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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的規章制度十篇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十篇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1

博物館管理制度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十篇

1、呼瑪博物館的所有展覽免費向公眾開放。

2、參觀時請您自覺遵守參觀秩序,不要大聲喧譁,以免影響其他觀眾。

3、酗酒者、衣冠不整者以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無監護人陪伴的,謝絕入館。

4、管制械具、打火機等易燃及寵物不允許帶入場館,請提前處理。

5、參觀前可將隨身包裹寄存,貴重物品自行保管。

6、請您不要將飲料、食品等帶入展廳。

7、參觀時請您不要觸摸文物及展品。

8、請不要在場館內吸煙,自覺維護環境衞生,請勿丟棄雜物。

9、請不要在場館內奔跑追逐、攀爬躺卧,並請您照顧好老人和孩子,我們大家共同維護良好的參觀秩序和參觀環境。

10、如遇各類突發事件,請服從工作人員指揮

博物館安全保衞制度

為使博物館內有個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我館不發生任何事故,特制定安全保衞制度。

1、成立領導小組,館長任安全保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2、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分析館內存在的問題,對於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3、定期召開職工大會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做好每個職工的思想工作。

4、在重大節日期間領導幹部都要輪流值班,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及有關部門。

5、領導在節假日親自值班,同時定是不定時的對館內安全保衞工作及夜勤人員值班情況進行檢查。

6、加強對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館內專門僱傭一名夜勤人員進行看門守户,同時負責館內中午下班後的安全工作。

7、財務部門嚴守財經紀律,加強對財務室和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以防失盜。

8、展廳、庫房是易燃場所,是防範的重點,嚴格按照消防要求,配備消防滅火器。

9、加強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電工要經常對電源電線進行檢修,以防不測,造成火災。

博物館文物保管制度

1、文物必須經過鑑定、分類登記、編目後,方能同“入庫憑證”一起入庫,保管接收人員必須與登記移交人當面點清。入庫憑證必須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門負責人簽字,一式兩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執一份留檔備查。

2、文物入庫後,報關員必須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妥善保管。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要設立專庫或專櫃,重點保管。

3、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庫內及其附近應保持整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並嚴禁煙火,庫房區無人時,應切斷所有電源開關和總閘。

4、嚴守庫房祕密。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主管領導和保衞部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入庫房。經許可者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入庫。庫房內一般不接待參觀。進入庫房一律不準帶入個人提包和食品。除庫房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進出庫房均應辦理登記手續。

5、內部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入庫憑證。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須經管領導批准,其他藏品須經保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方可辦理提用手續,用畢應及時歸還。

6、保管部門必須對藏品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使用部門應尊重保管組的意見,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予以糾正。

7、外單位提用藏品時,一般應在館內進行。提取藏品須經館領導批准,由有關保管人員承辦並負責藏品的安全,用後立即歸庫。

8、庫房藏品中無價值的文物需處理時,須報主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並應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在總登記帳上加以説明。註銷憑證要裝訂成冊作為處理藏品清冊,留檔備查。

9、經常使用的容易損壞的藏品應予複製作為陳列、研究的代用品,複製品應加標誌,以免真假混淆。複製品使用的材料、工藝程序、複製數量和複製時間等,均應作出詳細記錄歸入藏品檔案。

10、藏品如需修復,由保管部門提出修復方案報請領導批准。藏品修復前,應做好照相、測繪記錄。修復時,不得任意改變其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同時,還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藝流程等記錄。修復工作完成後,這些資料均應歸入藏品檔案。

11、如外單位因陳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資料或複製藏品,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具體承辦部門負責辦理一切手續,並適當收取成本費或稿費。未發表的一級館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資料,一般不予提供。

12、每年年終時,保管部門對藏品總數及增減變動數字進行一次認真的統計,並列表上報主管領導和省文物局。

博物館藏品管理制度

一、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科學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出和提供使用(對社會主要是提供藏品資料、研究成果)的責任。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鑑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藏品保管是博物館一項經常性的重要業務工作,應由館長分工負責領導。必須設立專門保管部門或配備專職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並保持相對穩定。

