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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大綱

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大綱

目錄

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大綱

1.概述...2

2.知識產權管理辦法...4

3.專利管理辦法...8

4.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13

5.商標管理辦法...16

6.技術合同管理辦法...19

7.技術合同管理辦法...22

8.保密協議...26

9.科研檔案管理規定...29

10.知識產權獎勵辦法...33

11.發明創造獎評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係數與權重係數規定...38

13.附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名錄...40

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概述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不斷推進,我國經濟逐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個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間競爭乃至國家間競爭已實質演變為知識的競爭.技術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原動力,但如何在實現創新後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轉化創新成果,這是當前企事業單位面臨的重大挑戰。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要不斷壯大,就必須一手抓技術創新、產品創新,一手抓以專利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必須採取各種的競爭手段與保護措施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而建立和發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今天企業間的競爭已是對知識的產出、實施,轉化等全方位的競爭.在發達國家的很多企業中,知識產權制度被視為是企業的生命線。在我國,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也意識到建立運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對於維護企業無形資產、嗇企業市場效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壞也將直接影響着我國科技產出和知識創新,從而影響企業乃至國家研發實力及核心競爭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是現代企事業單位科技與經營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識產權管理實際就是企業知識資本的優化管理.通過技術層面對企業知識資本的整合,挖掘企業固有的隱性知識,吸收和借鑑國際上先進的管理經驗,將知識資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轉化為企業效益.對於初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的企業來説,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規範之初,還應包括完整的關於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組織規範.這一類組織規範應涵蓋以下內容: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及此類人員的任職期限等;管理部門在管理企業知識產權事項方面的職責、與其他日常管理部門的關係等.

制訂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是企業根本制度上的構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過企業有系統地實施,而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內容可以用兩種模式來確定.第一種模式是制訂一份統一、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範,該管理規範由企業的最高決策層來制定;另一種模式是將一些比較原則性的內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規定,而將其他較具體、有較強操作性的內容在按照一定標準在另外幾個文件中規定.採用第二種模式建立企業知識產權規範時,還可以將原則性比較強的內容放在較高的決策部門來制訂,比如説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等,而操作性比較強的內容則由具體的管理部門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內容制定。對於一個規模較大、知識產權事項在企業的經營中佔據重要地位的公司來説,採用第二種模式更為合理,企業的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由企業的較高決策層來確定,同時,針對具體事項的靈活決定權交給具體的管理部門,使得企業對變化的市場形勢有較快的應對措施.對於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説,採用第一種模式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規模較小企業的董事會與具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員構成,這兩個機構的決策頻率相差也不會太大,而且將所有的規範放在一個文件中還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規範之間的邏輯缺陷.

與任何其他類型的規範包括國家制定的法律一樣,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範也應該具有完備性、邏輯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規範的完備性,要求制訂出的管理規範應當能夠預見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絕大邵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需要規範的事項,並且對這些可能發生的事項採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備性並不意味着規範的制訂者能夠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事項,當然,規範的制訂者應當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説採用原則性條款等方式使管理規範的涵蓋範圍發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釋的方式來擴充規範的範圍.邏輯的自洽性則有多層次的含義,首先是要求規範本身以及與某一規範相關的其他規範等使用的概念應當一致,這種一致包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兩部分;其次是要求規範當中使用的命題應當一致,不能出現此是彼否的情況;第三是要求整個規範應當是一個自圓其説的整體,規範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撐,使規範完整的內容都已具備,並且沒有與規範事項不相關的東西。可操作性從規範本身來講,是要求規則本身確定了所需規範事項的人、事、責任、時間、行為等要素;從需要規範的事項角度來講,則要求一旦相關事項發生,與事項相關的人能夠從管理規範中找到相應的規則來確定其行為和相應的責任。從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可操作性還要求根據規範所從事的行為是可以實現的,並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設企業知識產權文化,培植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使知識產權工作成為企業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綜合的防禦、維護、反侵權體系,包括本單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制度的適用範圍、知識產權成果的權利歸屬和管理、確立相關評定中的知識產權標準、對鼓勵成果產出和轉化的獎勵及利益分配、簽定知識產權合同,保密規定,維權措施等多個方面.由於每個企業所在的行業,企業規模;企業成長階段等因素都存在差異性,因此,應當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一套最適合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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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祕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祕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祕密。主要是指本單位的註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主要指本單位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範彙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本單位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祕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範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本單位員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單位。

(一)完成本單位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單位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單位,任何其他單位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單位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本單位的註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技術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單位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祕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單位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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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單位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鑑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鑑定。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閲程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閲讀措施。

