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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研究院報賬制度管理辦法

建築設計研究院報賬制度管理辦法

總 則

建築設計研究院報賬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保證本院經營正常有序進行,規範財務收支行為,對各報支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及上級有關制度,結合本院的經營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 原始憑證的要求及傳遞

第二條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直接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的原始證據。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渠道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

三條 自制原始憑證是指由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所填制的憑證,如採購入庫單.領料單等。

第四條 外來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完成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銀行解款單、購貨發票等。

第五條 各項經濟業務發生時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無論是自制原始憑證還是外來原始憑證,都應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編制及時。原始憑證基本要求是: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經濟業務的數量、規格、單價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和經辦人印章。

(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入庫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付款單位名稱必須與取得發票上的印章相一致。

(4)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複寫紙填套寫,順序使用。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5)從外單位取得的定額發票或彙總開具的發票,必須附有詳細清單,註明具體事項,加蓋與發票相同的印章。

(6)職工因公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報賬或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7)經上級有關部門或本單位相關部門籤批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或相關手續作為原始憑證附件一同上報。

(8)所有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須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六條 所有報銷憑證、付款審批表等應當手續完備,相關附件齊全。

(1)所有報銷單據須填寫本院統一印製的“費用報銷封面”、“差旅費報銷表”、等憑證封面。報銷單據作為報銷封面的附件。

(2)所有報銷封面應用鋼筆或水筆寫明:報銷日期、部門、經辦人;附原始單據張數;內容分欄詳細填寫:自報數(大小寫)。

(3)付款審批表應用鋼筆或水筆寫明:付款日期、經辦人;付款項目、金額;付款方式;匯入單位全稱、開户銀行及賬號。

(4)材料入庫單、領料單、假退單應按各項目填寫齊全,材料名稱、規格、數量、編碼填寫明細、準確,由制單人、採購員保管員、領料人、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不得代簽。

第七條 所有報銷憑證到財務科報銷後須加蓋相應戳記。

(1) 凡現金收入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現金收訖”戳記:

(2) 凡銀行收入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銀行收訖”戳記;

(3) 凡現金支付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現金付訖”戳記;

(4) 凡銀行支付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銀行付訖”戳記:

(5) 凡與往來有關的原始憑證須加蓋“往來轉訖”;

(6) 凡作收、付款或往來轉帳憑證附件的,須加蓋“附件”戳記;

(7) 凡作廢的憑證須加蓋“作廢”戳記。

三 報賬的程序及時間

第八條 所有需報銷單據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確任後到財務科審核,加蓋“核”章或簽字,報財務總監籤批,再由院長籤批。所有業務應酬費單據(包括院請)必需報本院院長籤批。

第九條 當月所有需報銷單據及時辦好批報手續,到財務科入賬,不得拖延到下月入賬,特殊原因註明原因,否則下月不予報銷。

第十條 凡因公借款人員,在事後一個星期內辦好報銷手續,到財務科結清賬務,堅持“前賬不清,後賬不結”的原則。

第十一條 財務科經辦人員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點清單據張數,及時製作記賬憑證。 第十二條 每月結賬日為當月的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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