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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章程(通用5篇)

公益社團章程(通用5篇)

公益社團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公益社團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xx縣公益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由xx縣、籍無償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通過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用真心服務羣眾,用真情回報社會,用行動感化每個人,着力關注社會弱勢羣體,努力為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活動區域為xx縣,接受xx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地xx縣文化街消防大隊對過。 聯繫電話: 王。

第二章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叁萬元。實行實繳制,出資者:王朋,金額:兩萬元整。陳勁鬆,金額:壹萬元整。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組織會員開展扶老、助殘助學、濟困、社區服務等公益慈善項目和活動;通過媒體和建立網站等形式宣傳公益慈善理念,公開協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同行及相關組織、單位的合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志願為愛心公益事業服務;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年滿18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物和勞模先進人物都積極吸收參加。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付會員會費,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

(二)1 年及以上不參加社會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十七條 本團體每年定期更新會員名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團體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團體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會員管理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改選換屆和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數量一般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應為單數。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祕書長、理事;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七)決定設立、變更、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九)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監督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長、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1/5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蹤;

(二) 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 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 辭職;

(五) 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 有證據證明有濫用職權或其他嚴重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其成員3人,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從理事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務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祕書長1名、監事會主席1名。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會長出現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職責或不適合繼續任職的,由1/5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以無記名方式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可對會長進行罷免。

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的會長的罷免須召開會員大會,並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祕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祕書長採用或選任制,祕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會主席,在提報會員大會選舉前,需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後15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後方能正式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團體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監事會審核同意;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於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團體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各階層人士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團體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團體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接受捐贈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監事的查詢,本團體應及時如實答覆。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財務獨立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迴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税務機關的税務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選舉的時間和方式;成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監督委員會;審議選舉辦法草案;審議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四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主持機構。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會員提名,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人數為3至9人組成,且為單數,並推選1人作為選舉委員會主席。

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候選人的,須退出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審查會員資格,公佈會員名單;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公佈候選人名單並介紹情況;組織會員參加選舉;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並宣佈選舉結果;有關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監督委員會作為選舉監督機構。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監督委員會應當由3人以上組成,且為單數。

第五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團體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24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社團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公益社團聯盟

第二條 社團性質:由志願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服務於社會的公益活動組織。

第三條 社團宗旨:關注山區,公益行動

第四條 社團精神:點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潤澤四方。

第五條 社團須知:社員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縣級志願者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社員的工作開展原則:遵守公益公益社團聯盟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各地監管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七條 社員的管理責任:實行公益社團聯盟會長負責制,各地公益社團聯盟總負責人協助會長工作。對社會負責。

每八條 各地公益社團聯盟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重大事項,理事會任期五年。

第九條 各地社團聯盟的辦公地址:由各地社團聯盟自定。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十條 公益社團聯盟服務範圍:

(一)調查核實社會弱勢人羣的基本情況,喚起社會對弱勢人羣的關心與參與。

(二)組織社員提供業餘工作時間開展活動,不計報酬,服務社會。

1、組織人力參與扶貧、幫困、助殘、救災、失學兒童獻愛心等慈善公益活動;

2、開展經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服務基地,為孤寡殘弱羣體提供生活服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各項活動。

3、參與社區建設,環境保護、獻血、交通和消防宣傳等志願性公益活動。

4、社會突發性災難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參與國家相關公益宣傳的主題活動。

6、其他有助於喚醒社會助人風尚、共建和諧社會公益活動。

(三)積極完成上級管理機構交辦的義務服務工作。

(四)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係,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一條 本組織的社員分為團體社員和個人社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個人社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和遵守公益社團聯盟章程。

2、必須自願加入公益社團聯盟。

3、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心,關心社會、品行優良,自願無償為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團體。

4、年滿16週歲(即正式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加入正式會員。未滿16週歲人員可在監護人陪同下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5、具有崇高的奉獻精神和無私的思想素質。

6、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7、能有志願服務工作的時間。

8、社團為公益非營利性機構,參加者需自願。

9、不圖物質報酬。即動機上不追求物質報酬。

10、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智力、經驗的志願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當成人生的態度。只要你有時間,你就參加,不要過於刻意。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組織經費來源:

