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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規章制度十一篇

企業的規章制度十一篇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1

一、目的

企業的規章制度十一篇

為了做好深圳市航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公用車(公司購置的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保證行車安全,節省車輛開支,科學、規範、合理、高效使用車輛,確保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適用。

三、職責

(一)行政人事部為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調度、保管及對駕駛員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司機駕駛公司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公司有關工作規定以及本規定。

(三)各部門業務用車提出車輛使用申請並配合車輛使用及監督工作。

四、車輛調配、調度及流程説明

(一)因工作需要,有下列情況者方可申請用車,但須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表》,需填寫的項目為申請部門、申請人、用車事由、目的地、出發時間、預計返回時間、用車類別等七項,經部門經理簽字審批後交行政人事部車輛管理人調度安排車輛,如因緊急事件需臨時用車,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統一安排,長途(包括特區關外)或特殊情況用車需經公司領導審批後,再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派車。

1、身上攜帶大量現金;

2、目的地較遠,不方便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出訪地點較多,需要多次轉車;

4、攜帶大量物品、資料,或物品資料過多、過重;

5、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外出的。

(二)公司所有車輛一律通過《用車申請表》調度,無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

下車輛管理人電話通知出車,但事後車輛使用部門應補單)。

(三)行政人事部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調度車輛,確定出車司機及車牌號,通知司機出發時間、目的地及用車人,並及時填寫《用車登記表》,以便隨時清楚車輛安排使用情況;

(四)司機在每次接到出車通知後即在各自的《出車記錄表》上填寫出車日期、出發時間、目的地、用車人;出發之前填寫里程讀表數,與用車人聯繫相關事宜,如碰頭地點等,返回後填寫里程讀表數,用車人需在《出車記錄表》上簽字確認,並在發生的相關費用票據上簽字;司機在票據上簽字並填寫日期後交車輛管理人,司機填寫《出車記錄表》中發生費用名目、金額,由車輛管理人核對票據並簽字確認;

(五)如遇車輛外出加油、保養、維修等,司機需填寫《出車記錄表》,並填寫加油升數及加油金額,或保養、維修項目及金額,將相關票據交車輛管理人、車輛管理人確認金額並簽字。

五、司機及車輛管理

(一)司機在上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電話隨時開機,做到隨叫隨到(出現上班時間及出車期間手機沒電不通等人為原因時,按照脱崗處理,屬疏忽職守,將予以罰款處理)。

(二)車輛管理人員需對每輛車的用油及加油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根據里程數進行統計分析,加強控制管理。

(三)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公司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行政人事部經理批准,並加強保管措施(如鎖好門窗,停在規範停車場等),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四)車輛不用時應停在公司指定地點,不按規定停放車輛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如損壞,被盜,被拖等)由駕車人承擔全部責任。司機下班後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保管,有出車任務時再向車輛管理人處領出車鑰匙。如因返程時間超過下班時間或第二天需在上班前出車等特殊情況,車輛鑰匙可由駕駛員暫行保管。

(五)司機對車輛必須愛護保養,勤檢查、勤清洗,每次出車後應自覺及時清理好車內雜物,保持車輛整潔美觀,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司機為車內配備物品(如工具、雨具及常備物資等)的第一保管責任人,隨時檢查車內物品數量、使用情況,如人為丟失、損壞由使用人負責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司機個人賠償。用車人員在用完車後需自行清理好攜帶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在車內。

六、車輛管理人員須為每輛車建立車輛檔案,車輛檔案內容包括:購買車輛的原始資料、

行駛證、保險單、養路費、税單等行車必備有效證件的複印件,維修項目登記情況表及司機資料等。

七、車輛管理人員留存司機資料,包括駕駛證複印件、登記年審時間、違章記錄等。

六、車輛維修保養

(一)司機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搞好清潔衞生,出車前必須檢查燈光、水箱、電瓶、制動、各項操縱等有關安全部件,及時添加機油、電瓶液等,保證車況運行良好。

