責操作。會員可調配協會所有資源,充分行使會員的權利,使協會的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和共享。

監事會根據協會實際情況將會員分成若干個小組,每組由若干個監事會常務監事為負責人,帶領小組成員開展日常活動。

協會活動形式

網站論壇:針對近期的學習、生活及國內外發生的事件,發表個人見解,提出一些具有創意的想法和觀點。並由此達到擴大會員知識面,提高會員洞察力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會員培訓:請協會顧問或校內外學生、老師業人士以論壇、講座等形式對會員進行專業指導、思維創新、網站技術、形象塑造,營銷能力等全面素質的培訓。

社會實踐:進行課題研究、電子商務現狀調查、電子商務企業參觀或類似科技下鄉以及直接與公司合作等社會實踐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積累個人工作經驗。

協會規劃

立足經貿,擴大協會在本院及學校上的影響力和號召力。開展電子商務講座和電子商務實踐活動(包括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研、廣告宣傳協助公司贊助活動、電子商務賽事等)並組織項目小組保證整體活動有效開展。

延伸擴展到其他高校,為企業服務。監事會指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高校切入方案,成員建立起其他高校中同類組織的信息庫,並與其取得實際聯繫。建立自己的網點,使活動開展面向未來。

積極參與企業活動,為會員提供提升能力的平台。

商會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籍企業及人士在開辦的企業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為天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聯誼互助,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幫會員之需,解會員之憂,提升會員在信譽,為促進和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xx市xx區齊魯軟件園D座A2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兩地政府開展的商務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並向會員傳達政府部門的指示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組織開展商業會展和經濟洽談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為會員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和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提供企業諮詢和法律諮詢服務。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互助。

(七)投資興辦和管理相關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八)組織會員參與公共、公益活動,宣傳並向社會推薦會員先進事蹟和優秀個人,提高會員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九)開展法律範圍內許可的其他活動。

(十)承辦兩地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籍企業及人士在xx市依法興辦和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實體。

第八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身份範圍 。

第九條 本會吸收會員實行單位自願申請、正式會員推薦、理事會審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會員須有一名會員並一名理事推薦。 會員一經確定即頒發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受本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信息等資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按本會安排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經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祕書長及各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數量不能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思想覺悟高。

(二)在工商企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在會員中威望較高,具備較高的社會責任感,作風正派,信譽良好。

(三)甘於奉獻,樂於服務。

(四)決策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效率高。

(五)對本會的成立和發展貢獻較大。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主要職責是支持配合會長工作,做好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重要事項,可受會長委託主持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全面工作,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二)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計劃及人選。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副祕書長若干名,協助祕書長工作,可兼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其組成人員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履行檢查監督職能,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召開及理事會選舉、罷免的合規性。

(三)檢查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意見。

(三)檢查本會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對本會的建設發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重大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經費。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商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資產的來源屬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章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章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xx省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xx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xx省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在滇xx企業搞好服務、信息交流、政策解讀,維護在滇xx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滇xx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xx企業形象;組織在滇xx企業發揮羣體優勢,整合資源,為促進、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xx省昆明市廣福路十一傢俱大廈C座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和帶領會員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xx省地方的政策與法規;

(2)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3)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培訓和聯誼活動,

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商會凝聚力;

(4)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佈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社會各界之間的投資合作;

(5)發揮商會牽線搭橋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兩地之間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6)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在xx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實施,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7)協助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其他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 籍人士在xx省註冊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企業在xx省內從事經紀活動的法人機構;

(四) 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合資經營的,必須為方控股的企業;

(五) 企業有良好的信譽,熱心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祕書長可以聘用;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副祕書長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祕書長為專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祕書長不承擔會費。本會第一屆祕書長以聘用形式產生;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 會長單位:¥50萬元/年;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10萬元/年;

(三) 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

(四)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單位:¥1000元/年。

(六) 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石行業商會”,簡稱“商會”,英文名“”,簡稱“”。

