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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制度

帶薪年休假制度

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是每一個勞動者最基本的人權。而帶薪休假制度則源於近代西方工人運動的成果。1936年6月,法國眾議院開了從法律上確保職工帶薪休假權的先河,規定所有職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帶薪假期。到目前帶薪休假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慣例和共識。

帶薪年休假制度

我們常説的“帶薪休假”在我國法律上全稱為“帶薪年休假”,通俗地講是指勞動者在某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假期,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年假”。

關於帶薪休假,我國早在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

XX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9月18日,開始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帶薪休假自此有了法律依據。

據《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哪些羣體難享帶薪休假?

《條例》和《辦法》實施至今,我國職工帶薪休假從大綱到細則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然而具體落實情況我們不得而知。“黃金週”仍是作為全民集體行動、集中辦事的“共同時刻”,集中出遊、探親、聚餐、辦婚禮等成了每年“規定性動作”。

然而,哪些羣體是帶薪休假制度實施較好的羣體,哪些是不能覆蓋的羣體?哪部分人能較好的享受帶薪休假,而哪部分人卻不能?

彭秀榮(化名)是一個北京某區紀檢部門工作的公務員,副處級幹部,已經有20多年的工齡。她告訴記者,現在每年可以休年假25天。“其中15天是國家規定的,但我們單位會根據工齡和行政級別再累加5到10天不等的福利假期。”此外,她還告訴記者,由於帶薪休假比較充分,一向酷愛自駕遊的她今年“黃金週”沒有出行,“我沒必要趕着人多出去擠,因為年假夠用了,我一般會選擇人少的時候出去玩,比如今年7月自駕去了東北,去年冬天去了杭州”。

而在河北唐山某民企從事行政工作兩年多的夏小沫對記者説:“按規定是有年假的,但公司能正真休上年假的(職工)真

不多,公司人手不夠,我雖然主要負責行政工作,但有時候是老闆的祕書,有時候也給他辦些雜事,能正常休假都不錯了,年假不敢請,也不能請。”

韓婷婷在北京某教育機構工作,她告訴記者“基本沒享受過這種福利”,原因是“我來北京工作6年了,換了好幾次工作,只有一次是在公司呆了超過兩年,大多數是工齡不符合條件”。她告訴記者,由於在私企不穩定,跳槽成了她家常便飯,因此能集中出行的假期就主要集中在“黃金週”和春節假期。

同樣,來自廣東某地一家電子設備生產廠的周鵬輝告訴記者,他同樣沒有休年假的機會。“我們工廠上班連8小時工作時間的基本要求都保證不了,經常加班不説,而且會連着一個月沒有雙休日,只有月底能休息一下。”他告訴記者。

採訪中我們瞭解到,公務員、事業單位、大型國企以及一些比較規範的私企中,帶薪年假貫徹的比較好;不能享受年假的羣體則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業、民企、私企員工以及數量和規模更為龐大的農民工、臨時工羣體等。

帶薪休假落實難在哪裏?

標籤: 年休假 帶薪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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