第十四條對本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單位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對於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髮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屬於本單位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單位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侵害人為本單位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侵害人為司f本單位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點評: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從其在企業管理規範中的地位上來説,應當是一個企事業單位管理知識產權事項的核心.該規範可以有兩種方案來確定其內容,一種方案是僅僅在該管理辦法中規定一些與知識產權管理相關的原則性規範,另一種方案則是在該文件中將所有與知識廣權相關的事項確定下來。一個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這裏所列舉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是從企業當中實際使用的管理規範中挑選出來的.該管理規範遵循了第一種方案,規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中一些總則性的內容,對知識產權工作涉及到的大體內容和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包括的共性問題作了概括規定,在整個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中起到統領的作用.應在誼管理辦法之下再製訂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比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規範文件,而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應當相應地提高。

但是,本辦法在其所需要實現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這裏我們需要注意區分在制訂規範中兩個不同層次的目的,一個是指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所需要達到的目的,另一個則是指制訂管理規範需要達到的目的,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辦法”在某些具體條文的規定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尚需斟酌,如:

第二條,在企業的管理規範中,沒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其外延進行規範,這也不是一個企業的管理規範能夠做得到的.而且在這裏的列舉中還出現了與國家法律、國際公約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條,這裏實際上需要規範定義的是職務作品、職務發明等內容,因這方面的內容在法律上已經有規定,所以定義的內容可以省略,而關於權益分配等的內容則往往可以通過具體的勞動合同等方式來確定,或者也可以在具體的管理規範中確定,在這裏進行統一規定不太合適。

第九條,此內容法律已作出規定,這裏顯得多餘。等等.

有關知識產權的事項,在相關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一般來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範應當是這些法規在本企業的具體實現,所以應當儘量採用程序化,組織化的規範來確定法規中的內容在本企業具體實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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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生產技術進步,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本單位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單位科技進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及取得專利權後,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六條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章專利的管理

第七條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是專利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包括:

(一)制定並實施單位專利戰略,並納入技術進步和現代企業制度規劃中;

(二)負責對員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

(三)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諮詢服務;

(四)辦理本單位專利申請、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認定登記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以及專利廣告證明等事宜;

(五)保護本單位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管理單位專利資產,防止專利資產的流失;

(七)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八)管理、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貿易經營全過程服務;

(九)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專利戰略,為經營決策服務;

(十)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十一)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十二)籌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十三)其他與公司專利工作有關的事務。

第八條本單位專利資產管理包括如下內容: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科研檔案和發明或設計人員流動的管理;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申請、優先權、署名權、專利權;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及專利權質押;

(六)專利戰略研究與制定;

(七)專利訴訟和向海關提請知識產權備案;

(八)其他與專利資產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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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單位的專利資產評估,應委託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本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立項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必須和相關業務部門一起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與分析,避免重複研究與侵權,同時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利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的建議。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

第十二條單位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科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專利的目的在於獲得專利權,保護髮明創造現在和潛在市場,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的保護。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的提出

(一)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填寫本單位《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見附件),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填寫“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欄時,應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點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並根據已知技術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性作出評價;

(二)部門專利管理員應在“部門初審的意見”欄,就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法有關規定作出初審的意見;

(三)部門專利管理員將此表交至知識產權管理部;

(四)專利申請審批需要加快的,專利申請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説明需加快理由,同(專利申請表》一併交到知識產權管理部。

第十六條專利申請的審批

(一)知識產權管理部由專職人員對申請專利的友明創造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性審查,並將檢索的情況及專利三性審查意見填入《專利申請表》中;

(二)知識產權管理部領導審查《專利申請表》並簽字;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報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審批;

(四)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批准後,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複印件返回到申請部門,進行專利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專利申請的辦理

(一)專利申請根據其經濟價值、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分為: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1.普通級專利申請,是指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均一般的專利申請;

2.重要級專利審請,是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或市場競爭價值的專利申請;

3.重大級專利審請,是指創造性高,屬國內外首創,代表技術潮流或發展方向,能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使公司處於市場優勢地位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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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門專利管理員通知發明人或設計人按《專利申請須知》(附件)的要求,提供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或專利申請文件交知識產權管理部。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專利申請重要性等級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辦理。

1.普通級專利申請的辦理: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或組織本單位專利申請人辦理;

2.重要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在組織本單位專利代理人、發明人、相關技術人員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進行討論,確定最佳保護範圍和方式後,組織單位內部專利代理人或委託專利事務所代理;

