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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休假制度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於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2019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儘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後到年底的時間內,請並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相關規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據: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2019年9月26日修訂通過)、川人發〔2019〕33號、綿人發〔2019〕12號。

2.高原高寒地區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辦發〔1982〕32號、勞人險局〔1984〕4號、川人發〔2019〕67號。

3.省部級勞模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一等功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川勞人險〔1984〕64號、川人退〔1999〕9號、川府發〔1984〕62號。

4.從事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發〔1987〕162號、綿人退〔1994〕18號、綿人退〔1999〕14號。

(三)申報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複印件、單位請示;獨生子女證遺失的需獨生子女調查表原件及複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區工作過2019年以上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區市(地、州)人事部門或軍隊師以上機關政治部門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3.符合川勞人險〔1984〕64號和川府發〔1984〕62號文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證書的原件、複印件及享受相關待遇的文件、單位請示。

4.中國小教師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教師資格證書、人事檔案、單位請示。

(四)辦理程序:

1.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複審。

4.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5.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後領取批覆。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複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卹、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複審。

3.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4.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後到工資科領取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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