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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業協會章程(通用5篇)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通用5篇)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

英文縮寫: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與xx市食品產業集羣相關聯的企事業,以及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者自願組建的綜合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會員註冊登記對象可延伸至市外——與食品行業有貿易往來的外區域企業、原輔材料商或個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維護食品企業的合法權益,為食品行業開展全方位服務;協調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聯繫與合作,發揮政府和企業的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充分整合、共享現有行業資源,積極推進產業的結構調整,為本會會員謀取共同利益,促進食品行業更快、更好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經濟發展局,接受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食品市場需求,研究國內外食品產業的發展趨勢,提出本市食品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二、幫助、指導食品行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營銷能力。

三、發展食品行業同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經濟聯合 ,疏通、協調食品行業與相關部門、相關行業之間的關係,推動食品行業的發展。

四、加強信息交流,溝通食品經濟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動科技進步,接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開展諮詢服務。

五、參與有關食品標準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質量衞生管理等活動,接受企業委託,組織對企業內部或外協加工廠進行日常生產流程的全程質量監督;幫助企業完善標準、廠區規劃、工藝改良等基礎管理工作;為企業申報名牌產品等手續。

六、舉辦與食品相關的技術、管理講座和培訓班,接受委託,為企業引進人才及勞動力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國際食品界的民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展銷活動,促進企業與國際市場競爭。

八、搞好行業統計,收集和積累行業年鑑資料 ,辦好行業刊物。

九、積極參與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等矛盾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持。

十二、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三、本協會的業務範圍:開展人力培訓、商貿交流、研發檢測、信息規劃、策劃諮詢、產業投資等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特邀會員。

一、 團體會員:凡經批准合法成立的從事食品生產、流通、科研、設計、教學、諮詢的企事業單位、相關團體和產業集羣關聯企業,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熱心於本會事業,並願意為之服務的人員,擁護本會章程,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推薦,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特邀會員: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願為食品行業作貢獻,承認本會章程的有關部門領導人、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凡符合入會條件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公約,支持協會工作,維護協會的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支持本協會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報表;

四、對本協會非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特邀會員除外)。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終止等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和下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七、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九、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舉辦一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必要時邀請名譽會長到位,督促工作開展及討論重大應急決策,對重大事項有權作出最終決策,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工作機構為祕書處,祕書處實行在會長領導下的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聘任常務副祕書長和副祕書長,各副會長助理為主要成員。祕書處負責開展會員聯絡、指導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祕書長、常務副祕書長各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必須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授權常務副會長或祕書長暫代其行使職權。

四、全面負責協會的工作,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的關係;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用常務副祕書長、副祕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聘用;授權常務副祕書長暫代其行使職權。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按協會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社會團體捐贈

三、政府政策性資金補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財務收支由祕書處祕書長負責制,並定期向理事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市的食品生產及加工企業、經銷企業、原料供應企業及食品機械、包裝等相關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科研、檢測、院校等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本行業和其他行業之間的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把xx市創建為食品消費放心城市。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xx省xx市xx區竹子林益華大廈x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制訂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並向政府購買“服務”。

(2)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佈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佈行業信息,組織進行行業排序,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答覆有關部門的諮詢。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6)研究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配合做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推動名牌戰略實施。

(7)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並組織推行和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或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

(8)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評工作和國家優質產品、名牌產品行業推薦工作。

(9)組織對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給予獎勵。

(10)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取得聯繫或建立關係,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11)加強與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12)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13)為會員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14)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15)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食品行業的先進理論、方法和經驗及名牌產品發生、發展路子、先進科學技術。

(1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17)設立若干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宣傳協會的品牌,發展新會員。

(18)開展協會宗旨所准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上下鏈會員均享有會員權利和義務。會費標準:會長10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30000元/年,副會長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會員3000元/年,上下鏈會員10000元/年。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食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工業企業,保健食品工業企業,糖、煙、酒、水、飲料類工業企業,食品機械,食品包裝,食品添加劑生產和製造企業,餐飲酒店類企業,食品進出口貿易企業等食品加工、貿易、銷售及相關企業或個人均可加入本會。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和產品的文字、圖片資料;

(2) 經協會祕書處組織工作人員和行業專家考察,出具綜合考察意見,報理事會審議確認後,由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會員匾牌》;

(3) 繳納當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的活動;

(3) 獲得協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方面困難的優先權。有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名牌(優質)產品評審和受協會保護並要求協助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優先權。

(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向協會提出開辦新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等的諮詢和申請;

(6) 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不做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

(6)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匾牌),會員如果超過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祕書處有權收回會員證(會員匾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3) 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5) 決定終止事宜;