(二)車輛維修必須到公司指定修理地點進行,維修地點之選擇應以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車輛品牌4S店等)為宜,並相對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司機根據實際情況,預先報價,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車輛管理人、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公司領導批准後,送定點維修廠嚴格按核定的價格進行維修、保養。如在修理過程中發現需要擴大修理範圍或增加修理項目,按程序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完工出廠時,必須由司機和行政人事部管理人員共同驗收。出車途中出現故障或造成事故不能行駛的,應及時報告行政人事部,經公司領導同意,按實際情況就近修理或通知定點廠派技術工人前往處理,並及時按程序補辦報批手續。

(三)車輛修理單據,必須附上關於車輛維修項目的《車輛維修申請表》,由駕駛員簽名,車輛管理人統計,行政人事部經理審定,財務部票據審核,公司領導簽字後報銷。

(四)辦公用車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外接無關設備(如手機、充電器等),不得隨意進行汽車美容和購置汽車裝飾品、香水、CD碟、錄音帶等,確需購買的汽車配件(如車用工具、輪胎等),應按程序進行申報。

七、安全制度措施

(一)司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交通法律、法規,確保車輛行駛安全。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加強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自身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司機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範,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三)駕駛員不得違章駕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任何個人私配汽車鑰匙和改裝車輛,杜絕帶病出車執行任務,嚴禁車輛帶故障行車,嚴格遵守出

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安全檢查工作。

(四)非公司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公司的車輛,違者按公司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做開除處理。由於司機不在崗而急需用車時,如用車人員擁有駕駛證和較熟練的駕駛經驗,經公司領導同意後可駕駛公司車輛。

(五)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

(六)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七)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司機應協助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並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八、車輛年度審驗

(一)公司的機動車輛年審工作由車輛管理人做出計劃,交領導審批後進行。

(二)車輛年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司機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誌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公司工作關係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車輛管理人員和司機共同負責,公司不作報銷。

(四)司機機動車駕駛證作為專業上崗的基本資格,必須確保隨時真實有效,駕駛證的年審工作,由司機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因任何原因發生司機駕照失效情況將視為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九、經費開支及報銷程序

(一)車輛外出產生的汽油費、路橋費、停車費、汽車清洗等費用由車輛管理人統一報銷,司機及用車人在票據上簽字並填寫日期後交車輛管理人,司機填寫《出車記錄表》中發生費用名目、金額,由車輛管理人核對票據並簽字確認,每半個月進行一次費用報銷,車輛管理人根據記錄核對報銷金額並接受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行政人事部經理需在《出車記錄表》上填寫費用核銷確認,《出車記錄表》由司機保管,如丟失,此費用概不報銷;

(二)車輛油卡充值、保養、維修等事由司機填寫《車輛油卡充值申請表》、《車輛保養、

維修申請表》,車輛管理人、行政人事部經理、公司領導簽字審批後,再由車輛管理人負責申請相關費用、監督辦理、報銷等相關事宜。

(三)保險等問題。車輛保險、養路費、車船使用税等按國家規定標準由行政人事部車輛管理人統一辦理。

(四)未經申請、審批所產生的用車及維修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五)因工作出車到晚間23點以後返回公司或因工作需7點前趕到公司的司機,可根據情況憑票報銷往返公司至住所的出租車費,同時需車輛管理人確認費用單據後報銷。

十、車輛外借事項管理

(一)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利用辦公用車對外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違者,一經發現,將做開除處理,並由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二)以公司名義向外借車,需提前三天向公司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在車輛空閒的前提下,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且由使用方自行負責有關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市內600元/天、長途800元/天(包括人工成本)、停車、過橋、過路等相關費用由使用方自行支付,4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8小時以內按一天計算。超出工作時間(即9:30—18:00),司機加班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十一、違規處理

(一)未經車輛管理人同意,非因工作而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當事人扣發當月工資的處理,再次發生給予辭退處分。因此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

(二)對於私自把車用於個人活動者,一旦查處,將給予500元的罰款處罰,因私自用車而延誤公司工作造成公司聲譽及經濟上損失的,將扣除當月工資,做開除處理。

(三)司機在上班或加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保持電話隨時開機,做到隨叫隨到。出現用車時找不到司機本人的情況時,將予以每次100元的罰款處理,3次出現人不到位情況,將作扣除半月工資的處理。

