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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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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達到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投資興建的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其投資資金來源渠道,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立項文件批准後,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稱

㈡建設地點

㈢投資規模

㈣資金來源

㈤當年投資額

㈥工程規模

㈦開工、竣工日期

㈧發包方式

㈨工程籌建情況

第六條 報建程序:

㈠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㈡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並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七條 報建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㈠工程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規劃區內建設許可證;

㈢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㈣發包單位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㈠貫徹實施《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法規;

㈡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㈢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彙總;

㈣向上級主管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㈤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十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統計建檔工作,及時掌握和了解建設工程任務情況。縣(市)應每半年向地(市)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彙總表》(附件三);地(市)彙總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彙總表》後,再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廈門市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程序

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准後,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准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

二、按登記表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

三、將登記表報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

四、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登記表;並交驗立項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投資許可證及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代理機構審核簽署意見後,發還建設單位項目登記表,進入施工圖文件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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