三、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刻苦鑽研業務,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對於接觸有毒藥品、塵埃的保管工作人員,應按照當地有關工種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

四、為保證藏品安全,進行科學研究或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調撥或借用全國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撥或借用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其中一級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館財務管理制度

1、財務人員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執行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2、博物館資金實行統一管理。

3、開展某些工作需收費,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收取。

4、因開展各項業務或活動需使用經費時,必須按照財務制度嚴格審批,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借款使用。

5、財務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會計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6、報賬必須符合財經法規、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博物館保潔管理制度

為規範呼瑪縣博物館保潔工作,提高保潔員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博物館各項規章制度。

2、文明服務、禮貌待人,並注意保持個人的儀容儀表,樹立良好形象。

3、愛崗敬業,聽從館領導安排,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工作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區域內的保潔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曠工離崗,工作時間不幹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發揚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禮相待。

6、清潔過程中如發現觀眾有吸煙、破壞公共設施、毀壞公共財物等不文明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天行政總值班人員或帶班領導。

7、清潔過程若發現異常現象,如跑、冒、漏水和設備設施損壞、故障等,及時報告行政總值班人員或帶班領導,並有義務監視事態過程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積極協助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8、清潔工具和用品由保潔人員按需領用,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人為損壞,不得將清潔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帶回家中使用,如損壞或遺失工具照價賠償。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還失主。

博物館講解員制度

第一條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履行職責,勤奮工作,爭先創優,為創造單位和諧的工作環境和單位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條對待客人要謙虛謹慎,熱情待人,微笑服務;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三條提高服務水平,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四難”現象。

第四條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講操守,樹誠信,重品行,注重培養健康的生活情趣,明辨是非,克己慎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第五條遵守勞動和工作紀律,遵守崗位職業規範,堅持正常的作息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愛崗敬業。

第六條熱愛講解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向社會和觀眾提供優質的講解服務。

第七條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加強品德修養,微笑服務,文明服務,工作時間使用普通話(外語種講解員講解中除外)。

第八條根據講解材料提煉、編寫講解詞,文字流暢、詞彙豐富、實事求是,在實際講解中找到適合自己的講解風格。

第九條做好諮詢解答工作,認真解答觀眾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問詢,虛心聽取觀眾意見,善於向觀眾學習。

第十條積極反映講解接待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合理建議。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2

一、工作時間(週一閉館,節假日除外)

夏季(5——10月):9:30——17:30冬季(11——4月):10:20——17:00

二、工作紀律

1、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遲到、早退、脱崗、離崗。遲到、早退到5到15分鐘罰款5元,15分到30分鐘以內處以10元罰款,一週累計遲到三次按事假一天處理,扣除一天工資;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按事假一天處理;未經批准擅自缺崗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兩天工資。

2、所有工作人員一次性請假超過三天,需報請館領導批准。病假以醫院當日處方和購藥票據為依據。請假未獲批准,自行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上班時間因公因私外出、中途離崗都必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私自外出、脱崗5到15分鐘罰款5元,15分到30分鐘以內處以10元罰款,脱崗30分鐘以上,扣除一天工資;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按事假一天處理

3、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統一着裝上崗,佩戴工作證,不得披頭散髮,不得佩戴誇張首飾,發現一次違規者給予警告一次,每發現一次處以10元罰款。

4、展廳工作人員撿拾遊客遺失物品必須向帶班人員彙報,不得隱匿不報和侵佔,如發現此類情況,在勒令退換的同時予以辭退。

5、所有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媒體採訪,如有未經館領導審批,私自代表博物館接受媒體採訪者,對所產生的影響和後果負全權責任,並予以辭退。

6、旺季午餐時間為中午12:30,不得提前離崗就餐,經發現,處以10元罰款;淡季為半天班,1:30為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前離崗,發現一次處以10元罰款。

