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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通用7篇)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通用7篇)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通用7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創建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管理;

(二)精打細算,量入為出;

(三)一月一報,及時結算;

(四)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五)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審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二章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五條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項目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資金審批一般程序和權限: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jú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户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第十四條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煙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jú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jú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報賬。

第十五條出差管理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xx]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文件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導出差由jú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jú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jú長和jú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jú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jú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註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設備、音像設備(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設備(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台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文件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文件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審核報分管jú長或jú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物品申購單>,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審批。

(六)物品採購。全局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台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批准。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我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認真搞好鄉財縣管鄉用的管理工作,規範各單位的財務核算,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縣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資金管理

(一)、財務預算與管理

鄉屬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統一管理,收入與支出根據各單位收費、經營等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收支方案,再由鄉鎮政府與鄉財政所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方案。

(二)、現金、存款管理

1、鄉財政所設立資金結算統管賬户,統一管理各單位財務,貨幣資金(現金、存款)由核算會計管理。各單位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須及時存入資金結算賬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現金。

2、任何單位不準坐支現金、不準侵佔、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留用各項收入。

3、鄉屬各單位不準在鄉信用社私設賬户,統一由財政所在信用社設立資金結算賬户。

4、各單位大額支出費用實行銀行轉賬,日常公用支出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支付後再報賬列支。

5、嚴格控制資金出借,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辦理預支資金超過1000元由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6、各單位由報賬員可以申請留有20xx元的備用金,用於各單位報賬。

7、核算會計必須每月與開户銀行及總出納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單位的收入、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坐支”現金。

2、各單位的收入必須按規定存入財政結算户,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3、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通過財政結算户,支出經審批後,由財政結算户撥付到支出專户,才能列支各項費用。

4、嚴格執行單位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各單位的支出票據,由核算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後,由報賬員填經費支出報賬單,財政所稽核後方可列支。

5、支出票據報銷辦法。支出票據由經辦人、證明人和單位領導簽字後,由報賬員在備用金中預支,四費採用一單五籤的審批辦法。

6、各單位的差旅費報支,由出差人員在出差結束後15天內必須報清票據,不得拖延,造成賬務處理不及時。

7、核算會計必須嚴格按會計制度辦事,嚴格審核,報銷票據,準確核算登記帳務,每月30日前記清當月賬務,並及時、準確填報個單位會計報表。

8、核算會計總出納和報賬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憑證,做好各類款項的結算,做到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並定期和銀行核對賬務,做到賬賬相符,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

二、財產管理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財產登記簿,所有財產都必須登記入賬並指定專人保管。

2、定期盤點賬務是否相符,需購置、變賣、報廢固定資產時,必須報請鄉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並報縣政府採購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審批。

3、對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資產要簽訂合同,對丟失損壞集體財產者,保管員要按賬面財產原值予以賠償。

4、人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有財產的移交手續。

5、新購財產、物資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凡涉及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先向採購辦申報審批,然後根據採購辦的審批意見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三、財務監督與審計

1、鄉財政所負責落實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財務公開制度。

2、鄉財政所每年必須對各單位的賬務審計一次。

3、鄉財政所負責統一管理票據的領發、繳銷和保管,並對有收費的單位依據票據管理規定嚴格審核領銷票,各單位對領取的票據必須按票據管理法規,妥善管理,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銷燬、塗改收費票據。

4、鄉屬各單位幹部離任時,凡涉及到有關財務的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結清財務手續,並健全移交檔案後,寫出書面審計報告。

四、處罰辦法

1、會計賬務的處理必須堅持日清月結,每月25日前各單位必須結清當月賬務,否則按《會計法》從嚴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2、對坐支現金、侵佔、挪用公款或專項資金、公款私存、白條抵庫、留用各項收入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3、對未經領導同意的借款,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按銀行同期最高利息計收利息,並及時追回借出款項。