(四)對不服從管理、不注意保養車輛,在修理、用油、用車上弄虛作假等,除賠償公司損失外,還將予以每次200元罰款處理,3次以上公司給予辭退處分。

(五)對因公出車所發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的責任處理,如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司機自負。對擅自出車造成的損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六)因司機違反交通規則駕駛造成罰款的,責成其承擔違規罰款,公司同時處以100元經濟處罰。

(七)司機駕駛證年審由司機本人負責,年審後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存檔,違章吊銷等造成的延時、超時年審等使駕駛證實效的視為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2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合法的公司規章制度以類似於法律的效力。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相關規章都對公司的規章制度賦予類似的效力。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公司內部規章來規定。

(二)公司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

但並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規章都能產生上述效力。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效的公司規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2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嘉定區法律顧問律師,勞動糾紛專業代理律師

二、制訂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規章的制訂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公司在採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訂規章的證據。

(二)規章的公示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中最應注意的問題是: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1將規章交由每個員工閲讀,並且在閲讀後簽字確認。閲讀規章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製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製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閲讀”並且承諾“遵守”。

2在廠區將規章內容公告,並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並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3召開職工大會公示,並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4委託工會公示,並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個條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不影響規章的效力;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公司規章時,如果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條件存在一定困難,那麼,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合法化的作用。

xx市尚無相關規定。如果今後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公司規章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公司在規章制訂後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三、公司規章的合法內容

(一)公司規章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公司規章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如:某公司自行在規章中規定實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規定低於勞動法規定標準的加班費支付標準,這樣的內容是無效的。

(二)公司規章應有罰則內容

公司規章旨在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規範員工的行為,因此,除有規範性的規定外,必須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規章就形同虛設,起不到實際效果。公司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於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等。

(三)公司規章對於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解釋,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法律法規對是否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是否屬“重大利益損害”,並無明確規定,應由公司規章加以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對於上述辭退條件的具體規定,可視勞動者行為的具體情節,分若干種情形加以規定:

1單個嚴重違紀行為即可辭退。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或者謾罵管理人員的,即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重複行為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予以嚴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一段時期內同類違紀行為合併加重。如規定:“員工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內予以書面警告;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者早退達10次以上者,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4一段時間內多次處罰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累計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罰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四)錄用員工過程中招錄條件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援引這條規定辭退員工時,應當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事先製作、公佈及在事後保留“錄用條件”就顯得十分重要。這方面比較妥當的做法通常有:

1通過媒體等公佈招錄信息的,同時公佈招錄條件,並予以保存;

2通過中介招錄員工的,由中介組織在招錄條件上蓋章或者簽字確認,保留證據;

3自行招聘的,製作詳細的招錄條件,由被招錄員工閲讀並簽字確認;

4在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3

1.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健康及工作場所環境衞生,特訂定本準則。

2.凡本公司衞生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行之。

3.本公司衞生事宜,除總務及生產單位(安全衞生委員會)負責外,全體人員,須一體確實遵行。

4.凡新進入員必須瞭解衞生的重要與應用的知識。

5.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衞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7.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8.飲水必須清潔。

9.洗手間、廁所、更衣室及其他衞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

10.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11.凡可能寄生傳染菌的原料,應於使用前施以適當的消毒。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規章制度管理,規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證規章制度制定質量,提升規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為規範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保證公司有序、高效運轉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性、反覆適用性、權利與義務並存的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規章制度種類主要包括:辦法(實施辦法)、制度、規定、細則(實施細則)、章程、規則、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規章制度管理堅持體系化、規範化、標準化的原則,不斷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廢、改、立管理流程,統一應用規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關規範。

第五條規章制度制訂(修訂)的基本流程:計劃→起草→審核與審查→審批與發佈。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系統各單位。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編制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組織編制和督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歸口審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協調性,定期彙編出版規章制度。

第八條公司本部各部門是其業務範圍規章制度建設的責任部門,主要職責: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配合建立規章制度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建設計劃,起草併發布規章制度,負責業務範圍相關規章制度的專業性審核,以及本部門規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審計部是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部門,負責定期檢查規章制度在公司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九條系統各單位規章制度管理歸口於其承擔企業管理職能的部門,工作職責參照前款執行。

第三章計劃

第十條規章制度建設實行計劃管理,本部各部門、系統各單位應將規章制度建設納入年度計劃管理,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本單位規章制度建設和變更情況,規章制度培訓情況,規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規章制度廢、改、立計劃和培訓計劃等。

