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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通用5篇)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通用5篇)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xx村熱心敬老、尊老和培養教育下一代、熱衷於慈善愛心助學事業的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是體現務實、守信、尊老、敬老、崇學、向善的浙江共同價值觀,弘揚團結共進,助人為樂的美德,倡導和諧鄉村新風,為xx村的長遠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縣慈善總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辦公地點暫設在xx村兩委辦公樓。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二)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

(四)參與、興辦培養教育青少年或有關精神文明建設、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業;

(五)依捐助者意願,興辦有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事業;

(六)幫助解決一些業務範圍外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組成,是基金會的決策、審議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成員和相關愛心人士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聘請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幹部、黨政領導幹部、企業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長由捐贈數額較大的單位或個人擔任。監事會負責對本基金會所進行的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對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實際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基金會相關活動的資金進行監督。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

第十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的決議和有關決定,指導副會長和祕書長的工作,並檢查落實情況;

(三)對會員反映的合理訴求,代表基金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化解矛盾,協調關係,促進會員隊伍的穩定與發展;

(四)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落實;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受會長的委託,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審批;

(四)核定有關情況,向基金會提出獎勵名單和和敬老有關資料;

(五)根據基金會的決定,向受獎學生髮放獎學金;

(六)協助會長、監事長、副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資金的用途: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一)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二)支持有關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動;

(三)參與、舉辦青少年或有關公益事業;

(四)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和在關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的支出,在募集資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本金由縣慈善總會統一管理,建立專門帳户,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對所有捐贈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登記在案,長期保存,定期公佈。

第四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如需註銷,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公益基金會。

英文名稱: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資助為老服務的組織,讓全國4000萬臨終老人得到專業的心靈呵護服務,促進中國整個養老及社會服務事業的和諧發展。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讓生命呵護生命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南京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和長沙市愛與陪伴老人呵護中心三個民非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大興區首邑上城40號樓2單元14層4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資助為老年人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的組織及相關研討、交流和培訓服務。

(一)資助為失智失能、重症、臨終老人提供服務的項目;

(二)資助為老服務的工作人員和志願者能力培訓;

(三)資助為老服務的研發、文化交流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對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及宗旨高度認同並能弘揚傳播的愛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會運作方面的專家;

(三)對本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社會人士;

(四)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者、發起者;

(五)優秀的義工代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弘揚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和文化理念;

(二)推薦理事、監事、顧問、員工和合作組織;

(三)積極參與本基金會的募款工作,監督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瞭解本基金會的運行狀況,積極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範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對外捐贈超過5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範圍內工作的社會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夢想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是由數名航空專業人士發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設立,管理和使用社會各界企業和個人自願捐贈用於學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凡與航空有關的在職員工或在校學生經申請均可成為“夢想基金會”的會員。

第四條 蔣紹新作為基金會的主要發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贈者,自基金會設立即為該基金會的永久成員。

第五條 基金會的宗旨:關懷學子,助力夢想起航;傳遞温暖,愛心互動。

第六條 基金的用途:基金用於對貧寒學子提供資助,幫助實現學子優秀的夢想創業想法和用於開展競賽比賽活動等。

第七條 基金會的權利機構是基金會會長團,設會長和副會長;執行機構為基金會委員會。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則

第八條 基金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管理和運作夢想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基金會下設的具體機構:

第九條 基金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前期由蔣紹新推薦並經基金會理事會會協商推薦產生。從第二屆起,由所有會員共同推薦候選人產生。

第十條 第一屆會長由基金髮起人蔣紹新擔任,首屆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推薦產生擔任,負責主持基金會日常管理事務;

會長職責:

1、基金會章程的頒佈;

2、基金會發展方向的確定;

3、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開展工作;

4、監管基金的使用和運作。

第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會下設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六個工作組構成,分別為:祕書處、公益項目組、宣傳募集組,基金管理組,愛心教育組,監督組。每個工作組設立執行組長1名,組員數名且各組長由組員推舉產生。各工作組成員中必須有6名以上(含)夢想團推薦的人選。

第十二條 各工作組成員必須是基金會會員才有資格參與選舉,每兩年通過選舉方式進行委員換屆;

工作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1、負責日常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2、負責開展學校範圍內的公益活動;

3、合法履行委員職責,在有利益衝突情況時予以迴避;

4、負責制定及修改基金會的章程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5、定期舉行基金會會議,積極參與委員會的決策並在其中發揮作用;

6、支持組織的使命並願意確保組織對其服務對象的需求做出及時迴應;

7、協助制定和完成長期戰略規劃,包括組織能力建設和資源開發;

8、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特殊情況下,基金常務委員會將召開臨時會議;

工作委員會的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在基金委員會中有決議權;

3、有審核基金受助人評估與評定的權利;

4、有審核基金會資金投資與運用效益最大化的權利。

執行組長的職責:

1、負責召開委員會議;

2、會議記錄的撰寫;

3、對會員申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初步評定;

