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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通用5篇)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通用5篇)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佈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依託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週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江委員會、xx部黃河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長江委員會長江科學院、長江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係;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彙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徵求本人同意後,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後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諮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諮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諮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係。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託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諮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係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

第二條性質:本中心是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願組辦,為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從事基因資源的製備、收集、保存、交流、檢測和評估工作以及相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國、全球的基因資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產業水平,為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科技廳和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住所: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託醫學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火炬城M3組團三樓,郵政編碼:。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中心的宗旨與目標:依託中南地區雄厚的研發力量、人才優勢、綜合技術實力,結合新的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優勢,提高中南地區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進基因技術的產業化,力爭使中心成為我國基因新技術創新源泉和高級人才培養平台,並在技術上對下游基因產業和醫療服務業起到輻射推動作用。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中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第八條理事會有15-20名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各方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5名,祕書1-2人,下設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可以連任。各參加方在更換理事會人選時,須通知中心。

第十條理事會決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聽取並通過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決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每次理事會會議須有書面記錄,形成決議或紀要。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會議且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應由在本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中心的學科發展方向提出諮詢意見,選聘和考核項目專家。學術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10-15人。

第十三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諮詢中心課題設置、評審課題進展、考核項目負責人,向理事會提出調整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五章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本着精簡、高效的原則,依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立中心辦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務,其他事項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祕書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經理事會聘任,可連任。

第十七條中心的財務管理遵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條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三務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在公司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製本章程。

第二條 建立技術中心的目的,在於提高公司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公司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為公司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通過整合技術資源和人才資源,強化公司科學技術管理和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營利為目的,經費由公司提供。技術中心應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通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評審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科學和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6、負責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公司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鑑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和研究開發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增強公司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組織科技人員的學習培訓,加快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為企業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機構配置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高效、精幹的原則,依照國家、省市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七條 公司技術創新組織體系由決策層、管理層和研發層組成。

第八條 決策層為公司專家委員會,下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組成,論證和審核批准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對研究開發方向和重大技術課題進行決策;制定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確定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要由李鶴林院士及其團隊成員以及公司內的副總工程師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對公司技術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諮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由公司副總經理擔任研發中心主任並負責研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設:試驗部、設計中心和技術質量管理部。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負責組織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管理;編制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公司年度重點科技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體系和考核制度;總結上報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統計報表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報表;負責科技項目及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科技成果鑑定、上報、獎勵等工作;負責科技開發經費的管理和運作等工作;負責研發中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負責建立科技開發項目立項制度,組織開發項目的申報、審查及立項工作,並定期檢查、總結、彙報研究開發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開展“產、學、研”合作開發項目;參與新技術、新產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鑑定工作;負責公司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制定公司科技發展方向。

第十六條 設計室參與組織公司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和調研工作,組織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和技術論證工作;負責公司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信息室負責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負責查詢、收集、整理、編輯於公司業務相關的科技資料和信息,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研發層是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而設下的各類專業研究開發機構(包括項目組)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發、開發、試驗、設計產業化應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要根據公司主導產業的發展,建立直屬的研發機構、工作站,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公司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改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等,由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發展方針和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組織技術論證和評審,提交公司決策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負責公司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業務管理和考核;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承擔公司重點科技項目計劃的事實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下設的各專業開發機構採用矩陣式的管理,行政上歸公司管理辦公室領導,技術業務上由研發中心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與公司所屬各有關單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均以科技項目為紐帶,以目標責任書或技術合同(開發合同、轉讓合同、服務合同、諮詢合同)為約束機制,共同承擔完成科技項目的計劃服務。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並在項目實施過稱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重要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由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提出,按具體要求申報立項,由研發中心整理、初審,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論證。報公司批准後,簽訂科技項目合同,研發中心根據項目進度和考核情況下撥開發經費。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引入競爭機制,項目組成人員由項目負責人和科技人員雙向選擇,項目組人員可根據需要來自不同部門,研發中心的人員可與公司其他部門人員相互流動,中心內缺乏的急需專業人員可對外實行招聘,以利於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的管理人員實行定編定員,競爭上崗;研發層的科技人員在項目完成後應立即轉入其他項目,採取人員能進能出的開放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負責編制公司科技開發項目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計劃外項目,必須向研發中心提交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受公司委託,負責依法與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合作,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合開發科技成果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經費的來源:

1、公司自籌的科技經費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應滿足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並逐年遞增,科技收入經費達到公司銷售收入3%以上,基本達到國家、省對國有重點企業的要求。

2、研發中心通過承擔國家、省、市和其他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服務等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條 科技經費的管理:

1、研發中心專設財務管理人員,負責科技費用的管理,業務上受公司財務部及審計部的監督。

2、研發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資金納入公司年度預算。

3、科技經費的使用須嚴格執行程序審批。

第六章 研發中心的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度按相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企業研發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並認真填報《企業研發中心評價表》,上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技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篇4

一、本會定名為同鄉會。

二、本會地址設立於新街x號花園第x座x樓x座。

三、本會之宗旨是在法律制度下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促進各方友誼,共同建設、發展之繁榮。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四、凡在本澳生活的同鄉,均可加入本會。

五、會員之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C、享受會員之權利。

六、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B、向本會常務理事會提供聯絡數據。

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理事會可對其給予書面警告或撤銷會員身份。

全體會員大會

八、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開會一次,十五天前必須通知會員召集。

九、會員大會之職能:

A、審議本會年度報告;

B、選舉產生會長,理事,監事;

C、決定本會的發展路線及任務;

D、修改本會之章程。

會員大會

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十一、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十二、會長之職權:

A、領導本會熱愛,遵紀守法;

B、關心愛護全體會員;

C、主持本會大局。

理事會

十三、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薦,由全體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會通常每月開會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議。

十七、理事會之職能: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之決議;

B、管理本會各項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監事會

十八、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

十九、監事由提名或自薦,經全體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二十、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不設副職),任期三年。

二十一、監事會之職權: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監管本會的合法權益。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大學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以“德才兼備、領袖氣質、家國情懷”為人才培養目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xx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

第五條 校 址:

廣東省xx市(xx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xx市(xx校區)

廣東省xx市(xx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xx大學由孫先生親手創立。x年,原xx大學和原醫科大學合併組成現在的xx大學。學校的戰略目標是建設文理醫工各具特色、融合發展,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九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xx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xx大學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xx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我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條 我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以進行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錄取等問題。

第十六條 我校以統一代碼()進行招生。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實行非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調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分數優先原則且無專業志願級差。

第十八條 調檔時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規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須不低於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九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對於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採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願減去2分、第三志願減去3分、第四志願減去4分、第五志願減去5分、第六志願減去6分與第一志願考生按成績排序錄取。

第二十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以提前批或單獨代碼方式錄取,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在非平行投檔省份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願且須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平行投檔省份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公開徵集,徵集仍未完成的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二條 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我校根據各省級招辦要求確定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四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後體檢不合格,按照《xx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與註冊”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六章 其他類招生

第二十五條 少數民族班學生的招收,從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不低於我校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的規定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錄取分數原則上不得低於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八條 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農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武警國防生的招生錄取按照《xx大學20xx年國防生招生簡章》執行。

第三十條 港澳台僑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單招、香港單招、香港免試生、中國台灣保送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我校按學科門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後按照所在院系專業教育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三條 我校目前共有三個校區,各招生專業報到地點和後續培養地點詳見xx大學本科招生網或致電諮詢我校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xx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xx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於4月7日審查通過,適用於xx大學20xx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xx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xx大學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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