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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二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幹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軍休幹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軍休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幹部的專設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所、軍休服務站等,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軍休幹部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閲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等。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將軍休幹部納入本級老幹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幹部參加。

第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軍休幹部。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十一條 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舉行新接收軍休幹部迎接儀式。

(二)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培育軍休幹部文化隊伍,開展軍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經常性走訪探望,定期瞭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幹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著作出書、發表言論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幹部遵紀守法和遵守軍休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鼓勵支持軍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採取定期聯繫、定人包户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幹部提供細緻周到的服務。對失能、失智、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休幹部,應當重點照顧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範標準,推進服務管理工作標準化建設,確保規範運行。

第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醫療、養老、志願服務等方面力量,為軍休幹部提供多元服務。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絡“軍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推進軍休老年大學建設,線上線下融合,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休幹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軍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休幹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在軍休機構內軍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羣眾性組織。

軍休機構內設有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軍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精幹高效、便於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軍休機構。

第二十四條 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政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幹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之成為組織、凝聚、教育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休幹部中的流動黨員管理,將流動黨員就近安排在暫住地軍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閲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開展適老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設立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衞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在編制員額內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一條 軍休機構在編制員額內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軍人家屬。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強化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樹牢全心全意為軍休幹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休幹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考評體系,定期對軍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測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崗位交流制度。對軍休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並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正式編制內的從業人員,但訂有服務協議期限的僱傭契約者和臨時工除外。

3.退休定義

3.1申請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3.1.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3.1.2服務滿15年以上。

3.2命令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滿60歲。

3.2.2因工傷病逾24個月未復職者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3.3以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如其主管因業務需要而認為必需留用者,經呈請項目總經理核准,酌情延長或反聘為顧問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為一次性給付形式。

4.2員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職員最後服務日的基本工資為基數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4.3退休職員最後一年的獎金按在職時間比例仍予一次性給付。

4.4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可經項目總經理提請董事局核定,酌情加發退休金。

4.5退休金於職員經核准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後即予給付。

4.6因工傷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給付退休金外,其餘工傷賠款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規定給付。

4.7人事部門在員工辦理退休時,應協助辦理社保養老金領取手續。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做好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實現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結合辦公室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不斷提高服務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端正服務態度,認真貫徹落實好離退休幹部政策。

2、要做好機關離休幹部的服務及帶有全局性、政策性的工作。各有關室(部)應積極主動做好退休幹部、職工的日常服務工作。

3、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崗位職責,高效優質服務。要加強與離退休幹部的聯繫與溝通,對他們提出的實際問題,按照權限範圍給予答覆和解釋。需要有關單位解決的,要做好協調工作;需要辦公室領導解決的,要及時請示報告。

4、建立健全離退休幹部學習制度,堅持以自學自教為主。認真學習,學習黨的方針政策,瞭解辦公室及國內外大事,做到政治堅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5、每年要向老幹部通報一至二次工作情況,並建立健全在職領導與離退休幹部的聯繫制度,每年要聯繫或走訪慰問一至二次。

6、堅持家訪制度,重大節日或離退休幹部住院時,辦公室和有關領導要走訪慰問和探視。

7、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優勢,積極組織他們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老幹部實際和特點,本着自願和量力而行的'原則,適當安排他們開展一些調查研究、傳統教育、宣傳政策、化解矛盾等社會公益活動。

8、有關室(部)要積極為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要總結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的先進事蹟和典型經驗,對做出成績的應給予表彰。

9、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縣紀委組織部負責,各科室做好配合。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4

更好地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好我局老幹部工作,認真落實老幹部“兩項待遇”,本着妥善安置、幫助照顧好老幹部,努力發揮老幹部的餘熱,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政治待遇

第一條老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重要力量,做好離退休老幹部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大幹部職工,要充分尊重老幹部,樹立敬老愛老的風尚,關心照顧好老幹部,讓他們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託,充分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

