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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近日,《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出台,以進一步健全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強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下面是詳細內容。

《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細化明晰《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號)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資格准入

(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資格准入嚴格按《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號)規定執行。

(二)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完善住房保障、房地產、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准入資格審核信息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力;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審核工作。社區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委託,通過入户調查、組織評議、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嚴禁委託開發、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工作。

正在或已經申請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經申請單位集資房和認購限價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配售程序

(三)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統一配售。配售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社會發布配售公告。

(四)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配售公告、配售房源、申請時間、登記情況,通過搖號方式確定選房入圍家庭及選房順序後依次選房。

搖號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和申請購房羣眾代表全程監督,並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搖號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五)對取得准入購房資格的少數民族、“兩參”復退軍人、勞動模範、重大殘疾人員等住房困難的優撫對象申請家庭,經相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後優先予以保障。

(六)申購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核準面積以內部分按市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按配售時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七)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甘肅省房改有關價格標準中蘭州近郊四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為準。配售經濟適用住房超標部分面積按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收益價款,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建設單位統一收取後於一個月內上繳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由其執收後繳入市財政,納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產權管理

(八)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單位統一負責申報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九)申報辦理權屬登記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須再次對購房資格進行動態核查確認。動態核查由建設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書面申請;

2.經濟適用住房立項計劃或備案文件;3.房改部門批覆;

4.省、市物價管理部門銷售價格批覆;5.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6.購房花名冊及以家庭為單位住房信息核查表。通過參加統一配售購房的,須提供購房家庭《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7.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意見;8.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購房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通過個人住房登記信息系統進行核查比對並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辦理權屬登記。

(十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動態核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已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補繳購房當年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價後取得完全產權。

(十二)購房家庭超出核准控制面積購買的住房,在申報辦理權屬登記時,建設單位應同時提交購房家庭按市場價格購買面積部分收益價款統一上繳的憑證。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以20xx年9月25日為時間節點分為“完全產權”和“有限產權”。20xx年9月25日前發佈配售公告的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為“完全產權”,20xx年9月25日後發佈配售公告的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為“有限產權”。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間以省、市房改部門項目批覆時間為準。

(十四)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時間以繳納第一筆購房款或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如繳納第一筆購房款時間、簽訂購房合同時間、證載購房時間不一致,按最早時間確定。

(十五)購買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的,經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單身購房的除外)提出申請,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優先回購或向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購家庭進行調劑。回購調劑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原價格執行。

(十六)購買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交易前須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審核意見,並參照甘肅省房改有關價格標準中蘭州近郊四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核算所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的50%作為應收繳的土地收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收後繳入市財政,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交易後的住房性質為完全產權。不能提供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意見的,不得上市交易,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不得辦理交易過户手續。

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滿5年後,購房家庭也可補繳購房當時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差後取得完全產權。補繳的價差數額,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算、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收後繳入市財政,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十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而發生房屋權屬轉移的,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符合轉移條件的,允許辦理手續;經核准不符合轉移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或調劑配售,房屋性質仍為有限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上市交易或者被政府回購調劑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安置原址拆遷住户或政府確定的其他拆遷住房時,按徵收補償方案及安置協議原拆遷房屋性質辦理安置返還房屋權屬登記。

(二十)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申購家庭原有住房未超過保障標準的,原有住房和申請辦理權屬登記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合併計算,核准90平方米以內(含)的面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過核准90平方米的面積按銷售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申請家庭已購買的其它住房超過保障標準的,應退出申請辦理權屬登記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可按照購房當年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繳價差購買,辦理完全產權性質的權屬登記證。

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甘肅省房改有關價格標準中蘭州近郊四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為準。

(二十一)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違規向未取得准入資格的家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清退;不能清退的,由建設單位按售房當年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繳價差,收益部分統一上繳市財政,所購住房為完全產權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監督管理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未滿五年或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家庭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二十三)經濟適用住房未滿五年或取得完全產權前,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代理買賣、出租經濟適用住房,違反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記入誠信檔案。

(二十四)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對保障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動態監管,也可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及時發現查處未取得完全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出租、出借、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有義務積極配合調查。

(二十五)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供應、銷售和後期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舉報、投訴反映的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問題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六)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紅古區參照執行。

(二十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xx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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