7、講解員須服從講解接待工作安排,不得互相推脱、消極怠工及,如發現有此類情況,警告一次,出現三次此類情況,自動離職;講解員無客觀理由不得拒講,發現一次,自動離職;講解員在講解服務中應始終禮貌有加,儘量滿足遊客的合理需求,不得對遊客為難,不得對遊客提無理要求,一旦出現有遊客投訴講解員情況,上報館領導,館內做統一處理,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經濟處罰或辭退;講解服務時間在30分鐘以內(特殊情況除外)的,享受講解提成的50%。講解員不得向遊客索取小費,發現一次,自動離職。

8、所有講解員(包括正式職工)有享受講解提成的權益,同時也要履行免費講解的義務。講解員一年免費講解不得少於20次,未滿20次者扣除差額次數的講解提成,按相應的講解提成20元一次計,(如只完成5次,則扣除15次×20元);超過20次者予以適當獎勵,超出一次按25元一次提成(如共完成25次免費講解則按超出的5次×25元)。

9、講解員在辦公室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不得吸煙、大聲喧譁,保持辦公室乾淨整齊,不得在辦公室內叫外賣,以上情況每發現一次處以罰款15元。

10、展廳清場時,講解員有責任關閉講解員辦公室電源,清楚安全隱患,若發生重大事故,講解員全體承擔事故後果,直接責任人予以辭退。講解員必須在展廳清場、閉館後隨工作人員一起離開,不得無故提前離崗。

11、前台接待人員待人接物和藹大方、舉止得體,做到禮貌接待,對遊客的提問要認真回答,不能有牴觸情緒。前台為接待遊客的地方,坐姿端正,起立接待,不得兩人同時擠坐於一張凳子之上;不得在前台吃零食;不能嚼口香糖;不得在前台高聲喧譁、播放音樂、看雜誌;不得將個人用品放置於前台桌面,保持前台工作區域乾淨、整潔。前台對導覽器要細心看護,及時充電,做常規檢查,對有故障的導覽器要及時上報維修。前台工作人員與下班前必須做好當天遊客的分類統計,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以上現象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一次,每發現一次則予以10元罰款。

12、保潔人員統一着裝上崗,必須保證陳列部各區域環境衞生的整潔,上班時間嚴禁聚眾聊天、吃零食,各自在所負責的區域內清潔衞生,實行責任區域到人。如發現工作時間內不在負責區域內,給與警告一次,每發現一次者處以罰款10元。下班清場之前,保證展廳內衞生的整潔。

13、存包、發號工作人員不得在工作室內吃零食、抽煙、大聲喧譁,必須保證工作室乾淨、整齊,一經發現警告一次,每發現一次予以10元罰款,存包、發號人員有責任向陳列部帶班人員彙報公共設施損壞情況和所需物品。如有撿拾遊客失物或遊客未領取物品時,必須及時向帶班人員彙報,若隱匿不報或侵佔他人財物,發現後在勒令退還的同時予以辭退。

14、存包室內為存放遊客物品的地方,嚴禁第三人進入室內,若發現有存包工作人員以外人員進入,一律按曠工處理。由於存包人員自身原因丟失鑰匙或遊客存放物品,有責任人賠償全部損失並辭退。下班前,必須保證工作室內電源關閉,清楚安全隱患,若發生重大事故,由責任人負全責並予以辭退。

15、旺季期間講解員、前台、保潔員在餐後至15:00之間可以休息,但不能出館,期間必須保證安排值班人員保證正常接待和衞生清理。

三、輪休制度

由於我館旅遊旺季接待任務繁重,陳列部工作人員均正常上班,因此在淡季(11—4月)特准每人20天輪休補償(一般情況下一次性休息三天,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由於夏季接待量大,工作強度高,每人每月不得請假超過2天,超出1天,扣除冬季輪休2天(曠工一天算兩天事假)。上班滿一年,無超出規定假期者,享受20天輪休;上班滿半年者,無超出規定假期者,可享受10天輪休。

