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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學校章程

第一條為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創新教育體制,使民辦學校成為適應某場的法人實體,通過規範行為,使其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民法教育促進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校名定為3311學校

第三條本校法定校址:3311某場南側

第四條本學校經33某地人民政府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並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非營利性的國小、國中九年義務制學歷教育,並由33一中作為國家資產委託管理單位控股、吸納企業及個人入股為股份制教育機構。

第六條本校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培養優秀基礎人才服務。

第七條業務主管單位:33某地教育局,該校業務納入教育局管理與考核中。

登記管理單位:00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業務範圍:從事國小、國中九年義務制教育,培養全面發展的優秀基礎人才

第三章資本結構

第九條本校資本貨幣資金總額為:萬元

第十條本校股份構成為:萬元(其中土地畝現行評估價萬元),教師20名年工資總額萬元。

第十一條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資產均以資產評估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並出具權威憑證後方可以定為有效股金。

第十二條本校股東未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條學校設風險抵押金,出任董事長鬚購風險抵押金萬元,副董事長萬元。

第十四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本機構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為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為五人,每學期由董事會召集召開一次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副校長、主任等;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審查教育教學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七)審定內部機構設置,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置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1-2名。正、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正、副董事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週歲。

第二十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裁決。

第二十二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須於會議召開前十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條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長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或委派代表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全體教職工中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主要領導的行為損害單位和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要領導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法和小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主要領導職務及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章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與政策、法規相違背,或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時,由董事個人或聯名向董事會提出,經董事長審定,由董事長責成專人修改。

第三十五條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機構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七條本機構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安置師生。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機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年月日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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