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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帶薪休假更能促進員工工作的熱情。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將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提出在2019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xx在作政府報告中指出,2019年要落實帶薪休假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許振超認為,有制度、有法規,但落實環節出現了問題,這都是由於員工和單位“地位不對等”,員工不敢提,企業敢不放,而且單位違規後受處罰力度小甚至可以“零成本”,更加重了帶薪休假落實難。

在許振超看來,帶薪休假的細則出台對於落實同樣重要。比如職工如果沒有帶薪休假,具體的補償標準是什麼、拒不執行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等等都要進一步明確。

何為“帶薪休假”?

帶薪休假,又稱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後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福利之一,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確定某一段時間作為休假期間,在該休假期間內勞動者無需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勞動福利。

帶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國。上世紀30年代,200萬工人大罷工之後,1936年6月7日,法國總工會和僱主協會簽訂了《馬提翁協議》。1936年6月20日,法國《帶薪假期法》正式頒佈,規定法國所有員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帶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之後,在工會等組織的努力下,法國人的帶薪年休假權利寫進了法國《勞動法》。

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我國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9月18日頒佈施行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自此,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形成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四位一體”的法律保障格局。

為什麼帶薪休假在中國這麼難呢?

自2019年起,我國開始施行帶薪休假制度。然而,能享受帶薪休假的職工,大多集中在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而大量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私企的員工,因無法享受帶薪休假,外出旅遊計劃不得不集中安排在小長假或“黃金週”。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後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假期,工齡越久假期越長。但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把重擔交給了國務院。

從人社部的調查結果來看,實施效果並不理想,不同性質的組織落實率差距很大。即使同為企業,高端服務性企業與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情況也有天壤之別。

高端服務性企業沒有諸如工廠、機器、原材料,其利潤空間是非常高的。以諮詢行業為例,一個人身上的利潤率最高能達到200%甚至300%。

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潤空間本來就很小,所以企業拼命想盡辦法來降低成本。如果省機器,省原材料,就會造成低劣產品。最容易省得就是人工——這就造成了帶薪休假難以落實。

我國產業分佈,仍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勞工市場競爭激烈。你要帶薪休假,後面等着很多人願意不休。職工為了謀生,往往也不敢主動維護自己的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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