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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精選18篇)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精選18篇)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精選18篇)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行為,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 。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 。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 。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應載明事業單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煉。一般不超過20字。】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 ; ; 。【事業單位業務範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並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如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應與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確認的業務事項相一致,且應載明行業資質證書名稱全稱、證書號和行業許可內容、項目。一般不超過130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

。【黨委會、行政辦公會、舉辦單位或其它】

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決定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等等。】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等。】

第十三條 根據《 》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 、 、 等

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 ; ; 。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xx]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

(…)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決策機構提出意見,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 (決策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章):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定名為 經濟開發區實驗國小 。

第二條 本單位是經 xx市人民政府 批准,由 xx市教育局 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 xx市教育局 。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實施國小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國小學歷教育(相關社會服務)。教育教學為學校主要活動方式。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 經濟開發區實驗國小。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終止動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xx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查閲 本單位 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本單位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特殊情況下,單位副職職務受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委託或經xx市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職責)職權。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職務由 xx市教育局任命。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經蘇州華瑞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開辦資金為100萬元。

第十二條 本單位屬全民經濟性質,經濟來源為財政補助收入。

第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税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本單位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同意,自 xx市教育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單位提出終止動議,並報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 xx市教育局、xx市編制委員會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x年8月25日本單位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制定,由本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國小事業單位章程示範文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各方和諧,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單位全稱: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人民醫院(實驗區中心衞生院)。

第三條 單位住所:xx市實驗區xx鎮中樑大道。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批准設立的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隸屬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人民的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範圍:預防保健等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受衞生局和所在鄉政府委託,承擔轄區內公共衞生管理。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是經實驗區編制委員會;毛編字

[ ]9號《關於實驗區鄉鎮衞生院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編制50名,現有50人。分13個內設科室。

第九條x年1月12日根據毛組字[ ]59號《關於紀正式任職的通知》文件任命紀為本單位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有關財經法規,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並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資產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舉

辦單位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則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護和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中心站各項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家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中心站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是中心站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中心站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檔案,均由中心站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由各部門初步整理後,及時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業務檔案則由業務部門整理完畢之後,再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

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負責檔案材料接收後的歸檔、管理工作,對各門類、載體的檔案,都要進行系統化整理,保持歸檔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繫,區分保存價值,便於利用管理,並編制各類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

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鑑定領導小組審核、分管檔案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任何人不得擅自銷燬檔案。

第十一條 中心站的檔案庫房應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温高濕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複製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閲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範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檔案人員要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按時向上級機關移交由本單位制發的、或由本單位收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頒發的正在執行的非祕密現行文件;在本單位保管已超過20xx年的永久、長期文書檔案,連同檔案目錄和有關的檢索工具一併向上級機關移交。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聘用制的規範化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業單位與職工要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確立單位和個人的工作關係,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

第三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服從和服務於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體制。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素質論人才,重實績用幹部。

--黨管幹部原則。適應新情況,積極改進黨管幹部方法。堅持羣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擴大羣眾對幹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

--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 禁止聘用單位非經國家規定和未履行審批手續聘用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國有事業單位(以下通稱聘用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係的人員。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權限、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結構比例和崗位規範,科學設崗,明確不同崗位的職責、權限和聘用條件,公平競爭,按崗聘用。

第八條 聘用單位聘用各類人員,應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進行。聘用單位從外部新聘人員,要有增人計劃。

第九條 事業單位進人逐步實行公開招聘,在選人中把考試與考核結合起來。

第十條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職業要符合國家對執業資格的要求;

(六)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核定的人員控制總量和崗位需要,在充分醖釀、通過多種途徑徵求單位羣眾意見的基礎上,聘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單位根據上級核定的人員控制總量和崗位需要,公佈空缺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和聘用的有關事項;

(三)應聘人員按照條件要求申請應聘相應的崗位;

(四)單位組織考核考察,以公平競爭的方式雙向選擇,競爭上崗;

(五)單位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受聘人員並與之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實行聘任制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六)工作紀律;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但受聘人員在同一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且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聘用合同的,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必須為單位服務一定期限的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於規定的,服務期限。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原合同制職工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聘用新進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聘用單位接受軍隊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採取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確有特殊原因在冊不在崗的職工,經有關部門鑑定,可以緩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籤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於三個月的自行擇業流動期。流動期滿後職工仍不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二十三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享受的待遇要貫徹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和崗位等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受聘人員的工資,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按所在崗位確定。對工資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責任大小和崗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分配方案,合理拉開檔次。

