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充分發揮醫院退休人員的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退休人員參與醫院發展建設的積極性,規範醫院對退休人員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並結合醫院實際,經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返聘條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職稱,退休職工(執業醫師);

2、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專家;

3、身體健康,且能保證工作時間。

4、因科室業務發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員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返聘人員待遇

1、本院退休職工返聘工資待遇:參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職稱人員,參照同級同類在職人員工資待遇執行;未參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實際出勤天數執行。

2、外院退休職工返聘工資待遇:

參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職稱人員,參照同級同類在職人員工資待遇執行;每週上4-6個半天門診的正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4000元(副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300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實際接診人數考核後計算;每週上2-3個半天門診的正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20__元(副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100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實際接診人數考核後計算。

3、所有返聘人員有關福利待遇按照醫院返聘職工標準執行。

三、職責與要求

1、退休人員返聘期間,醫院原則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職務,亦不負責其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

2、返聘人員與在編職工同樣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防差錯,杜絕事故;

3、返聘人員到外出會診,要按照醫教科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自行聯繫外出;

4、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行風建設相關規定;

四、返聘、續聘

1、符合返聘條件人員寫出書面申請,擬聘科室負責人結合科室工作崗位需要,簽署返聘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經院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返聘手續。

2、經批准返聘人員,由醫院與其簽定聘用協議,明確聘期中的任務和要求。

3、返聘實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動終止。

4、返聘協議一年一簽。根據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體等狀況,每年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以決定是否返聘和續聘。

五、解聘條件

1、返聘期滿,即行終止聘用。

2、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即可解除聘用協議。

4、返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醫院的返聘條件和要求的;

(2)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經考核不合格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向醫院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體原因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崗位職責,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相關規定

1、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對方。如不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則需向對方賠償違約金計一個月薪酬。

2、正常終止或解除本協議的,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及任何補償金。

3、聘用期間,返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費用由返聘人員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返聘人員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做好人民銀行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實現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退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離退休幹部工作是黨的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好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級組織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一項政治任務,應列入本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條 對離退休幹部實行統一管理,待遇分開。切實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條 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老年法》,宣傳離退休幹部工作,宣揚離退休幹部的歷史功績,激勵老同志珍惜榮譽、發揚優良傳統、樹立良好形象。開展好“敬老月”活動,把尊老敬老教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教育在職幹部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形成關心離退休幹部的良好風尚。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在各單位黨委領導下進行,確定一名領導分管離退休幹部工作。可成立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指導開展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六條 人民銀行對離退休幹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幹部離退休後,均按照該原則,由本人行政關係所在的單位進行管理服務,各分行監管辦的人員退休後,原則上就地安置,由所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代管。

第七條 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設離退休幹部處,按“管理本級,指導下級”的原則開展工作。分行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分行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轄區內離退休幹部工作。省會城市中心支行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本中心支行和分行委託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八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總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老同志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三)參與和做好本單位涉及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喪葬和善後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管理使用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經費;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的處理和離退休幹部信息統計工作;

(六)指導檢查本轄區離退休幹部工作;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的配備,必須與擔負的任務相適應。各單位要根據中編〔1993〕5號文件精神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地市中心支行應在人事科有一名副科長主管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條 幹部離退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各級領導要注意從政治上關心老同志,使他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到政治堅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節。

第十一條 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單位黨的工作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應採用靈活多樣的方法,如報告會、座談會、學習討論會、組織生活會、讀書班、政治理論講座、談心等,緊密聯繫離退休幹部的思想實際,經常進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觀等方面內容的教育。對思想認識問題以正面引導、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為主;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經常的思想政治工作與個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做離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一定要耐心細緻,啟發誘導,化解矛盾,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中。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中組部《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的意見》和總行《關於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規定》精神,本着有利於離退休幹部參加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或黨小組。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嚴格黨員組織生活,發揮黨組織對離退休黨員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第十三條 各單位黨委要把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納入黨建規劃,關心、支持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並在活動場地、經費、學習資料等方面給予保證。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離退休幹部政治學習制度,按規定組織離退休幹部看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加強與老同志的.聯繫,定期召開離退休幹部座談會,及時通報有關情況,注意傾聽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經常開展對離退休幹部的走訪慰問活動,特別是元旦、春節期間的慰問要形成制度。各單位領導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在慰問中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對老同志的實際困難要及時給以解決。

第十六條 有計劃地組織離退休幹部就地就近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使他們瞭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成就,加深對黨的方針政策的理解。