(1)社會人士的捐贈。

(2)各地監管機構的活動經費。

(3)企業贊助 。

(4)符合法律的義賣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 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的組織活動經費。

(8)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9) 本組織要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10)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11)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個人質詢。

(12) 聯盟換屆或更換總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13) 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公募和捐贈

聯盟開展公募活動,必須經各地的監管機構批准,並持批准書開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進入監管機構的帳户。下屬各組織不得私立善款專户。

第六章 附 則

(1) 冒用組織名義、標誌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盟。

公益社團章程 篇3

第一章前言

為了使“本公益社團”會員和廣大支持者的義務工作長久健康的進行,公益事業得到持續發展,讓更多的人關注教育,參與公益事業,並在行動、精神、思想上指導大家有序的參加“本公益社團”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總括

名稱:愛心公益網社團,簡稱本社團

Logo:

口號:愛,在路上……

宗旨:關注,關心,關愛

堅持網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堅持工作的開放性,做到公開透明;

堅持助學方式的多樣性,促進網站的可持續發展;

堅持務實的工作態度,力所能及,循序漸進。

第二條性質

愛心公益網”是由長期堅持助學,助教,助殘,公益,環保的幾位熱心網友于20xx年08月發起,在各地網友的積極支持下建立起來的。愛心公益網前身為“中國慈善網”

第三條組織名稱及Logo詮釋

組織名稱:愛心公益網

第五條 本公益社團遵守中國政府的各項法律法規,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會員的監督,並按受法律認可的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本公益社團是永久性非贏利公益社會團體,經費來自募捐及社會贊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宗旨與活動

第七條 本公益社團僅提供社會公益活動,志願者工作拓展及相關信息交流服務,任何時候不組織、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也不參與任何政治話題討論。

第八條宗旨

本公益社團堅持四個思想,即:

堅持網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堅持工作的開放性,做到公開透明;

堅持助學方式的多樣性,促進網站的可持續發展;

堅持務實的工作態度,力所能及,循序漸進。

第九條 活動區域本公益社團主要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十條 本公益社團支持政府、社會組織及個人一切有利於社會文明、公益文化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動,並願意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合作。

第十一條 本公益社團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倡人與人相互關懷的社會和諧精神。

第十二條 本公益社團願意根據自身條件會同政府機構或民間公益性組織開展並推動社會公益意識、公益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十三條 傳播方式和手段

組織發起志願者活動、推動社會捐助、開展各種形式的助學,助教,助殘,公益,環保社區公益活動等。

第十四條 本公益社團根據自身實際條件支持和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收集社會公益信息,進行社會公益調查,並提高團體自身水平;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志願者間的聯誼和交流。

第四章稱呼定義

第十五條稱呼

(一)志願者:本公益社團志願者,指經本社團批准,不收取任何報酬、在本社團活動中臨時性無償工作人員;或在本社團相關職能組短期工作(連續工作時間少於一年)的人員。

(二)捐助人:本公益社團捐助人,指自願通過本社團為平台,為本社團資助範圍內的學生提供任意方式資助的人員。

(三)網友:本公益社團網友,指自願在本社團網站註冊人員。

第十六條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參與於愛心公益活動;

(二)自願遵守本社團章程;

(三)年滿18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提交志願者申請表。

第十七條志願者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所參加組織和活動有知情權;

(三)參加本公益社團的活動;

(四)對本公益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本公益社團決議,身體力行並主動傳播本公益社團宗旨;

(二)維護本公益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公益社團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公益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履行對內部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

注: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公益社團章程,行為有損本公益社團宗旨、聲譽,將予以除名.

第五章組織

第十九條管理方式

本公益社團實行“項目分離,集中管理”。項目分離指本公益社團開展的日常助學工作,由工作委員會統一指導和部署,各部長間進行協調。項目具體指以“本公益社團”名義,面向公眾進行的公益活動,全體志願者積極配合實施。集中管理指本公益社團所有相關成員均屬於自願申請加入,其相關成員身份的確認、管理、獎懲、評審、考核都由本公益社團集中管理,各部、工作站工作由工作委員會直接管理。