第二十六條 受聘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辭退或辭職後,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條 受聘人員的工時,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參加培訓和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受聘人員可以參加國家機關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後,受聘人員的原身份作為檔案保存。受聘人員的調動仍按照原身份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聘人員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20xx年以上(含20xx年),並在受聘崗位上達到退休條件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按照現任崗位的職務辦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照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除法律法規或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內嚴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的;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入或調入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七)出國人員逾期不歸的。

第三十七條 在聘用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三)待聘人員無正當理由,又不服從單-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立即解除: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四)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經本單位人事部門批准調出本單位的。

第四十一條 受聘人員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屬於第四十條規定範圍的,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 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的,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人事關係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條 聘用合同不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

第六章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和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一經合同鑑證機關鑑證即具法律效力。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違約金=受聘期間月平均基本工資×20%×違約月數計算收取。

第四十六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後的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服務期的,職工培訓後,必須在原單位工作滿五年,未滿服務期限的,違約後應向單位支付培訓費,培訓費按每服務一年遞減20%收取。

第四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聘用單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在被撤銷之前,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九條 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該單位聘用的時間計算。

聘用單位中原固定制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前的連續工齡視作該受聘人員的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條 因機構編制精簡、崗位撤併以及能力、身體不適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崗的人員,為待聘人員。

第五十一條 聘用單位對待聘人員可根據本單位崗位空缺及待聘人員的條件,在其待聘期間,應在單位內部至少提供兩次上崗機會。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待聘人員的待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待聘期間不再保留崗位待遇,不參加本單位晉職、升級。待聘人員在待聘期,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補貼。

第五十三條 待聘人員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的,聘用單位可按有關規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實施人事代理,進入人才市場,公平競爭,自主擇業。也可委託主管部門或系統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進行代管,委託管理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委託管理期滿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人員,聘用單位可解除合同,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十四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且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職工,本人自願,經聘用單位批准,可在聘用單位內部實行提前離崗退養,其提前離崗退養期間的待遇,參照我省有關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實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受聘人員的聘後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並把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以及獎懲、晉升、增資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聘用合同審核鑑證是政府人事部門依據人事政策法規,對聘用合同的條款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後(包括續定和變更聘用合同),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門及時辦理審核鑑證手續。

第五十九條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廳按國家人事部的要求統一製作,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發放。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監督、檢查聘用合同的內容及執行情況。

第六十條 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按有關規定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對調解和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一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6

(一)嚴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服從組織安排,遇事要請(銷)假,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熱愛本職,認真負責。做到飯熟菜香,味美可口,飯菜定量,食品足稱,平等待人。

(三)遵守財經紀律。炊事人員按規定做好員工就餐登記手續。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須按規定做好登記。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進庫的物品。

(四)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每月盤點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佈帳目,接受員工的監督。

(五)愛護公物。食堂的一切設備、餐具有登記,有帳目,不貪小便宜,對放置在公共場所內的任何物件(公家或個人),不得隨便搬運或拿作它用。對無故損壞各類設備、餐具者,要照價賠償。

(六)做好炊事人員的個人衞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換、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無健康合格證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七)計劃採購,嚴禁採購腐爛、變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八)按時開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譜、早、午、晚餐品種要多式樣,提高烹調技術,改善員工伙食。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和臨時客餐,可事前有預約和通知。

(九)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模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隨帶無關人員進入廚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種類電源開關、設備等。管理員要經常督促、檢查,做好防盜工作。