第二條辦公室為離退休幹部職工免費訂閲一份刊物,黨支部應每季度組織老幹部學習一次。對年老多病不能參加學習的`同志,應提供相應的便利學習條件。

第三條每年春節和重陽節,局領導及老幹部工作人員,應組織看望和慰問離退休老幹部。

第四條每年由局領導適時向全體老幹部通報重大工作情況,聽取老幹部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濟待遇

第五條辦公室每兩年組織老幹部體檢一次。老幹部因病住院,身邊無子女或其它親屬照管者,可聘請護理人員進行護理。老幹部住院期間,局領導或委託辦公室進行探望。

第六條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政治待遇不變,福利待遇從優的原則。在老幹部退休時由局領導組織召開一個歡送會,送一份紀念品。

第七條老幹部福利性待遇,原則上與在職幹部職工同等。

三、參觀、考察、學習

第八條每兩年組織一次老幹部到市內縣區範圍進行參觀考察,瞭解和感受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的顯著變化。並對全市環保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建設。

第九條參觀、考察堅持單位組織、個人自願,出發前應進行體檢,由辦公室派員帶隊做好服務。

四、經費開支

第十條按規定提取部分老幹活動經費,本着依照規定,滿足需要,節約有度,儘量不超支。

五、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要把老幹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歸口辦公室日常管理。分管領導每季度聽取一次老幹部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老幹部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其他有關科室給予支持,共同作好老幹部工作。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5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離退休老同志的服務工作,並逐步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政治學習

1、離休幹部閲文件、聽報告等政治待遇,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老幹部以支部為單位集中學習、活動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團公司舉辦的重大活動,邀請離退休幹部參加。

4、根據老幹部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自身實際,限額為離退休幹部訂閲報刊雜誌。

5、每年組織離退休老同志參觀兩個文明建設新成果。

6、集團公司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老幹部工作。定期由集團公司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一次E主要工作情況,並認真聽取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

二、生活服務

1、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規定出台,及時傳達並認真貫徹落實。

2、協助E醫院做好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和定期巡診、體檢工作。

3、對離退休幹部住院,協助其家屬辦理入、出院手續,並及時向集團公司分管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報告。

4、每逢重大節日,對離退休老同志分別進行走訪慰問。

5、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春節前看望老幹部遺屬。

6、不定期地向離退休幹部徵求意見,瞭解並掌握有關情況。

三、車輛使用

1、集團公司為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配備專用車輛,為老幹部提供專門服務

2、離退休幹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動,安排車輛接送。急診就醫,隨時安排車輛接送。

3、離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車,收取一定的汽油費。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範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指的退休幹部,是指福泉市機關事業單位、市管國有企業所有退休幹部職工。

第三條縣處級以上退休幹部由市委組織部管理考核為主,原單位配合;其他退休幹部由所在部門(單位)、鄉鎮(街道)(以下簡稱原單位)管理考核。由市委組織部對各部門(單位)、鄉鎮(街道)退休幹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條各部門(單位)、鄉鎮(街道)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建強退休幹部黨支部,加強退休幹部學習教育、監督管理,落實好相關工作保障制度;

(二)落實領導班子成員聯繫退休幹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三)健全和落實退休幹部的關心關愛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健康體檢,重要節慶節日開展走訪慰問;定期瞭解退休幹部思想、家庭、生活狀況,為退休幹部排憂解難;及時迴應退休幹部訴求,並落實好各項待遇;

(四)通過參觀、座談、集中學習等方式,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按規定組織退休黨員開展黨的組織生活;每年召開1次以上座談會,通報單位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五)結合實際對本部門(單位)表現優秀的退休幹部進行表彰。

第五條部門(單位)、鄉鎮(街道)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黨建工作成效考核內容。因失職失責、教育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響的,當年綜合考核不得評為“第一”等次,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並視情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責任。

第六條退休幹部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黨和國家形象,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積極支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擁護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三)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注重家風家教,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積極參加原單位或所居住社區組織的相關活動,退休黨員按照“便於管理、個人意願”的原則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按規定參加原單位或居住地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眾的監督;

