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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休假制度

醫院休假制度

一、休假類別

醫院休假制度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職工年滿25週歲,女職工年滿23週歲以上屬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

(2)由婦產科出具《診斷證明書》為難產或剖宮產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職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產假30天。

(4)一胎生育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產假15天。

3、節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產或引產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5、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喪假為3天。外省酌情給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職工因病就醫需病休的人員,需出示醫院診斷證明。

7、事假:除病、婚、產、節育、喪假外,因私事必須請假的為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可用年休假衝抵事假。

8、年休假:職工凡連續工齡滿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計工齡為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一) 職工請事假累計15天以上者;

(二)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1個月以上的;

(三) 累計滿2019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 年內三個月連續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當年已休假,但之後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帶薪休假;

(六) 請事假、探親假等各類假的人員,其請假天數從享受休假天數內減除,剩餘時間一次性休完。

(七) 如當年已休假,之後出現的上述情況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 享受帶薪休假後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親假

(九) 當年休產假五個月以上者不享受該年度帶薪休假;

醫院各科室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在不影響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況下,合理安排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必須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許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職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間的各項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時間和次序,應將科室全部人員休假時間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員集中在同一時間段內休假,以免影響正常工作。因我院為財政差額補貼單位,因此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不作經濟補償。

9、探親假:

(1)工齡滿一年者。

(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10天。

(3)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者,每年給假一次,10天。

(4)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離德陽四百公里以上者,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5)按規定可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探親假與年休假結合,應在享受探親假的基礎上加年休假時間。

二、請假流程:

1、職工提出書面申請。

2、職工請一天假,科主任或護士長批准。

3、職工請三天以內的假,分管院長批准。

4、職工請三天以上的假,院長批准。

5、請假至假期結束,均需到辦公室備案。

6、本流程適用於除病假、產假外所有請假事宜。

三、請假期間的有關工資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資總額×天數。

2、病假:

(1)住院期間工資照發;

(2)出院後病休在三個月以內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50%×天數;

(3)出院後病休在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70%×天數。

3、節育假:上環、流產、引產者扣取日工資總額的l0%×天數。屬晚婚晚育第一次流產、上環、引產者病休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績效工資。

4、員工在婚、產、節育、喪假、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績效工資。

注: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結餘津貼補貼+護齡津貼+護理10%津貼)÷24天。

四、處罰規定:

1、員工出現以下情況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未經主管部門及主管院長同意而逾期不歸者;

(3)科主任、護士長擅自批假未報院主管領導批准者; 員工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所在科室領導應敦促其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本人堅持不返回崗位,離崗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日者,在全院通報並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辭退或除名處理。

2、凡經查明請假人員所申請與事實不符時,視情節輕重按所請假天數給予日工資的二倍或三倍進行處罰(即:罰金=天數×日工資的2—3倍)。

3、員工的福利待遇,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外,餘均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4、員工休假必須先辦理休假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後再事後補假的,所休假天數按曠工天數處理。 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解釋權歸醫院辦公室。本規定自二0xx年一月執行。

標籤: 休假 醫院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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