(6)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祕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召集理事會須至少提前兩日將理事會議議程、有關討論、審議事項資料發給各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每季度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長侯選人必須獲得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名方可作為侯選人,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侯選人須向會員大會闡述企業和個人簡歷及進行競選演説並接受會員的提問或質詢,當選的會長是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副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祕書長侯選人,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為了充分運用本會會員的現有資源,更好地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三名(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或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會長辦公會議的召集人、祕書長為當然的常務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1)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2)決定理事會的議程;

(3)其他由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以上(1)(2)項決定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副會長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未做過有損協會聲譽、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祕書長一人,祕書長為理事會成員。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會長的罷免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祕書長的產生須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罷免須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生效之日起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章程的有關規定組織重新選舉;在會長、祕書長辭職之後至新會長、新祕書長的產生之前的這段時間,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祕書長臨時主持協會、協會祕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僱;

(5)處理祕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協會發展,設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制度,聘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對協會作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他們將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託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任或解聘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列席理事會並提出有關建議(無表決權);

(2)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協會年度財務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祕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捐贈;

(3)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4)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1)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2) 行業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3) 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實現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監管部門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2)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新的相同類型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管理部門同意註銷的文件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第七屆理事會。本章程的修改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年度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xx市糧油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縮寫:CQAGS)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糧食、油脂、油料及糧油食品、飼料的貿易、加工、儲藏、運輸及相關業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的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市場經濟規則,在糧油企業中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聯繫,維護糧油企業合法權益,推動糧油行業深化改革和協調發展,更好地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服務,為農業生產者、糧油經營者和城鄉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下同)xx市商委和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所在地為xx市渝中區九尺坎66號泰安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業務指導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調查糧油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糧油行業的發展趨勢,提出建議,促進糧油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糧油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三)調查研究糧油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糧油行業的特點制定行業規範,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維護企業信譽,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利益;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相應的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六)促進糧油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區域性的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質交流等各項活動,發揮糧油行業的整體優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結合糧油行業特點,建立信用評價、失信懲戒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增強企業的誠信和守法意識。

(八)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國內外糧食、油脂、糧油食品、飼料的加工生產、市場流通、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信息,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十)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技術、法律諮詢服務,調解會員之間的經濟糾紛;

(十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行使本會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糧油行業及相關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單位掛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和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屆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1/3。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任期與理事會一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仿真、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成員、祕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指導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規章的情況。黨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祕書長等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指導部門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旅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業務指導部門或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紀要應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經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會在每年度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示範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係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和履行用工合同,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執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x年3月19日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出租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企業、個體客運經營户自願組成,為實現同行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服務,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維護公平競爭,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經濟委員會、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江蘇省xx市鼓樓區五台山1-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發佈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

(四)參與制訂、修改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客運行業市場信息;

(六)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七)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八)編輯出版行業報刊;

(九)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體經營户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和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本市企業、個體客運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考察、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享有協會免費提供的《客運》報;

(七)享有優惠優先辦理登報遺失證明手續;

每個會員單位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個體經營户會員代表人一般由各區個體大組長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參與《客運》報的投稿和發行工作;

(七)維護和增進行業內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登記表。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會可依據章程停止其行使會員權利,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會員義務;

(三)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協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選舉、罷免;

(三)本協會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制訂工作計劃;

(四)制訂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行業中有影響、有實力的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祕書處,祕書處下設辦公室。祕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祕書長負責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副祕書長及祕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負責行業報刊的出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選派政治素質好、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和區、分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常設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數由理事會確定。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聘用。

從企業派駐到行業協會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駐企業承擔。如原工作單位工資標準低於同行業事業單位平均水平的,可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由行業協會補差。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由本協會依照章程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在每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經委和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經委、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經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資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終止:

(一)因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

(二)因分立、合併等原因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委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在市經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經委指定。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經委監管,在新的行業協會設立後,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行業協會,或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學名為“xx市房屋租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為: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經營房屋租賃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部門及私人業主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經濟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心,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賃當事人的願望和要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加強對外交流,推動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房屋租賃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日趨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xx省xx市xx區香梅北路武警大廈x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租賃行業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為會員提供有關法規諮詢和援助;

(三)及時收集市場信息,開闢專欄,定期發佈市場行情,組織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產租賃行業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組織行業內交流,發展同國內、國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相關的業務課題調研;

(七)在房屋租賃行業內對其會員單位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xx市從事經營房屋出租並依法進行合同登記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協會審查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祕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及監督,有權經過必要程序要求罷免經過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三)有權要求協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可通過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各種資料;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研究資料和有關經驗及資料;

(五)遵守行業自律性公約,履行社會道德規範;

(六)按規定依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可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祕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由祕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祕書處本着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但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和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議終止前,須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決議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賃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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