3.重大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本單位優秀專利代理人、發明人、相關技術骨幹或資質較深的專利代理機構優秀代理人員進行詳細討論,確定最佳保護範圍和方式後,組織單位內部優秀專利代理人或委託資質較深的專利事務所代理。

第四章專利的許可使用

第十八條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託研究、開發簽訂相關合同時,合同應當包括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等技術成果歸屬的條件,並符合國家和本單位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本單位與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託研究、開發的合同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和相關技術祕密的歸屬;

(二)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對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的轉讓、許可等的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質條件、資金及研究人員智力勞動各自所佔比例以及對專利實施取得收益的分享辦法和比例。

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的,項目中產生的專利權和相關權益由承擔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條本單位在引進技術,進口產品或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方技術、產品作為投資時,責任部門應將其技術、產品包含的專利技術項目,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檢索。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檢索情況,提供檢索報告,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引進技術涉及第三方專利時,應有擔保條款,明確雙方在涉及第三方專利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單位發展要求,應積極為單位實施國內外專利技術服務。各部門對單位持有或所有的專利技術,應積極實施,本單位無條件或不能充分實施的,應適時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或許可他人實施本單位專利技術,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到合同簽訂地或者被許可方機構註冊地或專利實施地專利管理機關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合同的談判、簽訂,應有知識產權管理部專利管理人員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專利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單位及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犯,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知識產權管理部;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侵犯本單位專利權的行為包括:

(一)未經我單位許可生產、銷售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二)未經我單位許可進口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三)將我單位專利號標記在產品上進行銷售,假冒本單位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使用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

(五)未經我單位許可展示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和技術,以及從事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二十八條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辦理,必要時可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或法律事務部辦理。對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訴訟的,應有法律事務部參與,並將有關材料送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並建立管理檔案。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第三十條本單位應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掌握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動向,對有損於本單位權益且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應及時提出撤銷專利權請示或提出宣告無效請示,排除不應授權的專利。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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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

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編號:

名稱

申請部門

申請日期

發明人或設計人

聯繫方式

專利申請類別

(在對應類別前劃√)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等級

(在對應類別前劃√)

□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

部門初審意見

部門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部門領導意見

部門領導:年月日

檢索及審查意見

公司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主管部門領導意見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意見:年月日

審批意見

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年月日

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提供資料的要求:

1.所屬的技術領域及有關的現有技術、引證反映現有技術的文件,寫明所做的檢索或查閲到的現有技術資料,包括本技術的歷史背景和現狀,説明現有技術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對背景技術作了簡要描述和評價的基礎上,針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結合發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任務。

3.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內容,以發明必要技術特徵綜合形式來闡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必要的附加技術特徵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描述。

4.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優點,即構成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解決方案的技術特徵所帶來的效果。

5.具體描述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詳細描述實施的方式,列出各種參數與條件,並對照附圖加以説明和描述。

6.對發明創造進行保護的技術特徵,即區別與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

7.摘要,內容包括髮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文字不得超過200字。

8.繪圖工具繪製的附圖一套,例如:電子產品的電路框圖、電路原理圖、機械產品視圖、立體圖等,每張附圖大小不得超過18x25釐米。

點評:

專利管理工作是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技術型企業的生命線,專利管理工作的好壞將對企事業單位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意義。專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術產生、利用和保護等一系列環節的內容,它將直接影響企事業單位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出和核心競爭力的建設.

這裏列舉的《專利管理辦法》較好地具備了規範的完備性.首先,誼管理辦法申明確了企業實施專利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從組織上給予了保證;其次該管理辦法規定了從提交專利申請開始的一系列與專利相關的事項的處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較強的可操作性;再次,該管理辦法還規範了與專利事項相關的人員的職責,使得分工合理,權責明確。

但是,該管理辦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1.規範的章節劃分沒有依據一個統一的標準;2.較多地引入了國家法律規範甲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又沒有注意到相關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義,所以使得規範與法律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異,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在實施該管理辦法時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下面就誼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提出一些意見:

第6條,本義是在企業提交了相關的專利申請之後,包括髮明人在內的有關人員均負有為單位保密的責任。但在這裏只是提出“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而沒有具體提到發明人等人員,而且保密的時限也沒有進行規定。

第9、10條,誼條的本義是説單位專利資產評估應當按照正規的手續來進行,但由於國家法律對此已經有規定,所以這條在這裏顯得有點多餘。

第19條,誼條的本義是使企業的合同簽訂人員具有更多的可參照性的內容,但是這裏將合同的一些內容進行規範,可能會影響合同簽訂人員在談判時的決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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