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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發票管理規定

餐飲發票管理規定

公司財務部及門店必須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消費者在各店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取得普通發票。

餐飲發票管理規定

普通發票的購買和領用

(一)普通發票由公司財務部在當地税務機關買回發票後,按順序進行編號,在《普通發票領用登記簿》上,逐包登記起止號碼,由專人負責保管,單獨設立存放地點。

(二)門店領用發票時,由領用人(收銀員)在登記簿上簽字,由專人(收銀員)負責保管。

普通發票的使用

(一)發票必須按號使用,開具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的付款單位、時限、順序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中的單價和銷售價必須是含税價格,不可將價税分別填開,發票上必須加蓋本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

(二)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丟棄,應加蓋作廢章,連同存根一起貼在發票上,一併保存。

(三)禁止轉借、轉讓、倒賣、代開發票;不得撕毀、塗改、偽造發票;禁止在發票上弄虛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銷燬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四)若發票丟失,必須在當日向財務部報告,財務部在3個工作日內向税務機關報告。

普通發票的存根保管

(五)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定期送交財務部,以舊換新妥善保管,以便查閲。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五年。保存期滿,經報税務機關驗收銷燬。

(六)辦理單店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同時,留存的未使用發票需及時辦理變更、繳銷手續。

標籤: 發票 餐飲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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