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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制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户徵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户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户調查B客户的信用情況)簽註於徵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户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帳,並自獎金中扣除。嗣後收回票據時,再行衝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第四條 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兑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帳户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塗改、塗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鑑。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儘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於到期日後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籤準後,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向客户取得相當於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應收帳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 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户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於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並迅速擬定善策處理。 第十條 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户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註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持分設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應註明所有權人、建號、建坪持分、設定抵押。其他財產應註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 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並附税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沖銷應收帳款。 第十二條 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後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呈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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