四、獎懲制度

所以聘用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實行獎懲制,於旺季(5-10月)分別於

8、11月(三個月為一個考核期)分兩次進行考核。將以上違反規定所罰款項的資金用於獎勵表現優秀的工作人員。

單位在年終根據工作人員一年的表現,評選先進工作者,單位予以獎勵。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加強博物館的管理,繁榮首都文化事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博物館應當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傳播有益於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優秀文化和科學精神,豐富人民

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眾素質,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第四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博物館工作。區、

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

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博物館進行管理。

第五條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

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發展與保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發展博物館事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條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博物館,優先發展填補

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地區文化、行業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政府興辦的博物館的事業經費,

並逐步增加投入。其他的博物館的主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正常業務

活動經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博物館開展面向老年人、殘疾人、青少

年學生的公益性活動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條博物館可以多渠道籌措資金髮展博物館事業。博物館可以

依法開展符合本館特點的經營活動,接受損贈、資助。經營活動的

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全部用於發展博物館事業。

第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博物館捐贈或者以其他形式

提供資助。捐贈人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第十二條博物館享有名稱專有和依法徵集、採集藏品的權利。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

模相適應並適宜對外開放;

(二) 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 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量和代表性、成系統的藏品;

(四) 館長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兩年以上博物館管理工作經驗,或者在相關領域有專長;

(五)具有與博物館主要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對本館藏品的研究有專長;

(六)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具備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博物館註冊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大綱;

(五)館舍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經費證明;

(七)館長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以及從業簡歷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覆並告知理由。博物館經核准登記後,主辦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向社會開放。6個月內未向社會開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博物館的館長、館址、基本陳列、藏品目錄、展覽面積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不符合博物館登記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博物館應當為觀眾提供展品文字説明和講解服務。博物館的展覽、講解內容應當有利於促進社會進、傳播科學文化知識;不得宣揚淫穢、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揚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博物館應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展覽、陳列水平,增強宣傳教育效果。

第十九條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結合本館特點舉辦臨時展覽、巡迴展覽,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博物館應當向老年人、殘疾人優惠開放,向青少年學生免費、定期免費或者低費開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博物館向社會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博物館章程開展業務活動;

(二)陳列展覽以原物、真跡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和替代品的予以註明,復原陳列保持原貌;

(三)無正當理由由全年展覽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個月;

(四)變更展覽時間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4

一、參觀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愛護展品:博物館陳列的展品,大多數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或藝術價值,其中一些是國寶和珍貴物品。因此,參觀博物館時一定要:

(1)愛護展品,做到不抽煙,不隨便觸摸展品,不任意使用閃光燈拍照。

(2)應當愛護博物館內的展台、照明等設施。

文明參觀:

(1)參觀博物館時應保持安靜,不要大聲喧譁。

(2)聽講解員講解時要專心,不要出言不遜,妄加評論。

(3)參觀者應自覺遵守博物館有關規章制度,不要一邊參觀一邊吃零食。

(4)人多時,不要擁擠,而應當按順序邊看邊走。

(5)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長時間駐足,以免影響他人欣賞。

(6)超越他人時要講禮貌,注意不要從他人面前經過,以免妨礙他人觀賞,而應當從其身後走過。如果必須從他人面前經過,則應説:“對不起,請讓我過一下。”

動眼不動手:

展覽館、博物館裏展出的藝術品一般都是十分珍貴的,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和經濟價值。但少數參觀者在參觀時總是覺得“不過癮”,一定要親手摸摸展品,這種做法對展出的藝術品是一種極大的“傷害”,甚至會起到破壞作用。很多展覽館、博物館都有“不要觸摸展品”的規定,對於那些價值極高的文物,博物館也採取了設玻璃罩、隔離線等的保護措施。但不是每一件展品都有防護措施,如果參觀者不遵守基本的規定,展覽館、博物館“防不勝防”。所以在參觀時,觀眾應注意查看展品旁的説明,這樣做既可以瞭解展品的基本情況,也會對其價值作出判斷。有些展品的説明文字中會有明顯的“禁止觸摸”的標誌,參觀者應留心查看。