(十)加強管理,團結協作,嚴格執行各類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飯堂工作人員守則

為了更好地規範飯堂,管理和做好廚房餐廳工作,使員工有一個舒適的就餐環境,特制定如下守則。

一、嚴格要求個人衞生,定期去防疫部門體檢,持有效“健康證”方可上崗,絕對不允許帶病作業。

二、上班時音要著裝整齊,乾淨,穿好工衣,戴好工帽,開飯時戴好口罩。

三、不留長髮、長指甲、不得隨地吐痰、塗指甲油、穿拖鞋、短褲。

四、上班時間不準抽煙,大聲喧譁,要禮貌待人,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

五、如沒有特殊情況,節假日照常上班,若請假一天需飯堂主管批准,三天以上需廠長批准。

七、沒有特殊原因,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動用廚房的財物和帶出飯堂。

八、不得隨意進入廠方生產區和倉庫,生產儲物基地,必須嚴格遵守廠方的廠規、廠紀。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事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本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XX國小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XX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全額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XX市XX鎮XX村(居)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實施國小義務教育,幼兒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國小學歷教育。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相關社會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瞭解本單位的人事編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閲學校支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民主選舉產生,經教育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第十一條 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

(二)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財務管理實施;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經費來源為: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全額撥款。

(一)財政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佈。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xx年8月3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呈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8

為加強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管理工作,促進檔案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檔案室實行專人、專櫃、專室、集中統一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蛀、防鼠咬、防爛、防潮、防塵、防光工作。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人員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利用及信息開發與管理,應建立檔案數據庫,做到帳目與實物相符。

3、檔案載體與書寫材料應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嚴禁使用純藍墨水、紅墨水、圓珠筆、鉛筆書寫材料、數據填寫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潦草。

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設立(備案)、變更、註銷(備案)登記、年檢等文件材料應收集及時、整理、歸檔,不得遺漏、丟失。

5、按照檔案管理規範化要求,資料存放整齊、編排有序、內容數據填寫準確規範。

6、檔案區分全宗,按類別一一登記,分類整理成相對獨立的保管單位,嚴禁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登記管理檔案的文件材料合併為一盒。

7、外來人員查閲檔案應嚴格執行《保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並履行登記手續,嚴禁對檔案勾劃、塗改、標記號、摺疊、抽取、污損、添加內容等。

8、檔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檔案損壞和遺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9

(一)餐廳要建立衞生制度,認真執行《食品衞生法》,從採購、驗收、操作等環節嚴格把關。嚴禁使用發黴變質的原料和黴壞變質的食品。

(二)加強宣傳教育,使炊管人員充分認識加強衞生管理是防止食品污染,直接關係就餐人員身體健康的大事,食品衞生的因素主要是環境污染、食具消毒不嚴、廚具和個人衞生不徹底。因此,炊管人員必須執行衞生法,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提高法律意識和食品衞生意識。

(三)實行食品“五四制”。1從原料到成品實行“三不”。即:採購員不買腐爛變質原料,保管員不收腐爛變質原料,加工人員不用腐爛變質原料。2食物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3餐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衝、四消毒。4環境衞生採取“四定”辦法: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5個人衞生做到“四勤”“六不”“勤洗、勤剪指甲、勤洗頭理髮、勤洗衣服和更換工作服。“六不”不用手拿食品、工作時間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對着食品和就餐都打噴嚏、不隨地倒垃圾和髒水、不穿工作服上廁所。

(四)保證就餐人員專用餐具的保管和清洗,做到勤消毒,勤更換。

(五)落實衞生管理責任,廚房衞生由紅案、白案師傅負責,餐廳等環境衞生由服務員負責,管理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六)實施衞生責任追究,如發現違規操作及衞生不合格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批評,如不改正則採取經濟處罰。 工作場所要站立服務,注重個人儀表,按規定着工作服並保持衣物、鞋帽乾淨整潔。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蹟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範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制表彰週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製。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羣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羣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權限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蹟,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併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1

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x4年2月,是以發電、配電兩大核心支柱產業為主的電力板塊公司,承擔着相關產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任務,履行專業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職責。其中,發電產業涉及燃煤發電、水力發電、燃氣發電、能源服務等類型;配電產業涉及220千伏及以下輸配電網的規劃、建設、營銷、服務等職責。

一、招聘條件和對象

1、x7屆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

2、具有強烈的責任心、事業心和開拓進取精神,熱愛電力事業;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操守,遵紀守法,無犯罪、違反校規校紀等不良記錄;

