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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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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為細化落實《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業落地轉化資助辦法(暫行)》和《福建省專利運用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xx-20xx年)》,加強和規範我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以下簡稱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是指支持省內企業購買國(境)內外符合我省產業發展要求、市場前景好、產業帶動性強、環境友好、有望形成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科技成果,並在福建實施轉化的技術轉移類科技計劃項目。

本實施細則所稱成果購買是指企業出資通過委託或合作開發、技術轉讓獲得技術成果(含專利技術)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技術交易費用,是指成果購買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開發(包括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費用(不含儀器、設備、設施費)。

第三條 企業在成果購買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交易費用,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補助經費用於支持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後續研發活動。

第四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類型與補助標準

(一)Ⅰ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技術交易總額為200萬元(不含)以上的項目。

補助標準: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30%,補助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個別特別重大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經企業另行提出書面申請,按“一事一議”程序辦理,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二)Ⅱ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項目技術交易總額為50萬元(不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10%。

(三)Ⅲ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購買高等學校、科研單位中國職務發明專利,單項技術交易額為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補助標準: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10%,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福建省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是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受理,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在每年6月30日前發佈下一年度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請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成果購買時間應符合年度申報指南時限要

求,優先資助企業購買專利技術。

(二)申報企業應是我省境內(計劃單列市除外)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其中,申請Ⅰ類項目企業應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軟件企業規模參照工業企業),或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除政策規定免税企業外,申報企業上年度納税總額應不少於100萬元。

(三)申報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達到年度申報指南要求。

(四)申報企業與成果轉讓方或委託合作方不得是隸屬企業或關聯企業。

(五)申請Ⅰ、Ⅱ類項目應是在福建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見證的項目,或經福建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複核備案的項目。

(六)申請Ⅲ類項目,如屬專利轉讓,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如屬專利實施許可,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完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第八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Ⅰ、Ⅱ類項目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按照年度申報指南要求,註冊登錄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網上填報提交《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申請書》並掃描上傳有關附件材料,包括:

(1)技術產權和成果交易材料、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費用憑證及交易見證證明,其中,對申請購買專利補助的項目,應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或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複印件;

(2)企業納税證明、財務報表和年度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以及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技術企業只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作為申請書附件,不要求對研發投入進行專項審計);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如是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掃描件;

(4)與成果轉讓方或委託合作方不屬於隸屬或關聯企業及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2.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直有關部門作為項目推薦單位,應在考察核實的基礎上,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歸口審核推薦。

3.各推薦單位應按項目申報指南時限要求,報送項目推薦函、項目彙總表和項目申請書等材料。

(二)Ⅲ類項目申報程序

1.申請單位根據當年通知向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技術補助資金申請表》;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工商登記章程、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或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

(3)企業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財務報告及專利轉讓費或許可費的銀行支付賬單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4)與受讓方或被許可方不屬於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5)企業購買的專利已經進行轉化運用的佐證材料。

2.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購買專利技術的實施轉化情況進行核查,審查合格的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受理的Ⅰ、Ⅱ類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並通過形式審查的Ⅰ、Ⅱ類項目,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進行評審。其中,Ⅰ類項目採取現場核實評審和專項審計的評審方式;Ⅱ類項目採取會議評審方式,並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實。

評審過程中,除核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上述第七條規定外,還要核查申報單位所購買成果是否已落地轉化,並評價項目實施成效。

省知識產權局對受理的Ⅲ類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評審,並根據需要對申報項目的專利實施轉化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現場核實評審、專項審計和會議評審等結果,對Ⅰ、Ⅱ類項目進行綜合排名,在年度專項經費預算額度內按照排名順序擇優予以審定立項,並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立項項目計劃和經費。省科技廳可根據年度經費預算,當年或分年度下達補助經費。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對通過評審立項的Ⅲ類項目下達年度立項項目計劃和經費。

第十一條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實行資信管理,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將跟蹤項目成果轉化過程,兩年後根據項目申請書中提出的預期效益開展項目實施成效評價。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購買科技成果 最高補助500萬元

近日,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對購買科技成果補助項目與標準作出規定。根據《實施細則》,我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額度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經費用於支持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後續研發活動。□本報記者殷斯麒

補助項目

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包括,支持省內企業購買國(境)內外符合我省產業發展要求、市場前景好、產業帶動性強、環境友好、有望形成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科技成果,並在福建實施轉化的技術轉移類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購買是指企業出資通過委託或合作開發、技術轉讓獲得技術成果(含專利技術)的活動。企業在成果購買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交易費用,符合《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

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分為三類:ⅰ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技術交易總額為200萬元(不含)以上的項目。補助標準為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30%,補助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個別特別重大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經企業另行提出書面申請,按“一事一議”程序辦理,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ⅱ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項目技術交易總額為50萬元(不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補助標準為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10%。

ⅲ類成果購買補助項目指購買高等學校、科研單位中國職務發明專利,單項技術交易額為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補助標準為申請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支付的技術交易額的10%,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條件

根據《實施細則》,申報企業應是我省境內(計劃單列市除外)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成果購買補助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受理,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在每年6月30日前發佈下一年度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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