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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會章程(通用5篇)

高校工會章程(通用5篇)

高校工會章程 篇1

一、總則

高校工會章程(通用5篇)

1.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羣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於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羣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務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

4.積極瞭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三、工會組織建設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醖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1名,委員7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於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羣眾的監督。

6.發揮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台”,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徵集系統,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四、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

1. 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監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 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 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 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 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 維護學校的團結穩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5)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工會與黨、政的關係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彙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並報上級工會批准;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並向黨組織彙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羣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經費

1.經費來源於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工會籌集的贊助費。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督。

附1:工會組織結構

工會主席:謝育標

工會委員:7人

生活財務小組:傅新華 高中工會小組:葛成石 國中工會小組:郭奕芳

女工組:謝小明 鄒春霞 文體組:廖偉遠 張雨亮

七、工會主席職責

1、在學校黨總支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下,全面主持學校工會工作。

2、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落實決議,服從安排,當好黨總組織的助手和參謀。

3、組織好工會委員的分工和協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研究部署工會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聯繫羣眾,聽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關心教職工生活,深入瞭解教職工生活狀況,積極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及時向學校反映羣眾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困難,並配合學校幫助解決。

5、加強工會隊伍建設,指導並培訓工會幹部,調動工會幹部的積極性,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協調黨、政、羣、團各部門關係,定期向上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報告工作,爭取他們的指導和支持。

7、完成校工會和院黨總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文體委員職責

1、按有利於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原則,制定學期的文體工作計劃。

2、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多種類型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從促進羣眾性文體活動發展的目的出發,不定期的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和各種球類比賽活動。

3、負責各項文體活動的賽前、賽後的組織與宣傳,重點組織好重大節假日的文體活動,並擬定獎勵辦法。

4、負責工會文體娛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養護工作。

5、抓好典型,推廣工會各項文體活動好的做法及經驗。

九、女工委員職責

1、根據上級要求,制訂女教職工工作計劃。

2、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幫助女教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調處女職工勞動糾紛和家庭糾紛,探望傷病和產育期的女職工。

3、幫助教育女教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精神,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宣傳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開展創建“文明新風家庭”活動。

4、鼓勵支持女教職工努力學習鑽研業務,提高水平,積極參與學校改革,為學校發展多做貢獻。

5、依靠廣大女工工作積極分子,組織動員女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女教職工參政能力。

十、生活委員職責

1、維護教職工正當權益,參與有關教職工權益調查處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職工情況調查,協助做好教工慰問工作。

2、保障教職工福利,協助做好教職工福利、獎品的採購、發放等工作。

3、協助工會組織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和工會財產。

4、監督各項財務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執行。

5、審查工會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通報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十一、高、國中工會小組職責

1、做好小組會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和組織小組會員參加政治、文化、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2、動員會員以主人翁態度,積極參加單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證小組的教學、工作計劃的完成。組織開展傳幫帶和互學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3、熱心為會員辦實事,經常進行家訪、談心,對病傷同志進行慰問,開展小組的教學、工作、經濟、生活互助活動。

4、加強小組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工會小組生活會或小組會,討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討論研究爭做文明教工、創建先進小家活動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進行會員權利、義務的教育,及時發展新會員。

十二、工會日常工作草案(試行)

1、籌集工會會費,保證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每月在每位會員工資中扣除10元作工會會費,2元上交總工會,8元留校工會使用(每年約1480×12=17760元)。

2、工會會費使用必修經工會主席同意並簽字,主要用於:組織教職工開展有意義的活動,慰問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親屬逝世的教職工,慰問患病住院的教職工,慰問孕育期的教職工,慰問留在學校過年的外省籍教職工,幫助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職工,幫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教職工,工會委員一致認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開支。

3、教職工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逝世,慰問金標準為800元;教職工因病住院,或教職工在政策許可範圍內生育,慰問金標準為300元;外省籍教職工留在學校過年的,可組織他們聚餐,或上門贈送價值100元以內的慰問品;教職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殘疾的,或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支付小孩上大學費用的,工會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學期間,每年定期進行慰問,慰問金視具體情況定,可在500―1000元之間;教職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視病情、災情及帶來的經濟困難程度,慰問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間。

4、文體部每學期組織一至兩次文體活動,活動項目應多樣,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夠有適合自己參加的項目。每次活動視參加人數多少,獎金總額或紀念品總值可在1500―3000元之間。組織活動前,相關部委應提前報告活動計劃和獎勵計劃。

5、組織召開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對於關係到大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對於教職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應通過合法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並尋求解決辦法。

6、深入羣眾,團結羣眾,定期向上級組織、教代會彙報工作開展情況和會員意見,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7、工會委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動,應提請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研究。

如有爭議或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工會委員會

高校工會章程 篇2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此章程修訂案與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章程與本章程修訂案有不同之處,以本修訂案為準。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高校工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x店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x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x店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税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並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佈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祕書處批准,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祕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祕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並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祕書長彙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xx店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x年 月 日經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校工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0 年 月 日

高校工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籍企業及人士在開辦的企業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為天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聯誼互助,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幫會員之需,解會員之憂,提升會員在信譽,為促進和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xx市xx區齊魯軟件園D座A2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兩地政府開展的商務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並向會員傳達政府部門的指示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組織開展商業會展和經濟洽談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為會員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和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提供企業諮詢和法律諮詢服務。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互助。

(七)投資興辦和管理相關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八)組織會員參與公共、公益活動,宣傳並向社會推薦會員先進事蹟和優秀個人,提高會員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九)開展法律範圍內許可的其他活動。

(十)承辦兩地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籍企業及人士在xx市依法興辦和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實體。

第八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身份範圍 。

第九條 本會吸收會員實行單位自願申請、正式會員推薦、理事會審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會員須有一名會員並一名理事推薦。 會員一經確定即頒發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受本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信息等資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按本會安排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經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祕書長及各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數量不能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思想覺悟高。

(二)在工商企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在會員中威望較高,具備較高的社會責任感,作風正派,信譽良好。

(三)甘於奉獻,樂於服務。

(四)決策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效率高。

(五)對本會的成立和發展貢獻較大。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主要職責是支持配合會長工作,做好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重要事項,可受會長委託主持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全面工作,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二)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計劃及人選。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副祕書長若干名,協助祕書長工作,可兼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其組成人員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履行檢查監督職能,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召開及理事會選舉、罷免的合規性。

(三)檢查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意見。

(三)檢查本會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對本會的建設發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重大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經費。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商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資產的來源屬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章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章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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