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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大綱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大綱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制定並且實施的呢?下文是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大綱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白酒,包括大麴酒、小曲酒、液態白酒和其他發酵蒸餾白酒。果露酒,包括各種滋補酒、保健酒、小香檳、清酒、汽酒、廣柑酒、桔子酒、彌猴桃酒等,不包括由醫藥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核定的藥酒。

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和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酒類產品的生產加工

第四條 從事酒類產品的生產或加工,必須取得《酒類產銷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税務登記證》。

第五條 申領《酒類產銷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國家食品衞生標準,標誌符合國家飼料酒標籤標準;

(二)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工藝條件,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固定場所、生產設備和計量、常規檢測手段;

(三)具有安全生產製度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業財會人員。

第六條 生產、加工酒類產品申領《酒類產銷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產國家、部、省優質產品的酒廠申領《酒類產銷許可證》,按隸屬關係由當地經委 (計經委、經貿委,下同)組織酒類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經委核准、蓋章,省酒類管理部門頒發。

(二)加工改制液態白酒的酒廠,由地、市、州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核發《酒類產銷許可證》或在《酒類產銷許可證》中加註加工改制液態白酒項目。

(三)其他酒類生產企業的《酒類產銷許可證》,按隸屬關係由當地經委組織酒類管理等有關部門查後批准蓋章,酒類管理部門頒發。

第七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的酒類產品的安全、衞生要求,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酒類管理等部門制定地方標準。

第八條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原料,是指可通過發酵、蒸餾等工藝生產食用酒精的澱粉質或糖類物質。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標準,是指國家食用酒精標準。

第九條 加工改制液態白酒,由市、地州酒類管理部門選擇證照齊全、質量管理制度健全、檢測手段完善和直接從事酒類產品生產的酒廠進行。

第十條 加工改制液態白酒,必須使用符合國家食用酒精標準的原料。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配製液態白酒。

第十一條 加工改制液態白酒,必須經過復蒸、串香、勾兑工藝。液態白酒的理化、衞生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液態白酒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酒類生產經營企業應按規定填寫半年、年度《酒類產銷統計表》,報當地酒類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變更名稱、場所或酒類生產經營範圍等,應在獲准工商變更登記後15日內到頒證部門辦理《酒類產銷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章 運輸、批發和零售

第十四條 凡向縣以外地區發運淨重50公斤以上國家名白酒的,銷售單位應向當地酒類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國家名白酒準運證》 (以下簡稱準運證),憑準運證辦理貨運手續。沒有準運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準運證必須隨貨同行,品種、規格和數量貨證相符,在核定期限內有效,不得重複使用。

第十五條 酒類生產經營者無論以何種價格向經營者銷售酒類產品,均屬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酒類產銷許可證》;批發進口酒類產品的,並須取得《進口酒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領《酒類產銷許可證》、《進口酒經營許可證》,必須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酒類批發業務企業的《酒類產銷許可證》,中央和省屬企業由省酒類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核發;其他企業由市、地、州酒類管理部門核發。

從事酒類批發業務企業的《進口酒經營許可證》,由省酒類管理部門核發。

第十九條 酒類批發企業改變名稱、經營場所或酒類經營範圍等,應在獲准工商變更登記後15日內到酒類管理部門辦理酒類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需零售國家名白酒或進口酒的,必須取得《國家名白酒零售許可證》或《進口酒經營許可證》。 《國家名白酒零售許可證》和零售者的《進口酒經營許可證》由縣以上酒類管理部門核准頒發。

第二十一條 從事酒類批發、國家名白酒和進口酒零售業務,實行一點一證,亮證經營。

從事酒類經營,必須從具有酒類產品批發資格的企業進貨。

第二十二條 銷售酒類商品 (含散裝,下同),必須標明品名、產地、等級、酒度和價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酒類許可證、準運證由省酒類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頒證部門對《酒類產銷許可證》第三年審核換髮一次;對《進口酒經營許可證》和《國家名白酒零售許可證》每年審核一次。

第二十四條 禁止偽造、塗改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讓酒類許可證和準運證。

第二十五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檢查酒類生產經營情況,應當出示酒類管理部門統一印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六條 酒類管理部門查處酒類違法案件時,有權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閲帳冊等有關材料。對違法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情況等,應當逐一記載存檔。對需要暫時扣留的物資,應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據。

第二十七條 酒類違法行為由案發地查處;管轄有爭議的,由發生爭議機關的共同上級指定查處機關。

第二十八條 吊銷經營者的酒類許可證,由酒類管理部門決定。

酒類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經營者的酒類許可證後,應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酒類管理部門和有關執法機關對檢舉 、揭發酒類管理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如要求保密的,應予保密。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條 對檢舉、揭發和查處酒類管理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由酒類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類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全部酒類產品、沒收酒類生產加工設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得2-5倍的罰款:(一)無《酒類產銷許可證》擅自生產、批發酒類產品;(二)無《進口酒經營許可證》擅自批發進口酒;(三)無《國家名白酒零售許可證》和《進口酒經營許可證》擅自零售國家名白酒和進口酒;(四)偽造酒類許可證從事酒類產品生產經營業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酒類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得2-3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 塗改和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轉讓酒類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和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酒類管理部門可以吊銷酒類許可證。

使用他人轉讓的酒類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相當於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申請辦理酒類許可證審核換證的,由酒類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酒類管理部門註銷酒類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酒類生產經營企業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填報《酒類產銷統計表》的,由酒類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填報。

第三十六條 沒有準運證擅自發運或承運國家名白酒的,或者偽造、塗改和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讓準運證的,由酒類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運輸的酒類產品和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相當於非法所得2-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其他有關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酒類管理部門可以吊銷酒類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執法機關沒收的酒類產品,交由當地酒類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處理收入由辦案的執法機關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條 酒類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一)不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及有關行政執法管理規定辦案,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二)泄露案情機密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酒類許可證,包括《酒類產銷許可證》、《國家名白酒零售許可證》和《進口酒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將作修改

從省政府官方網站獲悉,省政府對現行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4件省政府規章作修改。

修改的規章包括將《四川省酒類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酒類管理部門查處酒類違法案件時,有權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閲賬冊等有關材料。對違法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情況等,應當逐一登記存檔;

將《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活動以及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承租人未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繳納租賃金的,出租人應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1年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的或者劃撥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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