第二條 本會性質:為從事石產業鏈條中資源開採與管理、產品檢測與研發、市場開拓與培養、產品交易與經營、文化研究與傳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服務會員,規範行業,提升價值,發展產業。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團結xx省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相關企業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充分發揮團隊優勢,互幫互助;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樹立良好行業形象;做精產品、做好商會、做強產業, 提升石價值;努力實現竹山石全球話語權、定價權的目標,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服從業務主管單位xx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xx省竹山縣城關鎮(國際石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石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石勘探、開採、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石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石市場的宏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和監督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使我省石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石科學技術研究及鑑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實施行業爭議仲裁;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石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石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水平,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並開展國內外有關石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商會的聯繫。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石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石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組織建立石信息系統(數據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推介和交流活動與國際接軌,使我省石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石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石方面的圖書、雜誌、報刊,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石行業的政策。協助政府辦好相關節會活動;

(十三)協助石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石行業的探、採、工、貿(即資源勘探、礦山開採、石製品加工、產品貿易)等聯合活動;促進石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石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凡在從事石相關行業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石勘探、開採、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祕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優先權,比如持會員證參加竹山石資源拍賣、原石購買、新產品開發利用、質量檢驗檢測、地理標誌應用、註冊商標使用等活動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商會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亦可由理事會決定臨時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商會祕書長、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處罰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祕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加會長工作會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文件;

(七)負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召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內設財務處、祕書處、會員處。

財務處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的發放。

祕書處在祕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設立黨支部,隸屬竹山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

會員處負責會員的審查、登記、管理和會員活動的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會辦企業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專門賬户,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以及國家政策調整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x省石行業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商會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經xx鄉鎮黨委批准,決定成立貴港市港南區xx鄉鎮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鄉鎮的企業經營者、工商界人士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工商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通過舉行各種形式的交流合作,推動會員之間協作,以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全鎮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接受上級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是:

(一)引導會員學習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文明經營;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企業與各有關方面的關係;

(三)推動會員間的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展銷會和外出考察,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作的平台;倡導行業間建立公序良規,避免會員間惡性競爭;

(四)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幫助企業搞好黨建和工會建設,提高企業的內部管理能力和外在形象;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

(六)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為各級人大和政協推薦把有參政議政能力的會員到中;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有益於本會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入會條件:

凡是在xx鄉鎮經營的企業人員、個體工商户以及外出經商的橋圩人,只要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都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本會也可以邀請相關人士加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報xx鄉鎮黨委批覆後,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它是商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助理。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祕書長一人,會長助理一人;正、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助理候選人報港南區統戰部批覆後由執行委員會從執委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助理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長召集召開會長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全面主持商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祕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會員費、贊助、資助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的監督,並每年進行公佈。

第六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建議,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3日首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商會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英文名稱是,縮寫為。(商會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區域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商會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商會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商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商會是以行業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户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X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確認祕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祕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鬚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理事會進行確認。理事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祕書長1名。祕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瞭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祕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祕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後,由會長辦公會聘任,並報理事會確認。理事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理事會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祕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祕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祕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祕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祕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祕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xx市商會(英文名稱為:)

網址:

第二條 本商會由籍人士在xx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核准註冊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傳承創新、和諧共贏、服務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隨形勢發展不斷創新,團結全體在徐企業,誠信立業,加強交流,資源共享,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做好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徐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羣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xx企業和商人來徐發展,為徐皖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和xx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徐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xx市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市商會辦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徵求工作意見,瞭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在徐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特別是江蘇省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宣傳中央、江蘇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工作動態,介紹徐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和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徐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徐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與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工商界人士來徐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樑的紐帶作用,為和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 加強徽商在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等各項服務。

(七)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並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編輯出版商會會刊、開辦商會網絡。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籍人和xx企業在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xx企業駐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祕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並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通過會長提名的祕書長聘任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多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祕書長實行聘任制。祕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任;

(二)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要工作事項;

(七)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聘任。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和名譽會長