(五)積極參加老年大學、關工委、經促會、老年書畫研究會等依法設立的老年社團組織,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六)及時向原單位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異地居住人員要主動與單位對接,定期交流思想動態及生活情況。

第七條退休幹部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涉及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在公開場合、互聯網等發表錯誤言論,製作、傳播其他有嚴重問題的文章、言論、音視頻等信息內容,醜化黨和國家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

(三)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法組織活動,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製造或散佈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通過散佈小道消息、散發匿名信等非正常渠道反映他人問題,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在婚喪嫁娶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藉機收斂錢財的;違規操辦生日宴、謝師宴、升學宴、喬遷宴、滿月酒等酒席的;

(六)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集體上訪,或為纏訪、鬧訪者提供便利條件的;

(七)在市委市政府重點項目建設、徵地拆遷、老舊小區改造等民生工程推進中無理取鬧、擋工堵路,或者強迫、唆使、協助他人違規違紀的;

(八)在基層治理、鄉村振興、換屆選舉、文明城市創建、衞生城市創建、安全感滿意度測評等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並製造或造成負面影響的;

(九)不服從單位管理,長期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學習活動的;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按期交納黨費,不執行黨組織決議、決定的;

(十)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等兼職兼薪,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收益的;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個人的影響違規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的。

第八條退休幹部當年獲得中央、省、州、市各級黨委政府表彰的,按當年年度生活慰問金標準分別增加0.4、0.3、0.2、0.1個係數增發年度生活慰問金;獲得中央、省、州所屬老幹部管理部門或從事參與工作行業部門表彰的,按當年年度生活慰問金標準分別增加0.4、0.3、0.2個係數增發年度生活慰問金;為福泉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當年年度生活慰問金標準增加0.1個係數增發年度生活慰問金。退休幹部出現第七條其中1款的,降低0.1個係數核減發放年度生活慰問金;出現第七條其中2款的,降低0.2個係數核減發放年度生活慰問金;出現第七條其中3款及以上的,取消年度生活慰問金;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九條退休幹部違反本意見的處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核實。原單位對退休幹部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聽取公檢法司、紀委監委、鄉鎮(街道)、社區、小區、各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等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瞭解相關情況。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可以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二)提出意見。原單位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單位黨委(黨組)審核;

(三)研究討論。徵求組織、人社部門意見後,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存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應當就處理意見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佈決定。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向受到處理的退休幹部本人宣佈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向市委組織部報備處理情況,依情況作出下一步處理決定。

第十條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退休幹部的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二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幹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軍休幹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軍休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幹部的專設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所、軍休服務站等,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軍休幹部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閲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等。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將軍休幹部納入本級老幹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幹部參加。

第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軍休幹部。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十一條 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舉行新接收軍休幹部迎接儀式。

(二)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培育軍休幹部文化隊伍,開展軍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經常性走訪探望,定期瞭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幹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著作出書、發表言論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幹部遵紀守法和遵守軍休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鼓勵支持軍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採取定期聯繫、定人包户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幹部提供細緻周到的服務。對失能、失智、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休幹部,應當重點照顧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範標準,推進服務管理工作標準化建設,確保規範運行。

第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醫療、養老、志願服務等方面力量,為軍休幹部提供多元服務。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絡“軍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推進軍休老年大學建設,線上線下融合,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休幹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軍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休幹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在軍休機構內軍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羣眾性組織。

軍休機構內設有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軍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精幹高效、便於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軍休機構。

第二十四條 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政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幹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之成為組織、凝聚、教育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休幹部中的流動黨員管理,將流動黨員就近安排在暫住地軍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閲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開展適老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設立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衞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在編制員額內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一條 軍休機構在編制員額內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軍人家屬。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強化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樹牢全心全意為軍休幹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休幹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考評體系,定期對軍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測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崗位交流制度。對軍休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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