第十七條 重視做好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工作,對老同志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妥善地予以解決;對尚不具備條件解決的問題,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違背政策、要求過高的老同志,要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對不聽勸導的要批評教育,努力使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四章 生活服務

第十八條 落實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確保老同志離退休金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及時報銷。

第十九條 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時發放生活補貼費以及護理費。對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的生活困難應給予特殊的照顧。

第二十條 按照老同志也應分享改革成果的精神,凡國家明文規定提高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要不折不扣兑現,各單位內部提高在職幹部福利時,對離退休幹部應同時考慮。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幹部的住房標準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離退休幹部與在職幹部一樣參加房改。

第二十二條 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用車服務,配備必要的車輛,保證離退休幹部因病及集體活動用車。

第二十三條 離休幹部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一次性探親待遇,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準報銷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往返車船費。

第二十四條 幹部離退休後按工會章程的規定,保留會籍、免交會費、享受工會的福利。工會對離退休老同志應在生活、學習、文體、娛樂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政策或當地政府規定條件,本人申請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對申請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主管部門應負責與其安置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就被安置人員的住房、政治學習、生活服務以及黨員組織生活等事宜簽訂協議,保證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安度晚年。

離退休幹部易地安置必須堅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則,按黨中央、國務院、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已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不再重新安置。

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對本單位安置在外地的離退休幹部應保持聯繫,定期看望。

第五章 醫療保健

第二十六條 離退休幹部享受與同級在職幹部的門診、住院待遇。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用在制度規定範圍內實報實銷;退休幹部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按醫療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定期組織離退休幹部體檢。

第二十七條 離退休幹部生病住院,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要前往醫院看望。重病期間主管領導應去醫院慰問,對患絕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關照。

第二十八條 離休幹部健康休養提倡就近就地。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離休幹部的身體狀況,適當組織去外地健康休養。

第二十九條 離退休幹部逝世,應堅持移風易俗、喪事從簡的原則。離退休幹部逝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應與在職幹部去世一樣。

第三十條 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逝世其喪事由原單位主辦,遺留問題由原單位負責研究解決,安置所在地的代管部門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共同處理好離退休幹部逝世的善後事宜。

第六章 發揮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要重視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應堅持自願和量力、社會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組織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要堅持面向社會,面向羣眾,面向基層,多做拾遺補缺的社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發揮作用的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教育他們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遵紀守法,提倡奉獻精神,定期彙報在外思想和工作情況。

第七章 文體活動

第三十四條 組織離退休幹部積極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鼓勵老同志參加老年大學,豐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條 根據老同志的興趣和愛好,建立各類老年文體活動小組和活動制度,組織文體骨幹培訓,及時交流情況,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推動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老年文體活動的開展,搞好活動場所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為離退休幹部開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動創造條件。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人民銀行離退休幹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總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級設立離退休幹部信息庫。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離退休幹部信息庫的管理,配備專用設備和操作人員,建立相應制度,實行定期維護,確保信息數據完整、準確、全面。

第三十九條 按時填報離退休幹部情況統計報表及有關統計資料,做好離退休幹部統計工作,發揮信息統計數據資源的作用。

第九章 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重視離退休幹部工作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熱愛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同志充實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

第四十一條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注意提高思想理論和政策業務水平,按照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守則》的要求,嚴格規範自己的言行,樹立全心全意為老同志服務的思想,紮紮實實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領導要關心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的成長進步,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交流及其他待遇方面與其他部門幹部一視同仁。離退休幹部工作“雙先”表彰獎勵納入單位表彰工作統一規劃。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民銀行系統各分支行。各行屬院校、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各單位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3

離退休職工之家是離退休人員開會、學習和進行各種娛樂活動的場所。為充分發揮活動中心的功能,更好地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到離退休職工之家參加活動的老同志,請主動出示活動證件,自覺遵守活動中心的各項規定,維護活動秩序,共同把活動中心辦成老年之家,使之成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陣地。

二、凡到離退休職工之家活動的同志,應發揚團結友愛精神,舉止文明,衣着得體,講究禮貌,互諒互讓。

三、保持室內安靜,請勿大聲喧譁。

四、保持室內清潔衞生、禁止吸煙,請勿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五、愛護活動中心的一切設施、設備、物品,不得帶出室外,如有損壞請賠償。

六、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七、請勿帶領無證人員及兒童入內。

八、嚴禁利用離退休職工之家器材賭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60qrk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