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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規定(通用15篇)

支票管理規定(通用15篇)

支票管理規定 篇1

第十八條 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因事外出,必須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填寫《支票臨時授權書》和《印章臨時授權書》,明確臨時授權的起止時間,經接受人、監交人核實簽字後方可辦理臨時授權。臨時授權時間結束,接收人應及時將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交由原保管人進行保管。

支票管理規定(通用15篇)

臨時授權應有監交人蔘與,原則上監交人應由省公司資金管理部經理、地市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或區縣支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九條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因崗位變動或因故;保管人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包;交接應有監交人蔘與,監交人的指定應符合會計基礎工;移交清冊應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第二十條財務專用章如因公司規定、機構變動等原因停;第二十一條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更換、離任時,各級;第二十二條銀行預留印鑑因丟失、磨損嚴重、因故停止;等需重新制

第十九條 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因崗位變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並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崗或離職。

保管人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包括支票、印鑑等內容。在辦理移交時,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同時,接收人應根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辦理印章領用手續,區縣支公司還應向分公司財務會計部更新保管人的報備情況。

交接應有監交人蔘與,監交人的指定應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原則上監交人應由省公司資金管理部經理、地市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或區縣支公司經理擔任。

移交清冊應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 財務專用章如因公司規定、機構變動等原因停止使用時,各級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權,並將原印章按照申領登記數量交回上級辦公室封存或歸檔,不得私存或私自銷燬。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更換、離任時,各級財務部門須及時會同辦公室(綜合管理部)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原財務人名章的上繳、換髮等手續,並及時辦理銀行預留印鑑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銀行預留印鑑因丟失、磨損嚴重、因故停止使用

等需重新制發,各級財務部門應按照印章制度規定提交申請,並辦理原印章交回手續,經審批後重新制發。

支票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部控制及合規管理,規範支票的日常管;第二條本細則所指支票包括日常業務結算中使用的現金;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第三條本細則適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屬機;第四條各級分支公司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第二章支票購領;第五條支票購領必須建立審批程序;在省公司本部應由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及合規管理,規範支票的日常管理,防範資金管控的風險,根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此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支票包括日常業務結算中使用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以下簡稱各級分支公司。

第四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準確、及時、安全地進行支票結算和管理。

第二章 支票購領

第五條 支票購領必須建立審批程序。出納崗人員到開户銀行購領支票前,應填寫《支票購領申請單》和銀行要求的“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其中領用單需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經相關人員簽字審批後方可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公司本部應由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資金管理部經理簽字審批;在地市分公司應由資金管理崗人員和財務會計部經理簽字審批;在區縣支公司應由櫃面主管人員和支公司經理簽字審批。

第六條 支票購領後應及時進行支票購領登記。出納崗人員應將購領的日期和所有支票號碼順序填入《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並在《支票購領申請單》上回填購領支票號碼的起止範圍,交相關人員進行復核。

複核人員根據銀行反饋的《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或銀行資金回單檢查支票實際購買、登記入庫數量與購領申請、《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等記錄信息是否一致,複核後在《支票購領申請單》簽字確認。

在省公司本部應由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複核;在地市分公司應由資金管理崗人員進行復核;在區縣支公司應由櫃面主管人員進行復核。

第三章 支票簽發及登記

第七條 支票簽發與支票登記應同步完成。

支票應按銀行賬户分別設立對應的《支票使用登記簿》,由管理賬户的出納崗人員保管。《支票使用登記簿》必須採用訂本式,登記簿封面需寫明單位名稱、所屬賬套、開户銀行、銀行賬號以及所屬年度。

第八條 支票簽發人必須根據審批無誤的原始憑證順號簽發支票,不得跳號。簽發支票前,須核實銀行賬户是否有足夠的存款餘額,避免簽發空頭支票。

第九條 支票簽發人須按規定填制支票,支票簽發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應一致。支票簽發工作由出納崗人員或資金複核崗人員完成。

支票簽發人填制支票時應同步填寫《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登記項目應包括時間、金額、用途、簽發人等,不得遺漏登記項目。

支票簽發人填制並登記完畢後將支票、原始憑證和《支票使用登記簿》一併交給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複核。

第十條 簽發支票記載的內容須真實、完整和準確。支票必須記載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金額大小寫、款項用途、銀行預留印鑑等,並按約定使用支付密碼。支票存根必須記載日期、賬號、金額、用途、簽發人及領取人簽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簽發信息應確保一致。