二、博物館工作人員職責: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服從大局,恪盡職守,愛崗敬業,開拓進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

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祖國優秀歷史文化和光榮革命傳統。學習專業知識,掌握業務技能,增強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以優異的工作成果奉獻社會。、提倡艱苦奮鬥、勤儉創業精神。關心集體,尊重同志,團結協作,誠實守信。弘揚正氣,抵制一切不正之風。、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廉潔奉公。

在文物調查、考古發掘、陳列展示和宣傳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壟斷文物資料並謀取私利的行為。

博物館工作人員在徵集和收購文物時,所徵集和收購的文物及其有關資料必須全部上交單位,嚴禁隱瞞私存。遇有出土文物,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

文物工作者個人不得收藏、買賣文物。嚴禁利用職權在文物徵集、收購工作中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維護國家對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嚴禁將屬於國家所有的館藏文物出售或變相出售。嚴禁將國家所有的文物作為禮品贈送給任何部門或個人。

樹立文物主權意識、知識產權意識和文物安全保護意識。嚴守國家文物機密,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未經發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資料。發現文物被盜竊、盜掘或遭受其它損壞,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嚴禁隱匿不報。

在對外合作或涉外活動中,必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權益,合作和交流項目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協議規定進行,個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諾。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為自己和親友謀取私利。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羣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五條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博物館依法享受税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第七條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第八條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對為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條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相應數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並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五)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堅持新建館舍和改造現有建築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作為博物館館舍。新建、改建館舍應當提高藏品展陳和保管面積佔總面積的比重。

第十一條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館址;

(二)辦館宗旨及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並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館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三)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説明;

(四)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陳列展覽方案。

第十五條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博物館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第二十一條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條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於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前款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博物館藏品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博物館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

第三十條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

(五)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説明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説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博物館應當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具備條件的博物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其門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佈。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博物館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第三十四條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博物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應當發揮藏品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應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

博物館應當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公眾應當愛護博物館展品、設施及環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設施。

第三十八條博物館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及藏品保護、研究和展示水平,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依照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6

(一)安全保衞的組織領導

一、博物館建立由館長牽頭、以保衞科為骨幹、其他科室人員共同參加的安全保衞領導組。

領導組暫由×人組成,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全館的安全保衞工作。

二、博物館設保衞科,具體負責全館的文物展品、展廳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安全運行。

三、安全保衞領導組和保衞科要隨時與文化藝術中心管理處保衞科聯繫,同時要取得城區派出所和縣公安局及消防部門等有關單位的支持和指導。

(二)安全保衞的主要職責

一、有秩序地組織遊客進入展廳,維護展區正常秩序,監督遊客文明參觀,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二、保證各展廳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財物的絕對安全。

三、維護遊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維護博物館全館工作人員在正常情況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盜、防火和防止各種事故的前提下,隨時注意發現隱患,消滅隱患。

六、宣傳安全知識,制定安全設施。

(三)保衞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一、熱愛祖國,熱愛本職工作。

遵紀守法,無不良嗜好。

二、樂於奉獻,先公後私,關心羣眾,尊老愛幼,具有見義勇為的精神。

三、積極學習,勤勞樸實,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艱苦奮鬥精神。

四、積極鍛鍊身體,具有一定的防衞技術本領和應急能力、應變能力。

(四)安全保衞的具體要求

一、保衞人員實行24小時當班,保衞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輪休和因病、因事請假期間的當班人員,尤其要做好節假日的執勤安排。

二、保衞人員必須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班開門,閉館後認真清查展廳的`展櫃及鎖子是否完好,並及時鎖好館門。

