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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郵市贊化學校章程

高郵市贊化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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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郵市贊化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高郵市贊化學校的地址在市府前街4號,為寄宿、走讀相結合的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為民辦股份合作制的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學校以培養創新人才、造就特色學生,服務現代化社會為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把學校辦成高品位、高質量、現代化、特色化的一流國中。

第五條學校遵守國家的法律,執行教育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接受政府行政部門的管理、督導和評估。

第六條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揮民營學校優勢,以優質的教育資源服務社會,以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回報社會。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學校的註冊資本為1562萬元人民幣。由股東出資入股,股份如下:

1、金開明1313萬元

2、學校教師69萬元

3、教育局職工130萬元

4、高志50萬元

第八條學校持有的學校股份,從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可在股東之間優先轉讓,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第九條股東交納股金,享受相當的利潤分配或承擔風險責任。

第十條股東必須維護學校利益,反對和制止一切有損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有股東和學校代表組成,董事和監事不能兼任。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設校長1名、副校長2名。校長人選由董事會提出,經市教育局資格審查後,由學校董事會聘任,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學校董事會的決議;

(二)向董事會建議學校中層幹部聘用或解聘,決定教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四)向董事會建議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獎懲;

(五)校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在董事會領導下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監督學校財務,審議學校重大經費收支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改進意見或質詢;

(二)對董事、校長等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和監督;

(三)對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向董事會或校長進行質詢;

(四)對學校教育質量進行監督評估;

(五)監事會主任可列席董事會會議或委託其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學校設立辦公室、政教處、教務處、教科室、總務處等中層機構。

第十五條學校建黨支部,並建立工會、團委、少先隊等羣團組織。

第四章教職工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選聘一流師資,股東單位必須積極支持。選調的教職工人事關係進入本校,其性質和管理辦法不變。

第十七條學校聘用的教職工,應按有關規定簽定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學校可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改聘、解聘或辭退教職工。教職工也可按有關規定辭職,經學校同意後,按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的董事、校長、副校長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條學校聘用的教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金由學校提供,經教育統籌後,由財政部門統一發放。在職稱評定、評優、晉級、在職進修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相同。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結構工資制,並根據按勞分配、優績優酬的原則確定教職工的獎金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學校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行政,強化崗位培訓,加強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教職工素質。教職工應遵守學校章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

第二十三條校長和教職工在聘任或待遇問題上發生爭議,由學校黨支部和工會進行調解。學校無法調節的爭議,由董事會決定或有關部門仲裁。

第五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辦學規模16軌,48個班級,每班學生55人左右。

第二十五條學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工作六月下旬進行,學生自願報名,學校進行德智體綜合評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和省頒佈的國中課程計劃和《新課程標準》,採用統一審定的教材。

第二十七條學校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強化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八條學生參加市統一的畢業考試和升學考試。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學生,將發給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學歷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生國中畢業後,根據會考成績,學校積極指導和推薦學生去向。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按照教育成本進行核算,制訂收費標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物價局核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參照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有關的財經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結算憑證,建立健全規範的資金和物資帳冊,按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表,定期報董事會,並

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學校收取的培養費主要用於支付學校日常費用。培養費的收支預算由校長負責制訂,經校董事會審定批准後由校長負責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三十四條修改學校章程的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董事會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條款,經教工大會表決方能生效;

(二)修改的章程要及時通知各股東;

(三)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應報送學校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教工大會通過、主管部門審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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