第十一條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彙總、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統各單位的年度規章制度建設、管理情況,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作專題彙報。

第十二條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在彙總、審核各部門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經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下發執行。

第十三條各部門根據公司下發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將本部門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到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確保按計劃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四條起草規章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服務於企業使命和目標的實現;

(四)結構嚴謹、邏輯嚴密、文字簡練、用語準確,並符合公司規章制度模板(見附件1)和編寫規範的要求;

(五)職責和權限界定清晰、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六)相關制度之間邊界清楚,相互協調,有機統一。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原則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劃分、具體規範、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起草部門應主動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協調一致;無法協調一致的,應將有關意見和規章制度送審稿一併提交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協調。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分章、節、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單一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五章審核與審查

第十八條規章制度送審稿由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負責統一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二)是否與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四)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體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送審稿送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和審計部,就規範性、合法性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核,審核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一)規範性審核由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管理要求,與已有的規章制度在內容上有無交叉、重複和矛盾之處,是否符合規章制度模板和編寫規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符合規範。

(二)合法性審核由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負責,主要從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司規章制度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與現行的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不發生衝突,滿足合法合規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審核由審計部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內容能否涵蓋所規範業務的主要控制點,是否能有效控制風險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滿足公司內部控制及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修改,然後根據規章制度實施範圍在本部、公司系統廣泛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送審稿經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處)審核後,由起草部門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審查確定後形成規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依據反饋意見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修改,經部門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審核部門會籤(會簽單表樣見附件2),形成規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審批與發佈

第二十三條對一般性的專業、專項規章制度,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發佈實施。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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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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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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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0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温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1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紙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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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3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0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4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税;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6

人事管理制度

1、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崗位實行聘任制。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由總經理聘任。員工經部門經理提名由總經理聘任。

2、新聘員工實行先試用後錄用的原則,試用期最長為三個月,試用期內,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可正式錄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書》

3、在勞動合同期內,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條款將對以上情形予以明確。

4、在聘任期內,根據員工的品德、能力、勝任聘任約定崗位工作的程度、業績、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有權解聘、換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造成經濟損失嚴重者和影響惡劣者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勞動合同期和聘任期滿,公司對能遵守規章制度、工作業績顯著者優先錄用和聘任。

6、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按公司規定執行。

工資管理制度

為明確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規範公司對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特訂立本制度。

一、公司員工實行標準工資與績效掛鈎工資制,另計發獎勵工資、加班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等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二、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特殊情況除外),遇節假日順延。

三、加班工資標準:全天為20元,半天為10元。連續加班近4小時為半天,近8小時為全天。

四、工齡工資標準:

按在公司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齡,工作滿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為5元,以後按此幅度逐年遞增,按月發放。

五、考勤工資標準:

月全勤獎每月30元,全年滿勤獎300元。(每月出勤26天為滿勤)。

六、其他獎懲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業績考核工資另定方案。

獎勵制度

1、工作中的改革、創新被採納並給公司帶來效益的,獎勵100—500元;

2、發現重大問題並及時解決、處理,為公司減少不必要損失的,獎勵100—500元;

3、工作中任勞任怨,卻遭他人無理排擠、打擊,但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計較個人得失的,獎勵200元;

4、發現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敢於指正和揭發的,獎勵200元;

5、一年中,連續5次獲獎勵,年終再次給予5次獎勵的總和。

懲罰制度

1、對公司不忠實,謊報情況及散佈流言蜚語的,予以除名。

2、對公司及公司的職工(包括管理者)的缺點及錯誤不能正面提出而私下進行議論的,解聘,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3、私做交易而謀求非法收入的,予以除名。

4、由於對公司職能部門及有關人員在行使權力時不能理解又不通過正常渠道申訴,或由於其它任何原因而消極怠工的,予以除名。

5、對客户的疑問不解釋、不解答、不落實的,罰款20—100元/次;對上級佈置的任務不按時完成而又不能説明原因的,罰款20—100元/次。

6、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職責的、發現公司財物受損、丟失而不管不問的,解聘。

7、應急情況離開,未交接好自己手頭工作而又沒向公司彙報的,罰款20元/次。應急請假、正常請假及正常調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數內,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補辦手續的,視同擅自離崗,罰款20元—100元/次。