第二十條機構組成

本公益社團由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委員會組成、各工作站組成。

(一)理事會是相關愛心機構或個人組成。

(二)監事會是本公益社團的監督組織,由會計公司、律師團體以及媒介等相關媒機構組成,全程監督本社團的各項活動以及財務工作的公正、公開,確保其規範運作。

(三)工作委員由志願者組成,負責社團日常工作。

(四)各工作站:各工作站負責當地的宣傳、推廣、協助捐助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社團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各部門職責具體如下

行政部工作職責

1、制訂、修改、完善社團章程;

2、全權負責社團的各項日常管理事務;

3、全面協調、妥善安排社團的各項活動的組織、監督、指導等工作;

4、負責志願者申請表的收集、彙總工作以及志願者招聘,培訓等工作並及時上報理事會,並負責社團各類檔案的建立、完善和動態管理工作;

5、全面協調並和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單位等保持良好關係。

技術部職責

1、負責俱樂部網站的建立、宣傳和維護;

2、負責網站、論壇等的調整以及系統開發的各項技術工作;

3、負責各種技術故障的排除;

4、關於網站、論壇宣傳方面有建議權;

5、積極配合其它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理事會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財務部職責

1、負責社團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2、負責各項捐款的發放、統計、公佈、上報工作;-

3、負責確保俱社團各項活動中財務環節的規範性、公開性;

4、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各項工作,並提供其所需的各種財務數據;

5、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理事會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活動部職責

1、負責社團活動的各項聯絡工作,包括受捐助羣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其他民間公益組織、相關媒體等;

2、負責協調與外界各方的關係,確保溝通順暢;

3、負責社團各項活動的公佈工作;

4、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理事會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宣傳策劃部

1、通過各種合理、有效的途徑,如QQ羣、網站、論壇、媒體報道、實地走訪等方式,對俱樂部各項活動的方案實施策劃、宣傳、管理等工作;

2、負責社團系統的全面設計、印刷、分發、宣傳和管理等工作;

3、負責俱社團各項活動策劃、宣傳檔案資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4、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理事會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未經常務組正式書面委託,個別或部分志願者不得以本公益社團或“本公益社團成員”等名義在社會上組織活動、募集贊助或與境內外其他團體或個人建立組織聯繫。

此類情況如有發生,本公益對之不予承認,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並將對當事者進行法律追究。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不接受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公益社團接受社會機構、團體及個人以、服務、設備、圖書資料或其他形式給予的贊助和捐贈,並將根據捐助情況以適當形式致謝。

第二十五條 本公益社團會員在社團內的服務屬義務性質,不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 本公益社團的全部收入都將用於開展其社會公益活動,財務公開,定期公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序:

(一)常務理事或三名(含)以上理事提出修改意見;

(二)理事會初步審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益社團內設常務部、活動部、後勤部、財務部等部門。具體由常務部管理,報工作委員會同意後決定設立與合併撤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服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與修改權歸本公益社團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對本公益社團其餘規章制度有約束權。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中所有經費幣種均指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x年8月8日起生效。

公益社團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眾愛公益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及社會各界愛心公益人士組成,在不為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各項愛心公益活動,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志願服務等公益慈善活動。本公益協會的所有活動範圍,暫定於xx縣內,極力促進社會公益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以“凝聚愛心,傳遞温暖”為宗旨,遵紀守法,愛國愛民,積極倡導互幫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需要救助的弱勢羣體,把關愛傳遞給身邊的每一個人,讓更多的人關注和關心慈善事業,讓愛匯聚曖流,彰顯正能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xx縣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接收企業及社會捐贈,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以及幫助孤寡、殘障兒童等公益慈善活動;

(二) 設立愛心網站,集結社會愛心人士加入,並與各相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諮詢、技能培訓、志願服務、公益講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種有償或無償的愛心公益活動,有償收入只能為公益服務。

(三)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愛心基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年齡在18週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自動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2、 視為自動退會的,從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內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 開除: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如利用協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的;詆譭協會聲譽的;違法犯罪的等,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xx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形式多樣,如QQ羣、微信羣等。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九名。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辦公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副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常務副會長會議授權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設名譽會長一名,負責對本協會全面工作的督促、檢查、監督,參與、建議和決定工作導向。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常務副會長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依法接受縣政府對口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善款使用,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會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名譽會長均可向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提名資助對象,並提供詳細資料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審核;