4、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5、籍畢業生優先。

二、所屬招聘企業簡介

1、保德煤電有限公司

保德煤電有限公司成立於x4年2月,負責保德2×660MW超超臨界低熱值煤發電工程的籌建和運營。該工程建設兩台660MW超超臨界直接空冷發電機組,同步建設高效除塵設施,實施煙氣脱硫、脱硝,主要污染物達到超低排放標準,是依託xx集團王家嶺煤礦建設的大型煤電一體化坑口電廠,計劃於x7年7月實現機組雙投。

專業及名額10:熱工自動化3、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2、電廠熱能動力裝置5。

工作地點:xx省忻州市保德縣。

2、耀光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耀光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是xx省“”重點熱電聯產工程,公司2×xxxMW機組項目總投資20億元,安裝兩台xxxMW超高壓抽汽凝汽式直接空冷汽輪發電機組,配兩台705t/h循環流化牀鍋爐。電廠投產後所發電力併入電網,並承擔平遙、祁縣兩個旅遊城市集中供熱任務。公司2×xxxMW機組工程1#、2#機組分別於x2年9、10月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10:發電廠及電力系統(專科)5、電廠熱能動力裝置(專科)5。

工作地點:xx省晉中市平遙縣。

3、國峯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國峯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x2年10月,由xx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電力集團有限公司(80%)與文峯焦化科技有限公司(20%)共同出資組建。負責開發、建設、運營包括2×300MW低熱值煤綜合利用電廠、城市污水處理廠、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及城市集中供熱相關配套設施,是循環經濟和新城鎮建設的典型項目。#1機組、#2機組分別於x5年7月30日、x5年10月3日通過168小時試運行。

專業及名額5:熱工自動化1、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1、電廠熱能動力裝置3。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汾陽市。

4、國金電力有限公司

國金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我公司),規劃建設2×350MW超臨界循環流化牀空冷煤矸石發電項目和2×萬噸/年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目前,發電項目1#機組已於x5年9月18日正式投入商業運營,2#機組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即將開始單機調試;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第一條生產線正在安裝建設,計劃於x7年6月30前完成安裝並具備單機調試條件。

專業及名額5:熱工自動化1、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2、電廠熱能動力裝置2。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文水縣。

5、國錦煤電有限公司

國錦煤電有限公司成立於x8年,由xx有限公司與美錦能源集團按51:49的出資比例投資組建。x2年12月9日,國家發改委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美錦交城低熱值煤熱電新建工程項目核准的批覆》(發改能源〔x2〕3894號),正式核准國錦一期2×300MW煤矸石發電供熱工程。本工程於x3年4月開工建設, x5年1月2日#1機組順利通過168小時試運,x5年7月25日#2機組汽輪機衝轉一次成功,具備168小時試運條件,擬於x6年9月正式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5: 繼電保護1、電廠熱能動力裝置3、熱工自動化1。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交城縣。

6、陽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陽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為大型上市火電企業。其前身為陽泉第二發電廠,是國家“八五”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約55億,工程總裝機容量為4×300MW燃煤汽輪發電機組。

專業及名額5:熱能動力2、電氣自動化2、熱工自動化1。

工作地點:xx省陽泉市平定縣。

7、長治熱電有限公司

長治熱電有限公司裝備兩台330MW亞臨界直接空冷供熱機組,年發電能力約35億千瓦時,供熱面積1000餘萬平方米。x9年9月30日開工,x1年10月兩台機組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5:電氣專業3、自動化專業1、熱動專業1。

工作地點:xx省長治市郊區。

8、地方電力有限公司

地方電力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是地方性省屬電網企業,承擔着xx省呂梁市離石區、柳林縣、中陽縣、方山縣、交口縣、石樓縣、臨縣、興縣等8縣(區)、臨汾市鄉寧縣、安澤縣、蒲縣等3縣和朔州市城區共12個縣(區)的供配電業務。

專業及名額: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4、繼電保護1

工作地點: 地方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各縣級分公司。

四、招聘流程

1、報名

應聘者認真填寫《應聘申請表》(見附件),以電子版發送至,郵件標題為“應聘單位名稱+專業+姓名”。截止日期為x6年11月10日。

2、筆試、面試

經過初步篩選,接到通知的應聘者參加筆試,筆試內容主要是對應聘者綜合能力的測試。筆試合格者參加面試。筆試、面試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實習

通過考試的應聘者到相關企業實習,實習期三個月,經考核合格後錄用,簽訂就業協議書。

聯繫人:張女士、李先生

電話:

Email:

附件:應聘申請表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0xx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3

為使機關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機關所使用的公務車輛,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障辦公車輛的有效使用。

二、 車輛使用管理

(一)用車人員原則上應提前1~2天通知辦公室分管派車工作人員做好派車準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時,兩人(含兩人)以下的原則上不派車。

(二)用車人員需提前填寫《派車申請單》裏的時間、地點等信息送至行政辦公室,用車結束後用車人員及駕駛員共同完善《派車單》並簽字確認。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説明原因,獲得批准。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設備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行為,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 xx縣第二實驗幼兒園 。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 未分類 。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 xx縣西路15號 。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財政撥款 。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93.2 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 xx縣教育局 。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 xx縣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為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務。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為3週歲以上未滿6週歲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

園長辦公會 。

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修改章程;制度的制定;決定重大業務計劃。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

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 單位聘用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擬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 》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 、 、 等 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 ; ; 。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xx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xx]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 ;

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 ;

依法年度報告公開的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決策機構提出意見,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2 月 20 日 園長辦公會 (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 園長辦公會 (決策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章):

x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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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20xx〕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xx〕106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定〉〈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巫溪委辦發〔20xx〕93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20xx〕1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權限報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序報批手續。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審核,複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間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四、探親假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女職工生育假

(一)產假期限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按計劃生育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持醫療機構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六、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二)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教職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從曠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基本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聘用合同約定為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聘用合同約定為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序予以辭退或解聘,且不發給辭退費或解聘補償費。

(三)辭退的教職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報送教育局、人事局審批;解聘教職工由用人單位辦理解聘手續,並報送人事局備案。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構成

1、實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其中,中國小教師的基本工資包括提高10%工資標準。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並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名稱為 (單位名稱) 。〔名稱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是經 (審批機關) 批准,由 (主管部門) 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登記管理局) ;業務主管單位是 (主管部門) 。

第四條單位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

(三) 。

〔必須具體明確,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範圍用語”填寫。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 (決策機構或領導和決策形式) 。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提出終止動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舉辦單位) 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

(三) 。

(四) 。

(五)查閲 (決策機構) 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 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特殊情況下,(單位副職)受(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委託或經 (舉辦單位) 批准代行上述(職責)職權。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職務)由 (舉辦單位) 任命。

〔⒈ 設董事會、理事會等機構的單位在本章增加相關條款;

2.由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政策法規確定的權限任命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不設第十條〕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有關部門及組織委託開展的 (專項課題或工作名稱) 等專項資金。

(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 。

(七)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 (收費批准單位、文件) 規定收取 (收費名稱) 費,各項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

〔僅限於按規定收費並納入財務收支且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單位〕

第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税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 (決策機構) 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自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修改的章程在決策機構通過後,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通過。再報有關機關審查同意;

2.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

(四) 。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 (決策機構) 提出終止動議,經 全體(在編)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並報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xx月xx日 (決策機構) 表決通過。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 (決策機構) 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 (舉辦單位印章)

x年X月X日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7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範、安全、節約”,根據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着“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覆、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説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用車程序與要求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准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範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後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籤批後,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範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後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後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説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後,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篇18

1 當前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會計法》第一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國家財產的交全穩定。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規範——基木規範(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對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內容、方法等也相應地作出了明確規定。然而,由於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下作的固有特性,有的單位雖有內控制度卻執行不嚴,有的單位連起碼的內控制度都沒有制定,更談不上實行有效的內控措施了,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事業單位則務支出失控,會計信急失真等諸多弊端。?

1.1 對內部會計控制認識有偏差

內部控制制度制定不切合實際,執行起來難度大;單位領導不重視內控管理,有關人員不執行相關制度,導致執行效果差;有關部門在檢查時只檢查制度的制定情況,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內部控制降格為“放在抽屜裏,掛在牆上”的紙介質。由此造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增減不及時調整相關賬目,庫存現金嚴重超限額及超範圍支付,隨意核銷債權債務,接受票據不合規、財務公開不明細等。?

1.2 崗位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

許多單位在形式上建立崗位負責制,但在實際工作中,職責重複,管理層次混亂,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等現象屢見不鮮。?