8、工作時談論與公司無關的話題、説風涼話及冷言冷語的,罰款20元—100元/次。

9、管理人員如採用正確的手段指出自己的缺點、錯誤及對自己提出批評的,職工採取不理智的態度,泄私憤或打擊報復的罰款50元—200元/次,並免職同時解聘,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10、在彙報工作時報喜不報憂,對同事及上級進行隱瞞的,解聘。

11、不服從工作安排,拒不執行的,予以除名。

考勤制度

1、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

2、公司執行國家規定和企業實際相結合的作息制度,每日正常工作不超過8小時。

3、上下班按部門認真填寫考勤記錄,實行上班簽到、下班簽出制度。上、下班考勤記錄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計,並於月初將上月考勤情況及時報送財務部作為扣發工資、支付加班工資和發放滿勤獎的依據。

6、遲到、早退超過五分鐘者,按每五分鐘(不足五分鐘按五分鐘計算)計扣5元的標準執行,超過三十分鐘者,扣半天工資,超過一個小時的視為曠工一天,一個月累計遲到達三次視為曠工一天,曠工一天每次扣50元,每月曠工三天者,當自動離職。

7、公司實行月滿勤獎和年滿勤獎制度。每月上班26天為滿勤,月滿勤獎為30元/月,連續12個月滿勤為年滿勤,獎為300元/年,經考核達到滿勤標準的員工滿勤獎年終公司一次發放。

8、上班外出辦事需要向行政人事部或部門經理講明所去地點、時間、所需辦理事宜,如有不相符而影響工作的按曠工處理。上班時間無事不離崗、不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之事,否則,每次罰款10元。

9,因工出差,須填製出差審批單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不報銷差旅費,並每次罰款10元。

休請假制度

1、公司建立休、請假制度。所有請假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請,按審批程序經審批人簽字同意後生效。

2、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休假、請假半天,員工二天以上(含二天),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經分管領導審批後,最後由總經理批准;部門副經理休假、請假半天,員工一天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由分管領導審批;一般員工休假、請假半天由部門經理視工作情況予以審批。

3、所有休假、請假均應履行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並將休假、請假申請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登記。未履行休假、請假手續而離崗的,視為曠工。

4、婚、喪假、女員工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事假按請假天數,每天扣發30.00元工資;連續請事假超過5天的,當自動離職。

6、因病請假3天內(含3天)不扣發獎勵工資;3天以上--10天內(含10天)按每天扣日獎勵工資;10天以上--20天內(含20天)扣月獎勵工資的50%;20天以上取消當月全部獎勵工資。病假必須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凡弄虛作假者,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作除名處理。

財務管理制度

1、公司財務收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支現金。當天發生的經營收入當天必須存入銀行。

2、收款收據、發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重要憑證和票據由出納統一管理、登記,不得缺號、跳號使用。領用、存根收回由出納設立專項登記簿登記。

3、費用開支嚴格執行公司的規定的標準,不得超標,儘量減小財務支出。

4、財務印鑑必須分離保管,財務收支日清月結,財務手續合規齊全。

財務報銷制度

1、費用報銷嚴格執行先審核後報銷的制度。一切費用的報銷應先由會計按規定的'標準審核票據,由分管領導籤暑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2、公司財務支出實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制度。資金支付憑證必須附有經會計審核、總經理審批的有效票據。

3、費用經辦人員一般應在費用發生後三天內及時報銷(特殊情況除外)。費用報銷原則上實行兩手製,一人經辦,一人證明。

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1、為體現公司對員工的關愛,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使員工老有所養,對符合條件的職工一律申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2、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資標準以我市規定的為起點。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3、聘用的離退休、退養人員公司不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如下崗人員原單位不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金,由其本人將養老保險轉到公司後,由公司按此制度為其申報交納社會養老保險。

衞生管理制度

為規範員工日常工作行為,營造一個舒適、健康和諧的辦公環境,維護公司對外整體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每天上班後應將辦公室打掃乾淨並整理好各自辦公桌上的文件及材料。