4、建檔、存檔基金會申領與審批資料;

5、負責與基金管理組對接申領款項支付工作;

6、參與愛心活動的宣傳;

7、每個月定期公佈季度財務報告以及活動報告,確保財務管理符合條例,可靠並有透明。

8、負責指導解答各工作組與基金會相關的工作。

工作組成員的權利

1、有基金會日常事務的執行權;

2、有基金會日常申報材料的初審權;

3、有基金會檔案管理權利;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十三條 助學金經理事會共同評定後,按標準對貧寒學子資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競賽獎每年定期舉辦相關競賽活動,基金用於對活動的資金支持和對獲獎者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愛心基金定期開展愛心活動,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第五章 基金款項來源

第十六條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是基金款項的來源;

第十七條 創始人蔣紹新承諾每年捐贈不少於3000元(叁仟元整)作為基金會款項的來源;

第十八條 社會各界企業與個人的捐贈和基金會活動籌捐的款項作為基金會款項的來源。

第六章 款項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會的款項由基金會下設的基金管理組專門列項進行管理,並通過安全有效途徑保值。

第二十條 基金款項不能挪為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款項實施嚴格財務管理,每個月公佈一次基金會收支狀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款項的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七章 基金款項的支出範圍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 助學金,圓貧寒學子的求學夢

1、申請條件:屬於學校認定的貧困生。

2、申請標準:品學兼優,同時提出申請,獲得老師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學推薦。

3、 資助標準:根據每年基金的募集情況在確定資助的人數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競賽獎(待定),鼓勵學子科技創新和創業。

1、申請條件:根據情況再定。

2、申請標準:根據情況再定。

第八章 基金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採取自願入會的原則,凡入會者提出申請,經基金會同意並簽定《夢想基金入會協議書》,即可成為基金會的會員。會員需每年繳納會費:在校生100元/年,其他:200元/年,繳納的會費將作為會員捐贈的基金使用,該會費的繳納可通過匯款、支付寶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會員享受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滿足資助條件的會員有享有被捐助的權利;

3、會員有知曉基金會季度財務報告的權利;

4、會員有向基金工作委員會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會員享有以下義務

1、有捐助的義務;

2、有選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會員退會:

1、延期或不繳納會費,視為會員自動退會,但會員自願退會需應以書面的形式(退會書面説明書)上交工作委員處;

2、會員退會後以往所繳納的會費因是會員在會期間捐贈的款項等故此均不退還。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4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教育而振興家族,通過獎勵使子孫發奮學習而成就事業,由此營造家族崇尚讀書的氛圍和追求美好夢想的動力,以此強化家族子孫後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親和力。

第三條:凡子孫後代(包括子孫後代個人合法的婚姻伴侶)皆為本基金會所述家族成員。所有家族成員對本基金會享有同等的捐贈權、被獎勵權。所有滿18歲以上家族成員享有對本基金會的參與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本基金會由天地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寧波先生 發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所在地址為 南寧巿青山北路四號畔山花園1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6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募集善款,接受捐贈,獎勵後代在學習中取得優異成績和卓越進步者。具體如下: (1)為保證獎勵基金的不斷擴大,鼓勵家族人員視情況積極自願捐款; (2)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後代; (3)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取得最大進步的後代等。 (4)基金會全體成員認為可以給予獎勵的綜合素質優異或單項成績特別突出的後代等;(5)有條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請條件附後,正在完善中);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基金會成員全體大會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基金會代表大會。

第八條:基金會代表大會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會代表大會由本基金會理事長組織召集。

第九條:基金會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基金會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 (2)基金會的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

第10條 :本基金會由3—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滿,可以連選連任。首任理事會全體成員為永久榮譽理事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1) 家族成年人; (2)遵守宗旨,熱心於教育慈善事業; (3)有健康的身心和體魄。

第十二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候選人,由基金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有參加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工作的權利; (2)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權利; (3)有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利; (4)理事有義務執行本基金會的合法的決議; (5)有義務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6)有義務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等。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罷免理事長、祕書長; (2)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年度收支計算及決算審定;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6)聽取、審議祕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開,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16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決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祕書長; (2)討論和確定基金會的項目和年度預算; (3)章程規定重大投資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重大損失的,參加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過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2)身體健康,能堅持完成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章程的行為,理事長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理事長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的損失的,理事長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3)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4)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調各機構開展活動;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4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1)首期基金會成員的捐贈本金利息,基金來源及基金會任職條件有:榮譽會長的50萬元以上,理事長30萬元,執行會長和監事長20以上,常務常委副會長15萬元以上,常務副會長10萬元以上,副會長5萬元以上,會員5000元以上;(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組員捐贈; (3)投資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1)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家族後代支出; (2)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進步特別大的家族後代支出; (3)資助特困生支出; (4)基金會工作日常開支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5)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自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應當進行財務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2)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3)基金會應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召開基金會大會等形式決定分配及處理。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5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祕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教育事業,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託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佈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於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x2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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