1.3 會計信急失真

一些事業單位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或者為了謀取小集體利益,往往採取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偷逃應繳國家税費等辦法,要求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甚至採取欺上瞞下的做法,向主管部門或外界提供不真實的會計信息,使會計信息質量得不到應有保證、同時由於會計人員隨意進行會計處理,不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隨心所欲地進行錯誤的會計核算,導致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口徑不統一會計指標的可比性極差、?

1.4 會計核算不規範

有些單位對原始憑證審核粗糙,原始憑證規定的內容填寫不全。如有的發票內容籠統,甚至沒有售貨單位蓋章;手續不嚴密,購買實物的憑證只有領導籤批,沒有驗收人簽字,而且有的領導簽字過於隨意;一些單位甚至自制原始憑證,格式和內容都不規範。?

有的單位固定資產賬上有但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而實際使用着的某些固定資產卻尚未作價入賬,形成賬外資產。另外也存在着不同單位的資產轉移,卻未辦理相應手續,也未反映到業務台賬中的現象。?

1.5 內部審計沒有發揮自身作用

還有一部分單位沒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而且有些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也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支持,不能正確審計和鑑定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正確性和真實性。主要是內部審計人員不認真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不堅持內部審計準則和原則;不遵循內部審計基本程序;不能正確運用審計方法;不能如實、公正地編寫審計報告。

2 建立和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2.1 健全法規、保障督核體系健康有效

原始憑證是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與業務發生時取得的載明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合法證明,是明確各級經濟責任而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在事業單位現實工作中各種各樣的原始憑證問題並不少見:一是白條白紙或其他非法憑證;二是虛假無效發票;三是原始憑證內容不全手續不完整甚至出現無日期、無經濟業務內容、無經辦人的發票。因此要改善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的管理就必須健全事業單位內部稽核制度。要從制度上和管理體系上嚴格把關:一是要建立明確的各級稽核崗位和稽核人員普核責任制,執行對各種憑證的稽核工作,凡需進人會計核算系統的原始憑證都須首先由楷核員審核並加蓋(合規憑證)或(不合規憑證)印章單位規模小會計業務量不大的稽核職能可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履行;二是要明確責任凡屬經稽核員審核並加蓋(合規憑證)的原始憑證如被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監督部門查出為不符合非法憑證而受到的經濟處罰應由稽核人員負責,責令稽核人員負責協助追查原始憑證問題原因。?

2.2 明確職責分工和程序方法

根據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的權限與責任,並根據各自的任務與特點劃分崗位,即對每一個部門和人員在授予其權利的同時,必須明確其相應的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利,並且要做到責任與利益掛鈎、過失與處罰對等。要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推行職務不兼容制度,保證單位內部機構、崗位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設置和分配,杜絕管理人員交叉任職。?

2.3 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

各單位在制定制度時充分考慮本單位實際,做到制度切實可行。要考慮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產出效益之比,只要對那些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大、影響範圍廣的關鍵控制點進行嚴格控制。對那些只在局部發揮作用、影響特定範圍的一般控制點,其設立只要能起到監控作用即可,而不必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控制。防止由於一般控制點設立過多、手續操作繁雜,造成單位經營管理活動不能正常、迅捷地運轉。?

2.4 實施事業單位預算控制

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既包括預算編制,也包括預算的執行、監控以及事後對預算的考評,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始終貫穿着價值和行為的雙重管理。?

多年來,我國企業和事業單位對預算的要求和管理都不到位,特別是事業單位更是沒有實質意義上的預算,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對部門預算的要求逐步提高,逐漸到位。單位的總體目標要靠各項計劃去完成,各項計劃中預算又是重中之重;單位的經營活動要在收入的預算中得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要在支出的預算中得到落實。

2.5 強化內部審計工作

實踐表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當務之急就是必須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審工作,使之規範化和制度化。同時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是強化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有效手段,它的審計對象主要是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等,實施內部審計又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內容和方式,它的主要目標是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單位內部的各項規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瞭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反饋

給單位領導,以便領導及時改進工作,完善制度。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結語

單位負責人應以完善內部會計控制組織體系、預算管理體制體系、監督檢查體系為切入點, 對本單位的內部控制給予進一步規範, 以消除管理漏洞。單位內部會計控制是在內部牽制基礎上建立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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