4、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如發現有不按審批程序擅自開支的,誰批准,誰負責,冰錐、並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5、對發現有不按規定使用票據者,依據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6、對造成公共財物損壞、丟失、被盜的,追究財務保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由財務保管員按照賬面原值予以賠償。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髮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

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採購由縣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鑑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後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或者備案。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

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開發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四十二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各項管理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第二章會計基礎工作與預算管理

第二條會計基礎工作主要包括: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會計核算、審核原始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

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財會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規則和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辦理。

第三條預算管理

廳機關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各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編制收支預算,編制預算要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勵行節約的方針。計財處要對各處(室、局)申報的收支預算嚴格審核、把關、簽定目標 責任並督促檢查落實。要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特別是對支出預算的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克服預算管理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各處室在編制收支預算或申請,下達分配專項經費和返還款項時,必須與計財處協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協調現象。具體的預算編制方法和時間要求按省財政廳和廳計財處的要求辦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四條收入管理

收入是機關為開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補償性資金,包括財政撥入資金和各種收入,按批准的收費項目收取並應繳財政的預算內(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後由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預算撥入的機關行政經費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專項撥款收入。

(二)預算外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户按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使用計劃,不上繳財政專户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機關在開展工作中取得的零雜收入、有償服務收入等。

機關各種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入賬、分項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條支出管理

支出是單位為開展業務、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轉的資金耗費,它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務時還包括基建支出。各種支出應本着“量入為出、勤儉節約、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的原則嚴格管理。

(一)經常性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預算撥給單位的機關行政經費,它包括個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兩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採取“廳辦公室統一管理,各處(室、局)包乾使用”的辦法。

1、包乾經費基數的確定:計財處按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經費扣除機關共用的水、電、暖、車輛、大型設備購置、印刷等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按處室人員數量分配給各處室。

2、包乾經費支出的範圍是:辦公費、差旅費、電話費、設備正常維護費、短期或專題職工培訓費,以處室名義召開小型會議費和零星接待費等。

3、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程序:處室經辦人出具處長簽字的原始單據或用款計劃-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簽字-計財處報銷記賬-處室記賬。

4、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

(二)專項經費支出

專項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為完成某頂任務而撥給的專項經費。專項經費20由廳掌握用於專項目工作;其餘按計劃由處室安排專項工作,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1、專項經費支出的範圍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需要開支的辦公費、電話費、差旅費、車輛費、印刷費、會議費、勞務費、設備維護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接待費等(有明確規定支出範圍的按規定辦)。

2、專項經費支出採取先審批支出計劃,然後按計劃支出的辦法。審批程序是:處室提出用款計劃-分管該處業務的副廳長同意-計財處審核-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3、專項經費的審批權限:2萬元以內的支出由計財處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4、專項經費使用需調整時,由計財處與處室協調,提出調整意見,報分管業務和財務的副廳長同意後計財處執行。

5、專項經費的結轉。帶項目、跨年度、有時間要求的專項經費,按項目實施計劃結轉,待項目完成後結算,結算後有結餘的,其結餘部分的60由廳計財處統一調配使用,40留處室使用。其它專項經費原則上要求當年完成任務,不做結轉。確有結餘的按以上比例調配使用。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也應按規定的支出範圍嚴格掌握。職工福利費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工會經費由機關工會管理使用。

(三)各種會議的召開(參加)及經費支出

召開(參加)各種會議要本着精簡、高效、節約、務實的原則控制會期,出席(參加)人數和費用支出。

1、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以處(室、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或分管業務的副廳長批准

2、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參加省外召開的各種會議要嚴格按會議通知的要求掌握參會人數,除廳長或會議指定增加隨帶人員外,均不得增加和隨帶參會人員。由處室組織在省召開的各種會議也要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和會議天數。

3、會議經費的開支和報銷。由廳及處(室、局)組織召開的會議經費依據會議通知的參會人數、時間做會議經費預算,經計財處審核,有關領導審批後按預算執行。出外參加會議的以會議通知和領導批示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依據。會議經費的支出與報銷應本着從緊、從嚴的原則,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職工出差交通、住宿費用報銷

