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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推進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規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制定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收集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歡。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規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對全國通信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器材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通信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器材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對從事通信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招標資格、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評標專家資格進行認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國通信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名冊。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內招標人自行招標資格進行確認,對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評標專家資格進行初審。

第五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標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取得自行招標資格後,方可自行辦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事宜。

限額以上的通信建設項目的自行招標,應當遵守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招標人申請辦理自行招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通信企業;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人員;

(三)具備獨立編制招標文件和有效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有負責招標工作的機構或3人以上的專職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

第八條 通信企業申請辦理自行招標資格,應填寫《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資格申報表》(見附件一),電信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以上的通信企業向信息產業部申報,經審查符合第七條要求的,由信息產業部頒發自行招標資格確認文件。

電信業務覆蓋範圍不跨省的通信企業符合第七條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區通信管理局申報,經審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頒發自行招標資格確認文件,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九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資格有效期為二年。招標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複審申請。

第十條 招標人初次申報自行招標資格的,其自行招標資格定為臨時資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滿後,重新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申報。

第十一條 招標人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確認有自行招標資格的,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委託具有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招標人申報自行招標資格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標資格。

第三章 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凡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方可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本細則所稱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對通信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户管線建設、監理及主要國內設備、器材採購招標的代理。

第十四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臨時乙級。

申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企業,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經通信管理局審查合格後,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發證。

電信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以上的通信企業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公司由信息產業部批准發證,其他企業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以及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備等辦公條件;

(五)具備獨立編制招標文件和有效組織相應專業評標的能力;

(六)有按規定組建的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除具備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術、經濟、財務負責人必須為本機構的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通信建設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15人,其中具有高級通信技術及經濟類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三)近三年內代理招標項目累計中標金額在6億元以上,並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十七條 申請乙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除具備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術、經濟、財務負責人必須為本機構的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通信建設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10人,其中具有高級通信技術及經濟類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三)近三年內代理招標項目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並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十八條 新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凡符合相關條款而業績達不到標準的,其資質按臨時乙級資質審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條 各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所承擔的業務範圍:

(一)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可承擔所有投資額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二)乙級和臨時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申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的企業,於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產業部或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的確認章);

(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報表》(附件二);

(三)招標代理機構章程、技術和經濟負責人職稱證書、擬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申報表》後,在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信息產業部接到經初審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申報表後,在20天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相應等級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證書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二年。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複審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條規定的資料;

(二)原資質證書副本及工商、税務部門年審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提出複審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復審,複審合格後,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複審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對逾期不申請資質複審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並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30天內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發生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按照新的資質條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期間,如發現下列違規行為,由信息產業部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標代理資質,並收回其資質證書,在二年內不受理其資質申請。

(一)在資質申請或複審時弄虛作假;

(二)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三)塗改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範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四章 評標專家

第三十條 通信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核同意,並取得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頒發的《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方可參與通信建設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通信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標準,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

(二)能自覺遵守招標評標的有關規章制度,廉潔自律,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中級職稱,並且從事通信建設管理或者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經所在單位推薦的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凡申請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參加由信息產業部組織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寫《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申請表》(附件三),並附專業職稱證書複印件,由所在企業或單位統一報所在地區通信管理局;電信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以上的通信企業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公司專家資格申報材料報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行政區內申報專家資格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四條 評標專家由信息產業部審批,並頒發統一印製的《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信息產業部將所有取得《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的評標專家按地域、專業、所在單位名稱、地址等項目分列,建立評標專家名冊,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評標專家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按申報程序向發證機關提出複核申請,填寫《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複核申請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請複核的,其《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自行失效並應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申請複核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持證期內參加過評標活動;

(二)在評標活動中遵守各項制度,未發生責任過失。

第三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申請複核人員給予複審,並在相關文件上蓋章。每次複核有效期為兩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評標專傢俱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單位的標書發表自己的意見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客觀、公正的對投標標書獨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薦中標單位;

(三)對評標定標工作的全過程及投標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保密;

(四)領取評標專家費。

第四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隨機抽取選定的評標專家接到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必須提前請假;

