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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制度(通用5篇)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通用5篇)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規範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通用5篇)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塗、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徵收、徵用、委託合同;

(四)政府採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託的科研、諮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託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並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註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製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採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範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並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於五年;

(五)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2

學習制度

一、每週二、五為單位學習時間,週二全體職工參加動物衞生監督所組織的集中政治學習,週五由單位組織業務學習,無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學習每個職工都要做好筆記,單位文祕做好學習記錄;

三、學習內容主要以時事政治為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市、縣黨委的重大決策、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等以及業務學習;

四、週二學習實行點名制。依照單位點名冊為準,學習缺勤一次處罰10元。依次每月底彙總公佈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認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二、值班人員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內、環境衞生,保持清潔;

三、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保留獎金;

四、對不請假不上班、請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遲到、早退,累計8小時均以曠工論處,月曠工一天、事假超過五天、病假超過十天,扣發當月月度獎金;

五、在上下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獎罰制度

一、檢疫監督人員要嚴格執法,對工作認真負責;

二、對能完成工作任務,有突出貢獻的予以獎勵;

三、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較壞影響和嚴重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四、對玩忽職守,不及時上報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監督檢疫人員依照《動物防疫法》或有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

證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證章標誌監督管理、訂購、發放、使用、回收、銷燬等記錄;

二、嚴格按檢疫程序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開具檢疫證明;

三、檢疫證、章實行專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檢疫證存根,以便查對;

五、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

六、必須使用統一的檢疫證。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護和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中心站各項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家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中心站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是中心站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中心站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檔案,均由中心站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由各部門初步整理後,及時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業務檔案則由業務部門整理完畢之後,再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

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負責檔案材料接收後的歸檔、管理工作,對各門類、載體的檔案,都要進行系統化整理,保持歸檔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繫,區分保存價值,便於利用管理,並編制各類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

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鑑定領導小組審核、分管檔案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任何人不得擅自銷燬檔案。

第十一條 中心站的檔案庫房應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温高濕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閲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範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檔案人員要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按時向上級機關移交由本單位制發的、或由本單位收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頒發的正在執行的非祕密現行文件;在本單位保管已超過20xx年的永久、長期文書檔案,連同檔案目錄和有關的檢索工具一併向上級機關移交。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事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本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XX國小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XX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全額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XX市XX鎮XX村(居)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實施國小義務教育,幼兒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國小學歷教育。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相關社會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瞭解本單位的人事編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閲學校支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民主選舉產生,經教育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第十一條 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

(二)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財務管理實施;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經費來源為: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全額撥款。

(一)財政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佈。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xx年8月3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呈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 單位名稱:xx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

第三條 單位住所:xx市歷下區歷山路112號

第四條xx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是經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25號)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隸屬xx省文化廳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進一步提高省文化廳機關行政效率,保證政令暢通提供有效的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機關後勤工作,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服務。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xx省文化廳機關服務中心設置行政科、財務科、車管科三個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職責是:行政科負責廳機關行政後勤等管理服務工作;財務科負責廳機關、服務中心財務及資產等管理服務工作;車管科負責廳機關車輛調度、維修及保險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xx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終止後的資產收歸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由本單位修改,經舉辦單位同意,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核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部門簽字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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