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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考勤和請銷假、休假制度

開發區考勤和請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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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考勤和請銷假、休假制度

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敬業愛崗、勤政廉政的作風,自覺遵守機關工作紀律。

一、開發區各部門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時間為準,上、下班簽到(退)時限為15分鐘。

2、超過上班、下班簽到(退)時間15分鐘視為遲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況,如外出開會、辦理公務無法及時趕回簽到(退)的,事後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説明情況,並補辦手續。

二、嚴格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

1、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因事需要離開崗位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來不及事先請假的,事後要補報説明(以備抽查)。

2、管委會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請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寫請假單、休假單,報管委會領導批准,並送管委辦備案。假期屆滿,應及時銷假,按時上班。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兩天以內的,報管委會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須經黨工委或管委會主要領導批准。

3、工作人員病假,經單位同意,由分管領導根據醫院證明批准。

4、婚假、產假、探親假、計生假等,由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把關,經部門同意後,報黨工委或管委會辦公室(效能辦)備案。

5、學習假:工作人員經批准參加業大、電大、函大學習,其面授學習時間作為事假處理。參加半年以上脱產學習者,不影響年終考評。

三、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須先本人提前書面報告,單位統一安排。

2、休假經人事部門審核。

3、報兩辦備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畢後,必須及時銷假。

5、跨年度不予補假。

四、獎懲

1、全年出勤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依據之一。考勤工作與年度公務員考評或工作人員考評掛鈎。

2、開發區效能辦將對各部門的考勤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視情作出相應的處理。

3、因病、事假累計超過一百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工作人員,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無故離崗的,以曠工論處。工作人員因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5、弄虛作假取得證明請病假的,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以曠工論處,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6、因違反工作紀律貽誤工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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