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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存儲管理制度(通用3篇)

移動存儲管理制度(通用3篇)

移動存儲管理制度 篇1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應屆畢業生制度職責大全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移動存儲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由局內統一購買,並建立台帳,登記配發。局技術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三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四條嚴禁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條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存儲的國家祕密信息。如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燬。

第六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存儲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條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連接涉密計算機。

第八條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並與領取時的類型、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燬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准後,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燬。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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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存儲管理制度 篇2

測繪隊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為加強電腦、移動存儲介質管理,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測繪隊有建立健全使用、複製、轉送、攜帶、移交、保管、銷燬等制度以及測量隊員工執行本制度的監督、檢查職責,界定涉密與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包括移動硬盤、軟盤、u盤、光盤、磁帶及各種存儲卡)及筆記本電腦,並登記造冊。

第二條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電腦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電腦必須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員保管,暫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專人保管。

第三條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嚴禁在互聯網上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外出,須報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和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禁將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使用。

第四條非涉密電腦、移動存儲介質不能與涉密的相混用;嚴禁將私人筆記本電腦、移動存儲介質帶入本單位網內使用。

第五條涉密電腦、移動存儲介質需要送外部維修時,必須到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並將廢舊的存儲介質收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在報廢前,應進行信息清除處理。

第六條涉密電腦硬盤、移動存儲介質的銷燬,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到區國家保密委指定的銷燬點銷燬或送交區國家保密委統一銷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銷燬。禁止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作為廢品出售。

第七條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電腦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據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移動存儲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子文件的存儲管理,保障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電子文件存儲與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和有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政規章,結合重慶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參照重慶市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以維護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為原則,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第四條 基本術語解釋

(一)電子文件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數字形態記錄。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操作、傳輸、存儲和利用的文件,用數字(比特)形態表現,通過編碼和解碼來輸入和輸出。

(二)電子檔案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形成,經鑑定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按照有關電子文件存儲管理規定處理並且已經存儲的電子文件。

第二章 電子檔案的存儲

第五條 電子文件具有對計算機系統的依賴性、非人工直接識讀性、複製傳遞的高保真性、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信息內容的易改性、載體的不穩定性等特性,並且對於不同信息類型的電子文件,由於其技術特點不同,存儲載體和記錄信息的標準、算法也不同,所以電子檔案的存儲應根據電子文件的特點分別採取措施保證其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

(一)字處理文件

1、TXT文檔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2、XML文檔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3、對於其它類型的文檔,如果無法轉換為XML或TXT格式,則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件和計算機系統信息一併存儲。

(二)圖像文件

1、TIFF格式圖片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有特殊壓縮參數的.要作説明。

2、JPEG格式圖片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有特殊壓縮參數的要作説明。

3、其它格式圖片應轉換為以上兩種格式中任意一種,有特殊壓縮參數的要作説明。

4、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圖片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件和計算機系統信息一併存儲。

5、由掃描儀獲得的圖像電子檔案,對於普通紙質檔案來説光學分辨率不低於200dpi,對於照片檔案來説分辨率不得低於600dpi。

6、由縮微膠片掃描儀獲得的電子檔案,對於16mm膠片來説分辨率不低於200 dpi,對於35mm膠片來説分辨率不低於600dpi。

(三)圖形文件

1、圖形文件的存儲要求參見圖像文件的存儲要求。

2、存儲時應注意其設備依賴性、易修改性等問題,對相關軟件及各種數據信息應一併存儲。

(四)影像文件

1、MPEG格式、比特率4Mb/S以上的影像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2、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影像文件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件、壓縮算法和計算機系統信息一併存儲。

(五)聲音文件

1、WAV格式聲音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2、MP3格式聲音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3、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聲音文件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件和計算機系統信息一併存儲。

(六)多媒體文件

1、多媒體文件包含多種信息形式,信息完整的多媒體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2、多媒體文件依賴的計算機軟硬件信息及相關參數應一併存儲。

(七)數據庫文件

1、數據庫文件DBF格式可以作為電子文件直接存儲。

2、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數據庫文件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件和計算機系統信息一併存儲。

(八)超文本文件

1、超文本文件包含的信息較多,存儲時注意數據的完整性。

2、信息完整的超文本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3、超文本文件依賴的計算機軟硬件信息應一併存儲。

(九)計算機程序

1、計算機程序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存儲。

2、計算機程序依賴的軟、硬件平台説明應一併存儲。

(十)數據文件

1、數據文件的類型較多,包含以上所示的多種類型,具體類型的存儲辦法參考以上各類型的存儲辦法。

2、數據文件應對數據來源進行説明並一同存儲。

第六條 對電子檔案的説明性文檔一律用TXT文檔編寫。

第七條 在符合軟、硬件平台條件下,應保證電子檔案能正常被計算機所識別、運行,並能準確輸出。

第八條 電子檔案中涉及的口令、密匙、權限管理説明等應同電子檔案一併存儲。

第九條 保存與紙質等檔案內容相同的電子檔案時,要與紙質等文件之間互相建立準確、可靠的標識關係。

第十條 用掃描儀、視頻壓縮卡等設備獲得的電子檔案,如果採用非標準算法,則應將相關軟件一併存儲。

第十一條 計算機系統運行和信息處理等過程中設計的各類參數、管理數據等應與電子檔案一同存儲。

第十二條 電子檔案應該拷貝到耐久性的載體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A),一套供查閲利用(B),一套異地保存(C)。對於加密的電子文件,則應在解密後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三條 在相同條件下,電子檔案的存儲載體的選擇應優先考慮可靠性和先進性。本標準推薦的存儲載體是:只讀光盤、磁帶等。禁止使用軟磁盤作為電子檔案的長期保存載體。

第十四條 對於具有穩定可靠的網絡環境的單位具體要求:

1、電子檔案應存放於指定的計算機服務器上,服務器必須採取磁盤鏡像、雙機容錯等備份措施。

2、內部局域網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統設備更新時必須制定嚴格的數據轉換辦法,確保數據準確無誤並能在新系統中運行。

第十五條 電子檔案的保管要求除應具備紙質檔案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存儲載體應作防寫處理。不得擦、劃、觸摸記錄塗層。載體應直立存放,作到防塵、防變形,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2、環境温度選定範圍:17---20℃,相對濕度選定範圍:35%--45%。

3、存放時應注意遠離強磁場,並與有害氣體隔離,遠離熱源。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存儲時必須檢查病毒及其他危害計算機的隱患,對於不能清除隱患的電子文件不得存儲。

第十七條 存儲電子檔案的光盤應放入盒中存放,A、B兩套電子檔案應分開保管。

第十八條 電子檔案的有效性保證:

(一) 隨着計算機技術和設備的更新發展,存儲載體或電子檔案數據會出現兼容性問題。

1、存儲載體出現兼容性問題時應更換先進、可靠的存儲載體進行復制。

2、電子檔案數據出現兼容性問題時應對電子檔案進行升級轉換並進行復制。

3、複製後舊版存儲載體應至少保留四年。

(二)刻錄光盤時採用整盤刻錄(disk-at-once recording)方式,不得使用多段刻錄(multiseion recording)等方式。推薦使用的刻錄軟件為: NERO BURNING6、WINONCD6以上版本。

(三)對磁性載體每2年、光盤每4年進行一次有效性、安全性檢查,對存儲載體的壽命、存儲載體的兼容性、電子檔案的兼容性等問題進行抽查,抽檢率不得低於30%,發現問題要及時補救。

(四)存儲在磁帶上的電子檔案,每年應倒帶一次,五年轉存一次。

(五)檢查、拷貝、轉換等情況要做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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