對於普通支票作轉賬支票使用時,應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並延伸至支票存根。

第十一條 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須審核支票記載項目、原始單證和支票登記項目,無誤後在支票上加蓋銀行預留印鑑並在《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籤名。

第十二條 支票領取人核對支票給付信息無誤後,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籤名領取支票。

第十三條 省公司資金管理部經理、地市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和區縣支公司櫃面主管人員每月檢查本級公司《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的填寫、核實剩餘支票數量並於每月最後一筆後簽章確認。

第四章 支票及銀行預留印鑑保管

第十四條 銀行預留印鑑應由財務人名章和財務專用章構成,銀行預留印鑑不得少於兩枚。

各級分支公司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決定預留一枚或兩枚財務人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鑑。財務人名章須為本級公司負責人名章或經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名章。財務人名章應為專用,不能與該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並只能和財務專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原則上各級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銀行預留印鑑。

第十五條 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應指定專人保管。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工作時間應放入抽屜保管,非工作時間應放入保險櫃存放保管,防止遺失和被盜用。有條件的分支公司應由不同崗位人員分開保管保險櫃的密碼和鑰匙。

第十六條 支票應由出納崗人員或資金複核崗人員保管,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七條 銀行預留印鑑應由兩名以上專人分別保管,嚴禁一人同時保管可以支付款項的所有印鑑。嚴禁A/B櫃麪人員保管和使用財務專用章、財務人名章。

支票管理規定 篇3

一、各部門須指定專人到財務部辦理支票領用和經費開支報銷業務。對外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支付。

二、領用支票時,須事先辦理用款申請或購置計劃,根據相應批示由總經理、總會計師、分管領導、財務部長簽字後到財務部領用支票。

三、領用支票時,領用人須登記領用日期、支票號碼、款項用途、用款限額等項目並簽字。財會人員在簽發支票時,須填寫簽發日期、收款單位、用途、大小寫金額;遇特殊情況的,仍必須填寫簽發日期、用途和經費限額。

四、禁止攜帶空白支票外出採購物資。確因採購地點不明、價格不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攜帶空白支票時,必須經部門正職負責人批准後,報財務部部長審批。

五、支票必須在規定的支付限額內使用。遇到特殊情況支付額超過規定的支付限額時,必須事先報知財務部,並報經有關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六、支票開好後,領用人必須將存根數字和支票票面數字核對相符;支票存根必須按規定填寫收款單位名稱、金額、款項用途。

七、領用人須按規定及時索取相關票據,並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支票存根一併到財務部報銷清賬。

八、逾期未支付、丟失、未使用的支票,須在確認相關事實的當日及時報知財務部,並及時辦理更換、掛失、收回等相關手續,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九、領用支票人員必須對所領用支票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毀,支票不得塗改。因使用不當造成財產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根據情況賠償損失。

支票管理規定 篇4

第十九條 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因崗位變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並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崗或離職。

保管人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包括支票、印鑑等內容。在辦理移交時,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同時,接收人應根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辦理印章領用手續,區縣支公司還應向分公司財務會計部更新保管人的報備情況。

交接應有監交人蔘與,監交人的指定應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原則上監交人應由省公司資金管理部經理、地市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或區縣支公司經理擔任。

移交清冊應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 財務專用章如因公司規定、機構變動等原因停止使用時,各級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權,並將原印章按照申領登記數量交回上級辦公室封存或歸檔,不得私存或私自銷燬。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更換、離任時,各級財務部門須及時會同辦公室(綜合管理部)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原財務人名章的上繳、換髮等手續,並及時辦理銀行預留印鑑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銀行預留印鑑因丟失、磨損嚴重、因故停止使用

等需重新制發,各級財務部門應按照印章制度規定提交申請,並辦理原印章交回手續,經審批後重新制發。

第五章 支票作廢、遺失管理

第二十三條 簽發出的支票因某種原因作廢,須根據收回的作廢支票重新開具正確支票,用正確的支票存根從會計核算人員換回作廢的支票存根。

第二十四條 對於作廢支票,須由支票簽發人員加蓋作廢戳記或手寫“作廢”字樣。支票保管人應完整保管作廢支票(支票存根不得與支票分開保管),不得對作廢支票進行遺棄或撕毀等不當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支票作廢時須及時進行核銷。省公司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地市分公司資金管理崗人員和區縣支公司櫃面主管人員應在支票作廢時核對作廢支票和《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一致後以在《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進行簽名確認。

第二十六條 開户銀行規定收回作廢支票的,支票保管人應將已核銷的作廢支票交回開户銀行。交回銀行前應編制《作廢支票清單》或填制銀行要求的相關表格,經省公司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地市分公司資金管理崗人員或區縣支公司櫃面主管人員核對後方可交回銀行。