三、保衞人員必須隨時檢查各自負責的展廳、展區。

如發現展品丟失、損壞和其他異常情況,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及時處理。

四、保衞人員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從保衞科統一調動。

特殊情況下,一聲令下,保證召之即來。

五、保衞人員必須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須特別注重儀表,保證嚴肅威武。

六、保衞人員對待遊客必須態度和藹,文明禮貌,有問題耐心解答,必要時及時請示領導解決。

嚴禁同遊客爭吵,嚴禁頂撞遊客,更不許頂走遊客。

七、不斷學習博物館知識、文物旅遊及消防等各項法規條例,增強法制觀念。

(五)安全保衞的幾項規定

一、安全保衞領導組每週至少突擊檢查一次,並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討論解決安全保衞工作中的問題。

二、保衞科每日應巡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三、保衞人員向保衞科,保衞科向館領導簽定安全保衞責任書。

四、凡在安全保衞工作中發現並排除重大隱患,避免重大事故,解決重大問題,做出重大貢獻者,保衞科應及時報告館領導,並由本館向縣以上有關部門報告,力爭給予應有的表彰獎勵。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7

為了接待好重要客人,滿足參觀單位及觀眾個人的特殊參觀需求,特制訂本制度,由宣教部負責實施管理。

一、貴賓接待室對觀眾實行有償服務,免費使用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市委、市府及文化局領導除外)。

二、宣教部講解員要增強為觀眾服務的意識、樹立本單位的良好形象,給觀眾創造一個寧靜、舒適、優雅的參觀、休閒環境。

三、宣教部列出值日輪流表,按輪流表做到接待室每天有專人負責,實行值日負責制,宣教部其他成員共同配合管理。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及時處理。

四、輪流值日的講解員必須始終保持接待室整潔,無污漬(每天一次清掃,做到窗明几淨,地面清爽,擺設整齊,設施完好);保證被接待觀眾有茶水喝,有錄像看,炎熱及寒冷天能享受空調;組織好副部長級及以上領導留墨題詞工作。

五、值日人員在做好接待服務的同時,應當按標準向觀眾收取接待室使用及服務費。對觀眾所需的`紀念物品有代銷的責任,款項及時上繳。

六、值日人員在接待室接待的觀眾必須每次登記,按月統計。贈送紀念品必須有單位領導簽字,發售的紀念品均應詳細記錄登記。

七、注意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用水,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八、本制度由宣教部負責解釋。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8

一、 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科學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出和提供使用(對社會主要是提供藏品資料、研究成果)的責任。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鑑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 藏品保管是博物館一項經常性的重要業務工作,應由館長分工負責領導。必須設立專門保管部門或配備專職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並保持相對穩定。

三、 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刻苦鑽研業務,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對於接觸有毒藥品、塵埃的保管工作人員,應按照當地有關工種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

四、 為保證藏品安全,進行科學研究或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調撥或借用全國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撥或借用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其中一級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9

為規範呼瑪縣博物館保潔工作,提高保潔員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博物館各項規章制度。

2、文明服務、禮貌待人,並注意保持個人的儀容儀表,樹立良好形象。

3、愛崗敬業,聽從館領導安排,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工作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區域內的保潔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曠工離崗,工作時間不幹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發揚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禮相待。

6、清潔過程中如發現觀眾有吸煙、破壞公共設施、毀壞公共財物等不文明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天行政總值班人員或帶班領導。

7、清潔過程若發現異常現象,如跑、冒、漏水和設備設施損壞、故障等,及時報告行政總值班人員或帶班領導,並有義務監視事態過程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積極協助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8、清潔工具和用品由保潔人員按需領用,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人為損壞,不得將清潔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帶回家中使用,如損壞或遺失工具照價賠償。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還失主。

博物館的規章制度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衞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成立由安全保衞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衞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衞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緻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範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在未解決前必須採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八、安全保衞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並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籤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並由安全保衞部備案。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衞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衞部。安全保衞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誌,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佔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准,報安全保衞部,採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採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衞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衞部要立即組織人員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並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衞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衞部提出獎懲意見,並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範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並監督實施;安全保衞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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