2、每週末對公司整體環境進行一次集體大掃除,

3、不得在辦公室亂扔紙屑及煙頭等垃圾,更不得隨地吐痰。

4、應保持辦公桌上的文件、辦公用品等擺放有序,不得亂扔亂放,雜亂無章。

5、報刊雜誌閲讀後應及時放回報刊架,按序擺放。不得隨意堆放更不得四處亂扔。

6、隨時保持梯步、走道等公共區域衞生整潔。

7、注意個人衞生,勤剪指甲,隨時保持儀容整潔得體。

檔案管理制度

1、為加強對文件統一管理,防止文件丟失,公司行政人事部設立文件收、發文登記簿,逐日逐項登記清楚。

2、收到的文件應及時交總經理或部門分管領導閲示,對不按制度辦事所造成的損失,按本規章制度的獎懲制度執行。

3、要建立健全的檔案管理體系,檔案的分類應科學合理,各歸檔的資料應收集齊全,裝訂成冊,鑑定準確。

4、各部門對檔案要實行科學管理,以保證檔案資料的保管安全。

公文辦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公文辦理程序,提高辦文效率和質量,按照“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統一管理”的原則,對公司的收發文進行規範管理。

一、收文辦理:

1、凡是收文,一律由行政人事部登記,並根據文件內容,由行政人事部籤批擬辦意見,分別呈送各級領導閲示及有關部門辦理,急件及時送辦。

2、承辦部門應按文件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於部門職權範圍或不適宜本部門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行政人事部並説明理由。總經理籤批由具體部門或個人負責辦理的,則必須按要求辦結。

3、對已辦結的公文,各部門均應及時送交行政人事部歸檔。密級公文辦完後立即送交,業務指導性公文需留用的,可採取複印件的辦法備用。

4、簽收登記後批辦的文件,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催辦。領導批示限期辦理的文件,重點催辦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二、發文辦理:

1、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需要對外發文的,由各部門擬定文稿,經總經理批示後發文。

2、公文送總經理簽發前,應交副總經理及行政人事部審核。在不改變原意的的情況下,核稿人可對文稿進行刪節和文字加工,需對文稿進行較大修改時應提出意見,由經辦人(主辦部門)修改。

3、所有發文一律由行政人事部發文號,確定文種、發放範圍、打印份數及時間要求。

4、公司的發文,一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起草,並按程序辦理。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7

一、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堅決觀測國家有關財經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項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資金管理的審批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二、財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財務專業知識,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上級財務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嚴格按照上級規定設置的會計核算,制定會計報表,建立財務檔案。

三、財務經費管理應於年初、年末認真做好年度預算和決算工作,及時將經費使用情況向上級報告,並應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四、各部門年初應制定相應的經費預算,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由分管校長會同財會人員統籌安排,下達各部門年度經費指標,計劃用款。

五、國撥資金及各項開源收入必須入賬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在資金管理上嚴格按規定使用各項專用基金,不得任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標準。

六、學校財務活動必須嚴格按學校經費報銷審核制度辦理,經簽字後的財務活動,簽字者負有行政責任。

七、在財務活動中,執行者必須廉潔奉公,嚴格把好質量關,不得進行有損於學校利益的活動,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置,直至開除公職。

八、物資採購及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學校物資採購及招標制度,任何人不得違反相應的規定。

九、在資金管理中,差旅費報銷、零星採購報銷等各項支出均按學校經費報銷審核制度辦理,原則上在財務活動發生後一週內結付完畢。學生代辦費的開支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制度對學校進行的所有財務活動有效。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8

(一)電子實訓室管理辦法與注意事項

1、實訓前應仔細閲讀實訓教材和有關書籍,弄清實訓目的、原理和實訓所用的儀器設備,明確實訓方法、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並在每學期的前二週內遞交實訓申請、以備實訓室安排課表和器材的準備。

2、實訓應由任課教師同意,並在任課教師和實訓教師共同配合下完成。

3、進入實訓室前,要在實訓室登記本上認真如實填寫個人狀況。

4、在實訓室內要遵守紀律,保持衞生,不吸煙,不喧譁,不進行與實訓無關的活動。

5、實訓過程中要認真操作,仔細觀察,如實、詳細、完整地記錄實訓現象和原始數據。

6、要按照操作規程使用實訓儀器設備,在沒弄清使用方法之前,不許亂動,出現問題,及時報告實訓教師,不得隨意處理。

7、愛護公共財物,注意節約水、電等實訓材料。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實訓教師,填寫破損報告單,由實訓室審核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8、實訓結束後,要整理好儀器設備,經實訓教師簽字後方可離開實訓室。