開户銀行未要求收回作廢支票的,支票保管人應將已核銷的作廢

支票按季度分賬户裝訂並編制《作廢支票清單》,與其他會計檔案一起妥善保管,保管期限為20xx年。

第二十七條 對於支票遺失,各級分支公司須根據當地銀行規定及時通知開户銀行掛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並登報説明。

第二十八條 支票作廢、支票遺失須在《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進行登記。支票作廢須登記簽發人、複核人並於備註欄寫明作廢原因等;支票遺失須登記簽發人並於備註欄寫明遺失原因以及保管後續處理的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各級分支公司因撤銷、合併或其他原因需結清賬户時,須將剩餘未用的空白支票經相關人員複核後全部交回開户銀行,由開户銀行切角作廢。如開户銀行不接受由公司自行處理的,由複核人員與出納崗人員共同清點後切角作廢,後續視同一般作廢支票處理。

在省公司本部應由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複核;在地市分公司應由資金管理崗人員進行復核;在區縣支公司應由櫃面主管人員進行復核。

第六章 支票盤點及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按月對支票的購領、使用、作廢、遺失、庫存情況進行盤點。盤點人員原則上不能少於三人,盤點後必須

要填制《支票盤點表》。

在省公司由資金管理部經理、資金結算管理崗或複核會計崗人員、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在地市分公司由財務會計部經理或主管、資金管理崗人員和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在區縣支公司由櫃面主管人員和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

第三十一條 盤點人員應根據上月盤點結果、購領登記、《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和《作廢支票清單》填制《支票盤點表》,將盤點結果與庫存數量進行核對。對於核對不一致的情況,出納崗人員必須在《支票盤點表》進行差異説明。

第三十二條 各級分支公司應加強與開户銀行支票購領和使用情況的核實,定期從開户銀行取得賬户支票的購領和使用情況記錄與《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進行核對,確保兩者一致。

年度終了,地市分公司應派資金管理崗人員到開户銀行實地核實支票購領及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地市分公司須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以上全轄分支公司支票、印鑑管理檢查,填寫《銀行預留印鑑檢查表》等相關表格,並上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須進行相應的整改。對於重大違規須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和省公司財務管理中心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資金核對

第三十四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根據現有銀行賬户對應設立銀行日記賬,以反映每個賬户的收付和結存情況。

第三十五條 出納崗人員須根據審核後的銀行回單、支票存根等收付款原始憑證逐日逐筆分賬户如實、完整地登記銀行日記賬。日記賬的登記要做到內容完備,數字真實、準確,摘要清楚、簡潔,登記及時。

第三十六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定期核對支票收付的記錄和銀行對賬單流水,確保兩者的記錄一致。應檢查、監督各種款項的收付,並核實未達賬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如匯票的管理參照本細則進行。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可參照省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既往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支票管理規定 篇5

為保證公司勞動秩序,嚴格考勤管理制度,特作出以下規定:

1、事假

1.1車間員工請假

三天之內的事假由車間主任籤批,四天以上(包括四天)首先由車間主任根據車間生產計劃情況簽字批准,再經考勤人員籤批。十天以上的事假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1.2後勤人員請假(在指紋考勤機錄指紋的人員)

1.2.1各部門負責人請假,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1.2.2各部門職員請假,一月內2天之內的事假經各部門負責人批准,超出2天需經總經理簽字批准。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傷不能工作時,由所在部門(車間)填寫事故報告單,經由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總經理籤批後,交由考勤人員登記。

3、請假制度

3.1請假不允許口頭請假、電話捎假,無請假條者按曠工處理。特殊情況請在到崗後上午10:00前將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

3.2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必須請假不準私自離崗,一經發現,按曠工雙倍罰款。

3.3員工因公出差,回來後三天之內務必將差旅費報銷單交由財務,並將出差的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否則考勤按曠工處理。

3.4請假按小時計算,實行月累計,月累計超出3小時不足4小時按請假半天計算;超出6小時不足8小時按請假一天計算。

4、後勤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考勤錄指紋方式。

5、工作時間不準私自脱離生產區,有特殊情況外出時持車間主任簽字批准的請假條交安檢門值班員方可離開生產區,回車間時要回請假條交生產車間主任進行消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6、遲到曠工處罰規定:

7、考勤管理員職責:

7.1 考勤人員第二天上午10:00前將前一天的考勤情況進行公佈,違反規定者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7.2月底各車間(部門)考勤人員統一彙總後,次月的第一天張貼出勤記錄予以公佈,員工必須三天內核對,超出三天無人核對,則按照考勤機考勤記錄考核。

8、本規定於20xx年4月1日起實行(原考勤管理規定作廢)。

支票管理規定 篇6

為安全、健康、節約、環保地使用空調,制訂天健國小教室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1、教室空調使用幾不準:

(1)有流感、腮腺炎、手足口病等傳染性疾病疫情時不準使用教室空調。

(2) 體育課結束回教室後的下一節課不準使用教室空調。

(3)氣温低於30度時不準使用教室空調。

(4 )不在教室上課,而在功能室(科學室、探究室、電教室等等)或體育場(館)上課時,不準使用教室空調。

2、空調的電源是專用電源,具體送電時間週一至週五9:30—12:20 14:00——16:10。

3、教室空調遙控器要有專人保管,並具體實施空調開關機時間。不得在空調開機運行後再頻繁開關機,防止損壞壓縮機。

4、在空調使用過程中關閉教室門窗,使之達到最佳使用效果。早上9:30前、中午12:30——14:00,教室門窗必須打開、通風。關閉、開啟門窗時注意安全。

5、空調開機後使用上下或者左右擺風功能。温度調控不能低於26度。

6、保持教室衞生,不要放置異味物品在教室。

7、如果空調出現故障請馬上關閉空調,並及時通知總務處維修。

電話:838、814(內線)

各班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節約、健康、環保的教育,切實管理好教室空調的使用。學校將對各班使用空調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如有發現使用空調不當情況,將通報批評。

總務處

20xx-6-5

支票管理規定 篇7

一、 使用原則

1. 使用公司的手機作為統一的對公司內部人員及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外部聯繫的手機號碼,該號碼將作為公司名片上的唯一聯繫手機號碼。

2. 所有配發手機及手機卡均屬於公司財產,公司員工不得據為已有,所有使用者需愛惜和妥善保管,不得損害和遺失手機及手機卡。

3. 公司行政部將所有手機及手機卡編號登記,員工領用後,公司將在每月初全面檢查。

4. 所有手機配備人員在領取手機時需簽字登記。手機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借給他人使用,員工需按手機原價繳納押金。離職時,手機與手機卡完好無損退回公司後,押金全數退還。

5. 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必須使用公務手機,每個月話費由財務繳納,與公司相關的聯繫人信息必須儲存在手機通訊錄中,儲存時説明此人所在單位、姓名、職務。與本崗位有業務聯繫的電話號碼不得惡意刪除,否則扣除手機押金,並給予重處。

6. 公務手機應保證電量充足,隨身攜帶、人機一體。凡配備手機者須在工作時間保持開機,確保通訊暢通。在工作時間內如出現關機、停機、無人接聽等現象,每次罰款100元。在非工作時間,員工可將公務手機關閉,但仍需保持私人手機通信暢通。

7. 員工不得使用公務手機做出違法違紀違規和不文明的事情,如造成不良影響,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員工自行負責,並給當事人重處。

8. 員工手機安裝了外勤人員管理軟件,上班期間員工必須保持此軟件的運作,不得擅自關閉此軟件與定位系統,如發現關閉、刪除此軟件的情況,每次罰款300元。

9. 員工每天上下班時需用外勤365考勤,到員工到達指定上班地點後使用外勤365打卡功能,下班時也需要用此軟件打卡下班。

10. 每日上班時,員工必須將工地實際情況拍照上傳到外勤365,每日下班時也需要上傳今日工作成果。

11. 上班期間當員工到達一個新的地點的時候,需要用手機定位功能報告當前地點。

12. 員工每日產生開支時,需用外勤365及時上傳開支信息。

二、 手機維護規定

1. 所有使用手機人員需遵守手機號碼歸屬地的套餐細則,儘量充分使用套餐,因個人使用不當,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費內的費用自理。

2. 如手機丟失,應於12小時內報公司總經辦,由總經辦協調電信部門辦理購買新機、補辦UIM卡,員工需原價賠償於公司,因為補辦手機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員工自行負責。

3. 手機發生故障,屬產品“三包”範圍內的質量問題,由公司總經辦與電信部門協調解決;屬個人原因造成的,員工需雙倍賠償於公司。手機丟失、發生故障,使用者應及時向主管彙報,向總經理説明情況,告知聯絡方式。

4.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經董事長批准,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員工簽字:

支票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實現作業受控,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煉油與化工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範了公司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的非常規作業(指臨時性的、缺乏程序規定的作業活動),也包括有專門程序規定的高風險作業(如受限空間、挖掘、高處作業、吊裝、管線/設備打開、臨時用電、動火等)。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五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作業許可範圍

(一)在所轄區域內或已交付的在建裝置區域內,進行下列工作均應實行作業許可管理(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見附錄A),辦理“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

1. 非計劃性維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維護計劃或無規程指導的維修工作);

2. 承包商作業;

3. 偏離安全標準、規則、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業;

5. 在承包商區域進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對不能確定是否需要辦理許可證的其他工作。

(二)以下作業執行專有作業許可證:

1、電氣作業執行《大慶石化公司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大慶石化公司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2、檢維修作業執行大慶石化公司《檢維修風險控制及開工任務通知單》;

3、沒有屬地管理單位,由項目建設部門單獨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執行《開工前條件確認單》。

(三)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作業,還應按專項作業管理規定要求同時辦理專項作業許可證:

1. 進入受限空間;

2. 挖掘作業;

3. 高處作業;

4. 吊裝作業;

5. 管線/設備打開;

6. 臨時用電;

7. 動火作業;

8. 放射性作業;

9. 其他有明確要求的作業。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作業活動特點、風險性質,確定需要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的範圍、作業類型,確保對所有高風險的、非常規的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八條 作業前準備

(一)佈置任務。屬地單位應與作業單位到作業現場,就工藝、設備、環境、工作任務及內容進行充分溝通與交流。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作業許可審批的基本條件,風險評估由作業批准人負責組織雙方相關人員進行,風險評估結果應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進行充分溝通;安全專業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風險評估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各單位可結合實際選擇適宜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三)對於一份作業許可證涵蓋的多種類型作業,可統籌考慮作業類型、作業內容、交叉作業界面、工作時間等各方面因素,統一完成風險評估。

(四)作業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時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將風險控制到可接受範圍內。

第九條 作業許可證申請

(一)作業前申請人應提出申請,填寫作業許可證並準備好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 作業許可證;

2. 作業內容説明;

3.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佈置示意圖等;

4. 風險評估結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業申請人應是實施作業單位負責人,如項目經理、現場作業負責人或區域負責人。作業申請人負責填寫作業許可證並向批准人提出申請。

(三)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作業許可證所涵蓋的工作,實地考察作業環境、參與作業風險評估、制定風險削減措施。不同的作業單位應分別辦理作業許可。

第十條 安全措施

(一)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削減措施。需要系統隔離時,應進行系統隔離、吹掃、置換,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

(二)許可證審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環境,應進行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檢測結果是否合格,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同時在作業許可證中註明工作期間檢測的時間和頻次。工作中包含的動火、受限空間等專項作業的氣體檢測執行相關專項管理規定。

(三)許可證得到批准後,在作業實施過程中,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按照風險評估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如按照檢測要求進行氣體、粉塵濃度檢測,填寫檢測記錄,註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氣體、粉塵濃度檢測表”見附錄C。 (四)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作業,作業單位均應按照相應要求配備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相關人員佩戴齊全,執行個人防護裝備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條 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申請後,批准人應組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含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二)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作業人員資質證書等。

(三)確認對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專項作業規定的遵循情況,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

(四)確認作業前、作業過程中、作業後應採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五)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並確認安全措施。

(六)確認許可證期限及延期次數。

(七)其他。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後,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上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二)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三)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七)與相關單位(包括相關方)的溝通情況。

(八)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第十三條 許可證審批

(一)根據作業初始風險的大小,由有權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線管理人員或其授權人審批作業許可證。批准人通常應是企業主管領導、車間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二)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後,批准人或其授權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

(四)如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作業許可申請。

(五)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申請人和批准人的審批。

第十四條 許可證取消

(一)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相關)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 實際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 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及生命的違章行為;

5.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 事故狀態下。

(二)當正在進行的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時,所有的許可證立即失效。重新作業,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三)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只適用於特定區域的系統、設備和一段指定的時間段,如果工作時間超出許可證有效時限或工作地點改變,風險評估失去其效力,應停止作業,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四)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請作業許可證。取消作業應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許可證第一聯和第三聯上簽字。

第十五條 許可證延期和關閉

(一)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申請人、批准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工作的照明)也應在申請上註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後,申請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許可證未經批准人和申請人簽字,不得延期。

(二)在規定的延期次數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三)作業項目完成後應確認其涵蓋的相關專項作業許可證均已關閉,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四)作業完成後,申請人與批准人在現場驗收合格,雙方簽字後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許可證分發

