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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發布進行實施。下文是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教育教學需要,根據 教育部《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教基二〔20xx〕8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 教科書,是指經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經授權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當堅持適宜性,符合我省中國小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監督和組織實施教科書選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監督和組織實施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普通高中德育、語文、歷史等學科教科書選用工作以省為單位進行,省選學科以外的學科教科書選用工作以市(州)為單位進行;義務教育教科書選用工作以市(州)為單位進行。因教育教學改革需要的縣(市、區)、普通高中學校,按程序逐級上報,經教育廳確認後可獨立選用教科書。

第六條 教科書選用單位應當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七條 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1/2。選用委員會成員須德才兼備,熟悉本地區基礎教育現狀與一線教學情況。選用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各1-2名,由選用單位在任務明確後臨時聘任。

選用委員會按學段分學科設立學科組,負責本學段本學科教科書初選工作。每個學科組人數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的人數不超過30%,一線教師不少於70%。每個學科組全體成員從本學科組民主推選產生若干名代表作為選用委員會成員,並由選用單位發給聘書,一次一聘。

第八條 教科書選用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每個學段每個學科組專家7倍的人數組建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專家庫。專家庫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一部分是一線教師。

學科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抽取程序和辦法如下:

(一)在正式評審前兩天,選用單位將專家庫中相應學段相應學科的所有專家姓名製成籤以備抽取。

(二)正式評審前一天,選用單位在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下,按學段分學科隨機抽取專家。

(三)隨機抽取的專家由現場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其所在單位。抽取專家的人員名單確定後,當場密封並專櫃保存。

(四)專家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與專家本人或工作相關的任何信息;相關工作人員和專家進入教科書選用工作現場前,均應向選用單位簽訂保密和廉潔承諾書。

第九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十條 選用單位在教科書選用工作開始前的十五個工作日之內,通過本單位門户網站向社會發佈教科書選用有關事宜的公告,公開徵集列入教育部《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未按選用單位公告要求遞送教科書的,不作為備選用書。

第十一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實行入闈管理。入闈工作期間,所有參與人員應當按照要求上繳移動通訊工具、電腦等一切可能對外聯絡的電子產品,並按規定實行工作迴避。

第十二條 學科組應當逐一研讀、比較徵集到的所有版本教科書,開展小組討論,每位成員應當獨立評分,並將每位成員得分進行彙總,並按得分高低排序結果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三條 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各學科組彙報,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採取投票方式確定各學科選用教科書的具體版本。選用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投票同意為通過。學科組初選意見、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應記錄在案,專櫃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在全省範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教科書選用工作的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義務教育每個學科全省要選用三種版本以上(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全省要選用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特殊情況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教科書選用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各學段各學科教科書版本具體數量,可選用1個版本,也可選多個版本。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門户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於7日。各市(州)應將本行政區域教科書選用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教育廳根據選用結果連同經四川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教材一併編制《四川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每年發佈一次。

第十六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穩定。國小、國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週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逐級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並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規定程序選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條 教科書選定後出現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被舉報並核實屬於違規行為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八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徵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機構的全程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外公佈舉報受理電話或電子郵箱地址,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對教科書選用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程序或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後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抄告)其所屬單位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應當加強誠信自律,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託、串通、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的行為,省教育廳將取消其當次教科書在四川的選用,並在全省公開通報。情節嚴重或涉嫌構成 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選用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30日後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教材選用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一線教師的意見,並統籌考慮教材特色、售後服務等因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教材選用工作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國小教材選用政策,指導、檢查、監督各地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編制和公佈《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供各地選用。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省級教材選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文轉發《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供各地教材選用委員會選用時使用。

第八條 中國小教材選用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指導下,一般以地(市)為單位進行。人口較少的省份,可以以省級為單位進行,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為教學改革試驗或者有其他特殊需求的縣(區)和學校,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縣(區)和學校為單位選用。

第三章 選用機構

第九條 承擔中國小教材選用組織工作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材選用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學校教材的選用。

第十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人員、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優秀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得少於1/2;學校教材選用委員會本校人員不得少於1/2。

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經民主推薦,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並報上一級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負責教材初選工作。學科組由相關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骨幹教師和教研人員組成。學科組成員經民主推薦,由教材選用委員會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

第四章 選用程序

第十三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學科組集中研讀《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所列的本學科所有版本的教材,進行充分的分析、比較和研討,提出本學科選用教材的具體版本和數量的初步意見。

第十四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學科組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投票方式確定選用教材的具體版本和數量。超過2/3以上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五條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同級、縣(區)和學校教材選用委員會的選用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材選用結果進行公示後,彙總形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定目錄,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公示過程中的異議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相應的教材選用委員會按照程序重新遴選。

第十六條 教材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性。教材版本選定後,在一個使用週期內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出現教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者出版單位不能按時提供教材、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正常進行等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程序重新選用其他版本教材。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教材選用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處理。

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教材選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選用未列入《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中的教材教授國家課程的單位,將依法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對採用不正當競爭方式影響教材選用的教材出版單位,依照《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教材選用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課程教材選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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