(1)交通費用報銷。廳機關廳長、副廳長出差、開會可按規定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處級、副處級(含同等待遇人員)乘座火車硬卧、輪船普通艙,如確因工作需要乘飛機或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的必須經廳長或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同意簽字;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出差均不得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

(2)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用應嚴格掌握在到達地區普通招待所、賓館的住宿費標準,不得住包間、高級賓館。

(五)各種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的掌握

不論是經常性經費支出或專項經費支出,財務人員都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各項開支範圍和標準(附:各種支出範圍和開支標準現行制度),認真審核原始單據的合法性,特別是對帶有普遍性和經常性的開支不能隨意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如確因工作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開支標準的,必須在費用發生之前徵得有關領導的同意後方可開支,必要時經廳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六)為及時掌握各種經費收支情況,計財處每月向廳領導報送有關經費收支情況報表一份。

第六條往來款項的管理

往來款項指機關根據規定和工作需要而通過暫付款、暫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種款項。各種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該報銷的報銷,該收回的收回,該結算的結算,該上繳的上繳,該下撥的下撥,不能長期掛賬,更不能轉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別是職工個人借出的差旅費、材料採購等款項要在費用發生後的20日內報銷,形成實際支出。

第七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

(一)現金管理

1、機關正常開支所需現金應嚴格控制在銀行核定的備用金數額以內,無特殊情況不能超定額庫存。

2、按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5000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必須填制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待銀行同意後方可支付。

3、各種收費所取得的現金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得頂替備用金和坐支。

4、出納人員應對支付的現金做到日清月結,逐筆記賬,按時對賬,保證現金使用安全。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廳機關除計財處、工會、各學會、機關黨委允許在銀行開設賬户外,其餘均不得開户,已經開户的要清理消户。

2、對銀行開設的賬户,要嚴格管理,除與工作相關的收支業務外,不允許發生其它銀行收支業務,更不允許轉借賬號,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經管人員要按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時清賬、對賬、核對餘額,不得發生透支現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與報銷

第八條公款借支

各單位必須按照計劃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應憑出差會議通知經部門領導批示後辦理借款手續,不允許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須填寫“借款單”,財務機構有權控制借款金額。

(三)見後報分管廳領導審批。

(四)後7天內核銷還款,不得無故拖欠借款。

(五)大額支出原則上應使用支票。特殊情況需使用現金的,由計財處負責人批准使用。

(六)領用支票時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經計財處負責人同意後予以辦理。

(七)支票必須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計財處不予報銷。

第九條費用報銷

(一)計劃內的行政開支,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費用報銷由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辦公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轉計財處報銷。

(二)計劃外的費用開支從嚴控制,一律報分管廳領導審定後方可實施。借支、報核的程序按計劃內開支的規定辦理。

(三)屬行政事務中需開支的招待費,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屬業務活動需要開支的招待費,由業務處報請辦公室統一安排。

公務接待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的金額。

(四)費用發生後,最遲不超過7天辦理報銷清帳手續。使用支票的,最遲不超過5天辦理報帳手續。

(五)凡購買辦公用品及設備等實物都要辦理人庫驗收手續,憑電腦小票及合法的發票(政府機關內部使用的單據除外)報帳。

(六)各種罰款的票由直接責任人自理,不得報銷。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説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數據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6

為了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 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製為記賬基礎。

2、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複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

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採購完畢後,採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採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籤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閲,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閲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

並註明調閲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閲登記表》後才能調閲;調閲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閲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複製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20xx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税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户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户;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户。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餘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説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税。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審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衝轉,將各科目餘額結轉新年度賬薄,並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置並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於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並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税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幹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乾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範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並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並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審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鑑(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審核一把鎮長審批後,下達部門預算指標,並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户,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後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後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範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製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項目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覆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項目。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審核並報分管鎮長批准後,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並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户。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範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燬,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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