(一)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一編號。

1. 第一聯:懸掛在作業現場;

2. 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的作業公示板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瞭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

3. 第三聯:保留在批准人處。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複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二)當作業許可證分發後,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工作完成後,許可證第三聯由申請人、批准方簽字關閉後交批准方存檔。許可證存檔並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三)在工作實施期間,申請方應時刻持有有效的作業許可證的第一聯,並將作業許可證第一聯、附帶的其它專項作業許可證第一聯和安全工作方案放置於工作現場的醒目處。 (四)當同一工作有多個施工單位參與時,每個施工單位都應有一份作業許可證(或複印件)。當工作需要中斷(正常工作期間在現場的休息除外)時,許可證第一聯應交回批准方保留。

(五)其他專項作業許可證的分發與延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監督

項目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及屬地單位,在作業期間應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出現違反相關要求時,有權停止作業,直到整改符合規定要求為止,並保留相關記錄。

第四章 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質量安全環保處批准,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單位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支票管理規定 篇9

第一條 根據《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實際情況修訂如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工作時間:各部門具體上班時間,以排班時間為準。(即現行的各部門上下班時間不便)

第四條 公司採用電子智能考勤系統,員工全部依排班表打卡上、下班,並以此作為出勤及薪資計算、發放的憑據。員工需親自打卡,不能託人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則,一經發現,每人每次捐款50元;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處分,不結算任何工資。對於上下班不打卡者,保安有權不予放行。對保安執行制度的行為進行對抗的,將視情況予以50元罰款處理,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值班保安人員對不打卡人員不進行管制的,一經查實,予以捐款50元/次處理。

第五條 請假

1、員工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算),應於請假前填寫書面的《考勤異常申請單》交各組長、課長、廠長(經理)審批後才可請假;如因突發事件或急病無法先行請假的,應通過電話或其它方式,向部門主管報告,並於二天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代辦請假手續。不按上述要求辦理者,視為曠工並不接受考勤異常補辦。所有請假人員請假期間不需刷卡。(例如6月17日下午13:45開始至6月20日21:00請假,共計請假3.5天,那就在11:45打最後一次卡,在請假期間是不需要打卡的)。如果有提前上班的,應當再次填寫書面的《考勤異常單》進行銷假。如果又提前上班又不銷假的按原請假天數處理。

2、員工請假應按以下規定呈請審批:

幹部(上OA填寫申請)、員工(填寫書面《考勤異常單》)

請假3天(含3天)以內,經廠長(或部門主管)審批;

請假連續3天以上15天以下,經廠長、經理、事業部經理審批;

連續請假15天至30天,由事業部中心負責人審批;

連續請假3030天),由總經理審批;

3、病、事假:公司實行病假、事假無薪制。

4、工傷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工傷的,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確認方可納入工傷假別。員工工傷期間,按珠海市最低保障工資發放工資;如工傷屬員工違章操作導致的,按病假論處。

5、調休假:員工因工作需要在節假日加班而未安排調休的,可憑批准的《考勤異常申請單》進行調休。

第六條 外出和直落

1、員工因公外出,即出差,必須事前填寫《考勤異常申請單》,審批權限參見第五條第二款員工請假審批程序。

2、員工外出如因急事無法提前辦理上述手續,需回公司的當天補辦或在兩天內委託他人辦理,否則不計算出勤。

3、籤卡程序

1)出差

出差人員,須在出差前填寫《考勤異常申請單》,並按考勤異常審批流程審批,將審批後的

《考勤異常申請單》交考勤專員辦理相關手續。

2)中途外出

①上班後因公外出的人員,須填寫《考勤異常申請單》,經組長、課長、廠長簽字後,到前台保安處交單後打卡方可外出;回來後補填“回廠時間”,並在下班時按規定打下班卡。如外出時間超過該期限,須補籤《考勤異常申請單》經組長、課長、廠長簽字後,於次日10:00之前交考勤人員,否則以曠工處理。

②上班後因私外出的人員,須持有廠長批准的《考勤異常申請單》方可外出。《考勤異常申請單》交前台保安檢查,保安必須在次日10:00前交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3)直落

所有的直落均須事先書面申請(填寫《考勤異常申請單》),以組為單位詳細列明具體人員名單與工號,並由課長級人員簽名審批後方為有效。

員工在直落工作時間內如未出廠區,則無須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上、下班卡,一律籤卡,待直落結束出廠區時,則必須打下班卡。