(二)評標專家在參加評標活動期間,應當服從評標委員會的安排,公正、科學、嚴肅地進行評標,在評標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關情況,不得接受投標人的任何饋贈、宴請以及其他好處;

(三)評標專家在參加評標活動期間,如發現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自行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取消其評委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並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由取得《通信建設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的人員組成,為通信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活動時的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專家。

第四十二條 通信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評標專家庫;具備自行招標資格的招標人,根據需要可以組建評標專家庫,但其專家庫中每個專業的評標專家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業人員。

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招標人的評標專家庫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電信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以上通信企業的評標專家庫直接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設線路、管道、傳輸設備、交換、微波、衞星、數據、電源、移動、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類專業和概算、預算、財務等經濟類專業,每個專業評標專家不得少於15人。

第四十四條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通信企業或招標代理機構從各自評標專家庫或信息產業部評標專家名冊內,按地域、專業,採取隨機抽取或直接確定方式選定。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候選人數應多於本次評標所需要聘請專家人數,以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遞補:

(一)選定的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遞補專家不夠時,應再次抽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通信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接受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及配合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及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開標、評標、定標過程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二)依法糾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標投標法、《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及本細則的行為;

(三)核查招標投標活動備案文件;

(四)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申訴或投訴;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第四十八條 自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確認招標項目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開展招標活動。

(一)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審查批准;

2、開展勘察、設計、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二)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具有滿足施工招標的設計圖紙和有關文件;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4、開工手續齊全。

(三)器材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設備、材料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基本明確;

3、採購設備、材料的資金已經落實。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不具備條件的招標活動,應當責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暫停招標活動。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四十九條 參與通信建設項目投標競爭的投標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與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户管線建設、監理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是經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持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二)參與設備、材料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主要材料的生產、配套能力。國家和有關部門對招標設備、主要材料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投標人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滿足要求。

第五十條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也不得接受不具備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投標人的投標。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中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不利於公平競爭和貶低其他投標人內容的,應做廢標處理,招標人不得接受其投標。

第五十二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可以按建設項目招標,也可以按單項工程招標。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對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可以採用資格預 審的方式,擇優選擇部分潛在投標人作為預期的投標人。但資格條件、審查方式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資格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的財務狀況;

(二)技術實施能力;

(三)資質等級及綜合實力;

(四)以往經驗及業績;

(五)經營信譽。

第五十四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準備:主要辦理招標項目的各種建設手續,組建招標機構或辦理委託代理招標手續;

(二)發佈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或發招標邀請函;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資格審查;

(五)發售招標文件;

(六)接受投標人遞送投標文件;

(七)開標;

(八)評標、定標;

(九)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五十五條 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在信息產業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網絡上發佈招標公告。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應超過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對於未中標的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退還。

第五十七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可以設置標底。標底應當由具有自行招標資格或有設計、諮詢、招標代理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底必須按招標文件的標底內容編制,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税金組成。標底應作為評價的標準之一。

第五十八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雙方必須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代理機構做出有失公正的選擇。

第五十九條 通信建設項目評標原則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評標應採用對投標人的技術實力、經營信譽和投標報價綜合評價的方法。

評標應採用以下方法之一:

(一)最低投標價中標法。

當投標人在技術、商務等主要條件都全部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時,以評標委員會認定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二)綜合評分法。

由評委分別對投標文件的技術、商務、價格的內容進行打分,在分別乘以所佔權重相加後獲得各投標人總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三)最接近標底評分法。

當投標人在技術、商務等全部條件滿足招標文件時,由最接近標底的投標人中標。

第六十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內,應 填寫《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備表》(見附件五),並按照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備案報告後,對不符合招標投標規定的應責令招標人改正後重新報備。

第六十一條 參與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利和義務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 的違法、違規行為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舉報和投訴。舉報和投訴應列舉違法、違規的事實,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30 日內完成對舉報、投訴內容的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

第六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視其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方做出如下處罰:

(一)取消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招標人自行招標資格;

(二)取消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投標人承擔通信建設項目的資格,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與通信建設項目的投標;

(三)取消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 對於在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有權採取通告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四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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