9、各實訓室儀器、物品、桌凳原則上均不能借出,特殊情況需借用的必須經分管校長同意,並履行借用手續,方可借出,使用完畢由當事人及時歸還。

(二)電子實訓室操作規程

1、進入實訓室的一切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實訓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2、一切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實訓室和使用實訓室儀器設備及工具。

3、需在本實訓室進行的教學、科研等活動,須事先向實訓室提出申請,通過實訓室負責人的統籌安排後方可進行,並作好相應的登記工作。

4、實訓教學過程中,學生須按指定的位置進行實訓,並隨時接受值班教師的檢查。

5、嚴格遵守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及時向值班教師報告,便於及時處理,對違章操作導致人身傷害者、導致儀器設備損壞者,按學院的相關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6、嚴禁攜帶與教學、科研活動無關的物品進入實訓室。

7、愛護公物,本着節約原則使用消耗性材料。

8、實訓完畢後,需清點器材並歸還原處,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同時切斷電源,做好清潔衞生、關閉門窗等安全衞生工作。

(三)電子實訓室教師職責

1、實訓教師要根據實訓教學計劃,準備好實訓指導書,配備好實訓內容所需的'實訓儀器及實訓元器件。

2、向學生宣講有關規章制度及注意事項,嚴格按規定要求學生,對違章違紀的學生及時批評教育糾正,實訓完成後要檢查學生使用儀器設備的完好情況,無問題後方可讓學生離開。

3、認真講解有關實訓原理和方法,檢查學生預習情況,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培養他們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4、熟練掌握實訓儀器設備的原理、性能、操作規程,做到實訓課前有準備,課後有檢查維護。

5、認真及時批改實訓報告,對不合格的要令其重寫或重做。

6、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改進實訓教學方法。

7、負責做好儀器設備的驗收、保管、使用、維修、更新工作。

8、管好實訓室儀器設備,要建立實物明細帳卡,每學期應進行實物清點,科學存放,保持整潔,定期檢查,力爭延長使用壽命。

9、建立健全實訓耗材及元器件的登記工作,要有入賬和領用記錄。

10、每學期要根據學校的財力及教學需要提出添置實訓室儀器設備及實訓耗材的申請,要確定補充和消耗的定額。

11、做好實訓室安全工作,確保實訓室工作正常運行。

12、嚴格作息時間,保持室內衞生、整潔。

(四)電子實訓室學生實訓守則

1、實訓課前必須認真預習實訓指導書及實訓內容,明確實訓目的、原理、方法、步驟。

2、服從實訓指導老師的安排,按時在指定的實訓台前實訓,不得隨意更換實訓位置。

3、嚴格遵守實訓規程,熟悉儀器設備使用方法。非本次實訓使用的設備,不許動用。

4、實訓嚴格按照實訓教師的安排及實訓規程進行,嚴禁進行一切不安全操作。

5、愛護儀器設備,節約使用材料,發現丟失及損壞要及時報告,不得自行處理。實訓完畢,經老師檢查後方可離開。

6、自己動手,獨立思考,認真正確完成實訓和實訓報告。

7、保持肅靜,不得喧譁、打鬧和隨意走動。不準吸煙、吃食物、隨地吐痰和亂丟紙屑雜物,保持實訓室和儀器設備衞生整潔。

8、發生事故要保持鎮靜,及時報告和排除。

9、服從實訓老師管理,對違反規定或造成儀器、設備和實訓器材丟失、損壞者,實訓老師有權中止其實訓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電子實訓室安全制度

1、做好實訓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學工作的保證。實訓室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實訓室工作人員負責實訓室的安全工作,瞭解防盜常識,掌握事故急救方法,杜絕事故隱患,定期對實訓室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安全制度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3、實訓室儀器設備要嚴格按照實訓規程操作,要有防火、防盜、防觸電的安全意識。