等出現考勤異常後,再填寫“直落”原因,而事實上又不是直落的,則追究組長、課長責任。

第七條 遲到、早退(按全勤獎通知執行)

第八條 自動離職

在未請假的情況下,員工連續3天未上班視為自動離職,不結算任何工資。因請假到期沒有續假而無法聯繫的,作自動離職。

第九條 異常打卡、籤卡

1、員工因私籤卡(忘記打卡、忘帶卡等),每次樂捐50元。(詳情請看《全勤獎通知》)

2、若因公事(如開會等)導致無法打卡的,經組長、課長、經理簽字後,可給予補卡,此類補卡不需捐款。

考勤出現異常後,只有因私(忘記打卡、忘帶卡等)和因公(卡鍾壞、卡壞、開會、直落、出差等)二種,不可能出現“正常上班”等原因的,如事實上有遲到、早退、不打卡的情況而填寫“正常上班”的,追究組長、課長責任。(如有卡遺失的有當天向行政人事部報告的可作正常上班處理)。

3、考勤處理事宜

1)各部門文員每天早上9:00負責收集本部門昨天的考勤異常單據,並於10:00前將已審核的單據統一交至考勤人員處,由考勤人員核對是否符合審批流程,對不符合審批流程的,考勤人員退回部門文員處理。

2)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員按收集的《考勤異常申請單》或OA上流轉的考勤申請單處理每天的異常,所有考勤異常的處理都必須在第二天內完成,從第三天開始考勤人員將有權不處理(如遇節假日則時限順延)。

3)所有考勤異常原則上要求事前申請,事後交單有效時限為第二天上午10:30以前,超出此時限將不再受理。

*公司

二0xx年六月十五日

支票管理規定 篇10

一、任課教師管理職責

1、通過多媒體設備的使用培訓,能正確使用多媒體教室各種設備;

2、注意保護計算機的系統文件、系統配置和其他教師的課件;

3、課前課後的設備清點工作,對丟失的設備(配件等)要負責追回;

4、下課後清理好微機室的衞生;

5、下課後務必將學生椅子推至電腦桌下;

6、保持多媒體教室牆壁整潔,不能隨便在牆壁上亂貼亂畫。

二、多媒體教室上課學生管理制度

1、學生未經教師許可,不得操作教師用機及多媒體教學設備;

2、多媒體教室不提供學生自習;

3、嚴禁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

4、嚴禁在多媒體教室抽煙、吃東西;

5、嚴禁隨地吐痰;

6、嚴禁在電腦桌上亂丟垃圾;

7、愛護公物,嚴禁在桌椅、牆壁上亂寫亂畫;

8、不得擅自取走多媒體教室的各種設備(配件)等,違者,以盜竊行為論處。

支票管理規定 篇11

為了加強公司規範化管理,樹立良好的企業和員工個人形象,公司特為員工提供工裝,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工裝的管理規定如下:

一、工裝配備範圍

1、公司管理人員轉正後可配備工裝。

2、公司項目單位隔離衣、家政服務項目的電梯員、家政陪護人員上崗時領取工裝。

二、工裝配備標準

1、公司管理人員:一件上衣,一條褲子;夏季每人一套便裝,若要追加其它配置,費用自理。

2、公司項目單位、家政服務項目電梯員、家政陪護人員的冬、夏季工裝,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公司統一制定款式。

三、工裝的訂做與管理

1、公司管理人員及項目單位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定做,各項目單位按規定提報計劃報綜合辦公室。

2、公司工裝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採購、加工、計價、配發。

3、工裝費用先由公司墊付,結算後由申報項目單位承擔。

4、工裝使用期滿一年後,服裝費用由公司或項目全額承擔;使用時間未滿一年而離職,個人需承擔工裝摺舊差額,差額以工裝全額按二年24個月折算由其本人承擔不足部分。

5、工裝發放後,由本人自行保管、維護。丟失須及時報告,並按折舊差額補償。

三、規範着裝要求:

1、公司員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需着工裝,並保持衣着整潔。

2、公司管理人員着裝,需配帶員工牌。

3、家政物業服務人員着裝按照項目要求標準,保持服飾整潔,並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工號牌。

4、各項目經理應嚴格督促本單位員工按規定穿着工裝。

5、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公司員工工裝的穿着情況。

6、因特殊情況(孕期)不能按規定着裝,需經項目經理批准。

7、員工試用期間應穿着與公司工裝相近的正裝,配帶實習生工牌。

四、以上規定由公司綜合辦公室部負責解釋。

公司綜合辦公室

20xx年4月3日

支票管理規定 篇12

一、要加強和重視對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對配電櫃、電閘要經常進行觀察、檢查、保證供電設備、儀器儀表的運轉轉正常。