2.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全體成員審核資料的真實性後,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予以決定審批如否;必要時,可以親自或委託當地的人員予以協助調查;

3.凡是未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的開支,誰開支,誰承擔費用,並予以補交到協會財務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xx縣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社團章程 篇5

第一章 前 言

為了使“愛心公益社團”會員和廣大支持者的義務工作長久健康的進行,公益事業得到持續發展,讓更多的人關注教育,參與公益事業,並在行動、精神、思想上指導大家有序的參加“愛心公益社團”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總括

名稱:愛心公益社團,簡稱

Logo:

口號: 1、用我們的愛心打造孩子們希望的諾亞方舟

2、傳遞温暖,一路同行

第二條 性質

愛心公益社團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志願者和愛心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該組織總部設立在北京。該社團以“奉獻愛心、關注兒童”為已任,致力於社會性的公益事業,以“兒童、助學”為工作重心。

第三條 組織名稱及Logo詮釋

:聖取自英文“Saint”,有“聖潔、高尚、慈愛”之意,諾亞出自典故“諾亞方舟”。典故久遠,但諾亞的救濟在這個世界不會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會消失。“”合二為一,用我們的愛心打造孩子們希望的諾亞方舟;傳遞希望、奉獻愛心。

Logo:組織logo是識別系統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設計時遵循簡潔大方的原則,全面詮釋組織理念和奉獻精神。Logo以“心”為主,象徵“愛心”、“希望”,“心”是由兩個“手”狀組成,有“心連心,手牽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業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調紅色突顯“熱情”、“奔放”、“前進”。logo視覺理念明確,簡潔為美。

第四條 組織平台

愛心公益網站:

愛心公益官方博客:

愛心公益博客圈:

QQ羣: 心愛公益3號羣:

北京志願者羣:

武漢志願者羣:

深圳志願者羣:

四川志願者羣:

第五條 愛心公益社團遵守中國政府的各項法律法規,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會員和社會愛心人士的監督,並按受法律認可的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愛心公益社團是非贏利公益社會團體,經費來自會費以及社會愛心人士及企業贊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宗旨與活動

第七條 愛心公益社團僅提供社會公益活動,志願者工作拓展及相關信息交流服務,任何時候不組織、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也不參與任何政治話題討論。

第八條 宗旨

愛心公益社團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會文明和進步、促進公益事業全面發展,以奉獻愛心為宗旨,提倡關愛、友善之精神,為有志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各階層人士提供交流社會公益信息的平台。

第九條 活動區域 愛心公益社團主要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十條 愛心公益社團支持政府、社會組織及個人一切有利於社會文明、公益文化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動,並願意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合作。

第十一條 愛心公益社團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倡人與人相互關懷的社會和諧精神。

第十二條 愛心公益社團願意根據自身條件會同政府機構或民間公益性組織開展並推動社會公益意識、公益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十三條 傳播方式和手段

組織發起志願者活動、推動社會捐助、開展各種形式的助學、助殘、公益性宣傳、關愛社會弱勢羣體等社區公益活動等。

第十四條 愛心公益社團根據自身實際條件支持和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收集社會公益信息,進行社會公益調查,並提高團體自身水平;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志願者間的聯誼和交流。

第四章 稱呼定義

第十五條 稱呼

(一)志願者:愛心公益社團志願者,指經批准,不收取任何報酬、在x活動中臨時性無償工作人員;或在相關職能組短期工作(連續工作時間少於一年)的人員。

(二)捐助人:愛心公益社團捐助人,指自願通過為平台,為資助範圍內的學生提供任意方式資助的人員。

(三)網友:愛心公益社團網友,指自願在網站註冊人員。

第十六條 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參與於愛心公益活動;

(二) 自願遵守本社團章程;

(三) 年滿18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提交志願者申請表。

第十七條 志願者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所參加組織和活動有知情權;

(三)參加愛心公益社團的活動;

(四)對愛心公益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愛心公益社團決議,身體力行並主動傳播愛心公益社團宗旨;

(二)維護愛心公益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愛心公益社團分配的工作;

(四)向愛心公益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履行對內部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行為有損愛心公益社團宗旨、聲譽,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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