4、每個實訓室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定期檢查更換。任何人不得隨意搬動、拆卸消防器材。實訓室全體人員應會正確使用滅火器,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處置,發生火災主動撲救,及時報警。

5、實訓室內嚴禁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取暖、燒水,嚴禁吸煙,做與實訓無關的事,實訓室及走廊不得存放生活用品,不得亂丟廢物,對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處罰。

6、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儀器設備要及時進行維修或報修。

7、實訓室鑰匙不能出借他人。

8、儀器設備擺放整齊,不亂堆亂放雜物,各種安全設施完好齊全。

9、實訓室人員離開實訓室時,應對實訓室的門、窗、電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能離開實訓室。暫時不能解決的不安全隱患要立即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及時上報,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發生事故,要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9

一、工作態度

1、按公司及各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説話和氣,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3、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

4、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早退。

5、上班時嚴禁串崗。閒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

6、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二、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衞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保持乾淨。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髮不能過耳和衣領。

4、女員工應梳理好頭髮,使用髮夾網罩。

5、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6、工作時間內保持安靜,禁止大聲喧譁。做到説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三、拾遺

1、在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四、公司及其所工作酒店財產

公司及各個酒店物品(包括髮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公司及各個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必須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我公司將立即予以開除,並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服裝、服裝輔料、家紡製品、紡織原料(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拾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 有權查閲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11

前些日子一些朋友在留言簿上提到如何寫企業規章制度的話題。zhou 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的實踐中上借鑑“立法的技術”,這是有啟發性的經驗,不知能否加以總結,寫出來給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但是,從更全面的立場上去看,如果把“規章制度”看作是企業內部的“法”,這個思路卻是侷限的。下面是一個簡單的討論。

從規章制度到文件

“規章制度”這個詞本身的含義比較狹隘。我們從企業的“文件”這個角度來考慮,企業內的文件包括程序性的,約束性的,技術性的等不同類型,與“法律”相比,在企業的文件中,只有“規定性”的那一部分比較類似,在制定方法上的可借鑑性也多一些,例如考勤制度,着裝規定等等,這部分,也是最適合稱為“規章制度”的。數量更多的企業內部文件,例如業務流程,工作方法指引,作業方法與標準,各種技術文件,標準或規範等等,都不適合用“規章制度都”這個詞來概括。

制定企業文件與立法

除去那少數的“規定”部分,企業的文件由專門部門制定,這本身就有可能導致最多見的問題,就是“本子與實際脱節”。針對這個問題,一個很好的思路就是,儘可能由執行(包括管理與被約束或實施者)自己或直接參與編制,而不象“法律”那樣,要立法、執法分離。

基本上我把大部分的企業“文件”制定看作是管理者自身對應當什麼,怎樣做的總結與回答,而不是由一羣“只説不做”(請不要把這個詞簡單看做貶義)的人以立法的立場做出來的企業“內部法”。制定企業內部文件的過程,就是探索總結企業如何管理,如何運做等的過程,寫下來,只是這個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環節,而且,這是一個滾動的,無止境的過程。

企業的文件,某種意義就是為“改變”而做,這和“法”也許不一樣,不知大家是否體會過箇中意味?

遠一點的話題

這裏可以引發出一系列很深刻的話題,例如社會的“民主制度”與企業制度的比較。又如,可以用“民主”的精神與方法來制定一個企業的“分配製度”嗎?(“公有制”本身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回答)。關於這方面,有很多有趣的話題,但難免會沾染一些有“政治”色彩。我寧願討論更實際的問題。

實實在在的話題

寫多少最合適?這是所有認真“寫”過企業內部文件,尤其是管理文件的人都會遇到的,爭論最多的一個基本問題。寫得過細,可能成為繁文碌節,但過於簡單,又可能導致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對管理者而言,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適度的分寸,其中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看相關員工的素質,還是那句話:

對高素質的人羣,少給規則,多講原則;相反對低素質的人羣,多給規則,少講原則。

好與不好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好,什麼樣的不好?討論這個問題不能離開企業本身在市場中的表現。從學習的角度,不妨改變一下思路,不是去問哪些企業在這方面有好的經驗和效果(這很容易落入文贖主義的陷阱),而是去尋找、研究那些在市場中表現優秀的企業,看他們是怎樣運用“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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