本商會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人,原則上是老領導、老同志,由會長聘請、並經會長辦公會同意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像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源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計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源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外公佈。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 辦公費(含辦公費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祕書處工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 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x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xx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1月23日xx市商會第一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xx鎮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或本會),英文名,縮寫:。

第二條 商會性質:商會由xx市xx鎮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屬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愛國、敬業、守法”的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素質。團結全鎮工商企業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誠信經營,發揮本會優勢,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為xx鎮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xx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活動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東省xx市xx鎮xx大道中家電創新中心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其主要任務是: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二) 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三) 開展工商企業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四)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六) 增進各社會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互相聯繫。

(七) 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xx區域裏的企業、團體和個人,都可申請成為xx鎮商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的會員,也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當然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外資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協會、民間企業家工會、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鄉鎮企業協會。

(三)個人會員包括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的福利和享有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納會費或不明原因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已不在企業任職的,其會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換屆一次,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分級收取,會長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常務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4000元,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4000元,理事每年交納會費20xx元,企業、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xx區電子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區內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會員、市場、政府服務為宗旨。依據國家有關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積極促進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國內外貿易的不斷髮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為電子信息產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xx市xx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xx市xx區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xx市十三區寶通大廈4A6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關注省內外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狀況,組織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和研究成果。

(二)組織對電子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式和政策,對電子產品生產經營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

(三)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形式,開發、建立市場信息渠道,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市場信息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發展與國內同行業的交往,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相互利益,預防各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以保持電子產品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電子市場秩序。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爭取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

(七)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祕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選任制,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税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並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佈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祕書處批准,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祕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祕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並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祕書長彙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x年 月 日經x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税,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

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成為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户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 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採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後,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工商業聯合會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以及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商會規章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市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條 xx市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xx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願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xx市商會的宗旨:構築交往平台,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於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xx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xx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x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台,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諮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併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諮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xx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並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閒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xx市註冊登記的以xx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註冊正本複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繫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

(七)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20xx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副祕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xx市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註銷。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祕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祕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至少兩名監事,監事由監事長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聘任制,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祕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任免祕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監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

第二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是由xx省xx市汽車銷售企業、汽車服務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的宗旨是:遵循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和綱領,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黨委、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汽車銷售企業和汽車服務企業及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動員、組織,團結會員、行業企業和相關人士,自覺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管理,支持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努力成為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推動全行業的發展、技術進步、科學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務。

第四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接受xx省xx市工商聯(市總商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和維護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領導;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 制定、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

(三) 面向全體會員,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組織技術開發、攻關、培訓、交流競賽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介經營新理念、新模式;開展行業評比,增強業內經營管理素質,提高行業的技術、經營、服務水平;

(四) 依法出版行業刊物信息資料,建立行業網站,傳播行業信息,宣傳企業形象;

(五) 建立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渠道,反映會員和業內經營者的願望和要求,努力發揮行業代表的作用,貫徹政府和主管部門相關政策、意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六)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內調解、論證、鑑定、查處、評審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七) 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下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八) 依法開展有益於社會和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託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能夠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

(三) 有加入本會並參與其活動與工作的意願;

(四) 團體會員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汽車維修業户及其他相關行業的業户(如汽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保有設備、油漆、油料、汽車用品和摩托車配件供應商等),汽車技術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團體組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 維護和促進同行之間的交流、支持和協作;

(七) 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違反本章程或違反行規行約,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團體會員因停業、破產,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決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討論並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如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代行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常務理事和理事的增補變更;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支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為本會服務,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領導能力。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任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隨意不參加商會活動,連續多次不出席會長會議的,應自行提出辭職,或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勸其辭職或解除其商會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或擴大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監督檢查商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商會經費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 組織擬訂祕書處工作人員津貼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擬訂專職副祕書長的工作職責,監督檢查專職副祕書長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章 資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二) 政府及主管單位的撥款和資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員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x店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x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x店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税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並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佈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祕書處批准,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祕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祕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並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祕書長彙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xx店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x年 月 日經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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