二、配電櫃嚴禁非電工操作人員操作,所有人員不得亂動配電設施、儀器儀表、隨意拉開電閘,以免損壞儀器,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三、用電管理人員要遵守用電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帶電操作、要保障用操作人員自身安全,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四、用電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檢修電力線路。電線老化、要及時更換,防止發生漏電造成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

五、禁止非用電管理人員亂接電線,私用電爐,嚴格用電管理制度,發現有違犯用電制度的情況,要嚴肅處理,因私接電源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要依法嚴懲。

支票管理規定 篇13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發

村民委員會公章一律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項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印章保管人方可加蓋公章:

1、各種責任狀、年、季、月(臨時)報表;

2、各類請示、申請、報告、合同(協議)文書;

3、村民建房申請、民政救助要求;

4、上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村外單位及企業和個人須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各種文書、報表、證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項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蓋公章:

1、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的;

2、村民要求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的申請;

3、村民户籍遷移、出具死亡證明書等,保管公章人員應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給予辦理。

(三)凡涉及貸款、重大工程項目發包、擔保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

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責任追究

(一)村民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時,須逐一認真登記用印時間、用印事由、審批人、並簽註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應不詢私情、堅持原則、不得利用公章圖謀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於個人目的,尚未造成集體損失和不良後果的,視情形給予批評、教育;造成集體損失和不良後果的,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4、私用印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攜帶公章外出,不準將公章隨意託人代管、代蓋,未經同意,不得將公章帶離辦公場所,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公章;

6、不得藉機吃、拿、卡、要,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二)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組織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支票管理規定 篇14

一、 總則

1. 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明確加班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鼓勵高效率地工作,鼓勵員工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各部門領導有責任在員工週報中對員工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量進行把關,並指導員工提高工作效率。

3. 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以調休或支付相應加班補貼的形式進行補償。

二、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除彈性工作制以外的公司所有人員。

三、 加班的原則

1.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門經理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的,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應急加班和計劃加班。由於工作繁忙,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的,稱為應急加班。需在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的,稱為計劃加班。

2. 由於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的特殊性,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行政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在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的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銷售部、技術支持部、產品部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延時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時間,不算做加班。

四、 加班申請、管理程序

1. 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加班的安排和審核。

2. 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或郵件確認(顯示日期和來往郵件內容)後,送交行政部審核備案後,方可實施加班。

3. 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部門經理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4. 加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之前向行政部考勤員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應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應於本週星期五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所在的部門經理電話通知行政部門,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2:00前補交。

5. 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及時記錄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加班結束後,加班人員應於次日12:00前,到行政部補填實際加班時間。

五、 加班時間計算

1.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

2. 各部門領導安排員工加班時數的上限為: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8小時/天,且每週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每個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2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需上報公司領導批覆同意後方可加班,且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4.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六、 加班補貼方式和標準

1. 加班補貼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個月內累計加班4個工作日(含4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4個工作日以外的加班時間,則根據當時公司工作緊張程度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2. 調休

1) 調休時間計算。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2) 加班調休應在加班當日起,兩月內使用完畢,在調休期限內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個月。 3) 調休申請流程:

A. 根據項目週期及進度安排,員工申請調休必須由本人履行審批手續。根據調休天數上報相關領導審批簽字,1天以上(不含一天)的調休須與職務代理人交接好工作後予以調休。

B. 調休前一天必須將《調休申請單》遞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C. 調休當日工時核算以標準工時為核算標準;

D. 原則上每次調休只能申請1天,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特殊情況下,申請3天以內(含3天)部門經理審批後,須由分管副總簽字。

E. 人力資源部依照實際加班記錄確認可調休時間,對調休申請審核確認; 3. 加班補貼計算。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時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時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七、 罰則

1.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間按3倍處罰。

2.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工作的員工,取消加班補貼,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 為獲取加班補貼,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貼,並處以加班補貼5-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以開除處理。

支票管理規定 篇15

為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 度:

一、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2、使用天然氣必須安裝排放廢氣的煙道,廢氣必須排放在大氣中。

3、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 得自行拆修。

5、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7、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 裝天然氣管道。

二、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三、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 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四、 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於室內的天然氣。

五、 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 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後,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後打開燃燒 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六、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七、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後,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後,•後廚負責人員要認 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後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 具閥門。

八、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並及時關閉供 氣總閥門。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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