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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經費管理辦法(精選14篇)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精選14篇)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

一、辦公室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為出,增收節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集中管理、加強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行政處作為辦公室的財務機構,在辦公室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室財務工作。

二、辦公室全體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和省市有關財zd規、制度,自覺遵守財經紀律,維護國家集體利益,抵制違紀行為,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

三、辦公室財務支出預算,由行政處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年度預算和各處室編制的預算,提出年度支出預算建議方案,報室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核,經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行政處執行。如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須經辦公室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核,報辦公室主任批准執行。

四、行政處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處內設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分管財務的處長負責內審。每月向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報送實際支出報表,每季度向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紀檢組長報告經費開支情況,年終向辦公室黨組報告財務決算情況。

五、經費報銷審批辦法

凡辦公室範圍內發生的各項經費,無論是行政經費、業務經費、專項經費、基建經費、其他收入、支出經費都屬於本辦法管理的範圍。

1、職工工資及政策性獎金。工資:每月由行政處按有關規定編制"職工工資"上報盤,報財政審核、銀行發放。政策性獎金:由行政處根據"獎勵政策"和當月職工人數編造發放獎金名冊,報辦公室主任審籤後發放,對政策性規定應由職工個人上繳的工會會費、養老基金、教育附加費、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個人收入所得税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後由行政處代扣代交。

2、醫療費:按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如因長期住院或個人負擔醫藥費太多確實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由職工本人提出"困難補助申請",經辦公室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可酌情補助。

3、差旅費:應嚴格按照市財政局出台的差旅費標準執行。辦公室科級和科級以下幹部、職工需省外出差,事前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凡出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後報銷,500元至3000元以內的報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500元以下的由行政處處長審批報銷。

4、會議費: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辦公室各處室召開的業務會議,由承辦單位根據會議通知,按財政局會議費開支標準,事先編報經費開支計劃,報辦公室主任審定,會議結束後,由承辦單位或處室負責人將各項因會議而產生的費用匯總填好報銷單,經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核後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報銷。

5、汽車修理費:凡需維修的車輛,實行派修單制度,由駕駛員事先填好報修單,經隊長審查後,確定修理項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小車隊長審核、行政處處長審批報銷;1000元至10000元的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超過10000元的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報銷。汽車大修必須編報大修專項報告,待落實資金後才能維修。對車輛在家的故障必須在本單位修理班維修,對修理用的各種材料和修理項目,不論金額大小,駕駛員或隊長必須到修理現場審查簽字,最後形成發票,一月結算一次,先由行政處處長簽註意見後,再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對車輛外出故障的修理,原則上拖回修理班進行維修,如確實不能拖回的,在外發生的修理費,先由乘車人員證明後,500元以下的由小車隊隊長審核後,行政處處長簽字報銷;500元至10000元的經小車隊隊長和行政處處長審核後,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超過10000元的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報銷。

6、油料費:在本市內,實行每車用加油本按車號到單位聯繫好的加油站對車號加油,月底加油站彙總報小車隊隊長和行政處處長簽註意見後,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再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報銷。禁止用白條加油,在市外確需加油的,須由乘車人在發票上證明後隨差旅費一併報銷。

7、駕駛人員的補助:由小車隊隊長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核定每月的起始公里登記造冊,按月核算,報行政處複核後,由行政處處長簽註意見,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後發給。

8、郵電費:辦公室公用電話費、在職領導手機、住宅電話費由行政處指派專人統一結帳,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後報銷。其他人員的電話費、市級領導駕駛員手機費,BP機使用費在規定報銷範圍內的由行政處處長審核,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

9、辦公區水、電、費,由辦公室分管水、電的人員經辦,行政處處長審核、報辦公室分管財務副主任審批報銷。

10、接待經費:如有需要接待的人員,承辦處室應事先徵得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同意後接待,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經辦人員填好,並註明接待對象、事由,經分管領導簽註意見,800元以內的報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報銷;超過800元的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報銷。

ll、基本建設支出。基建資金(包括土建、裝修、修繕)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1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工程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或議標。經費預算由辦公室黨組會議審定。5-10萬元的基建項目由辦公室主任會議審定,5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行政處提出方案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後實施,基建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支出由基建項目負責人簽字,行政處長審核,5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分管副主任審籤,5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辦公室主任審籤。辦公室20xx元以下的一般小型維修由行政處長審籤。

12、不屬於以上11項的其他費用。先由經辦人填好報銷單,經處室負責人簽註意見後,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報單位辦公室主任審批;金額在3000元至300元以內的報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金額在300元以下的由行政處處長審批。

13、預借款:凡因公務需借款者,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由祕書長、辦公室主任審批。

六、報銷上述費用由費用開支經手人填報,會計審核簽章,審批人簽字報銷。

七、現金管理按照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2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閲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支票 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註銷。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凡一週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户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十四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主管副總經理複核後,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閲、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祕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創建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管理;

(二)精打細算,量入為出;

(三)一月一報,及時結算;

(四)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五)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審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二章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五條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項目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資金審批一般程序和權限: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jú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户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第十四條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煙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jú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jú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報賬。

第十五條出差管理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xx]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文件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導出差由jú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jú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jú長和jú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jú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jú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註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設備、音像設備(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設備(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台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文件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文件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審核報分管jú長或jú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物品申購單>,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審批。

(六)物品採購。全局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台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jú長批准。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4

第一章總則

1、為切實加強學生社團的監督和管理,正確、合理地管理社團的各項經費,營造良好的財務環境,規範財務工作、明確財務流程,使會員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使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活動費用和日常支出得到規範統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針對於本校各社團,是指我校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3、本制度所稱社團必須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為前提。

第二章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會費在會員入會時收繳我校所有社團屬於非營利性學生社團。禁止向任何社員以任何形式收取不正當費用,違反此條者,按情節嚴肅處理。

2、各社團可自行根據活動的需要,經社團聯合會批准對外拉贊助。社團獲得的贊助費應用於社團活動和社團發展,社團獲得贊助應提前向社團聯合會上交書面介紹及協議書,未經校團委批准,各社團不得為贊助商進行宣傳或商業活動。

3、各種獎勵:學生社團獲得的各種獎勵經費不得用於任何的個人支出,需在公開公正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管理使用。

4、其他經費:學校相關部門對學生社團活動支持的經費。

第三章經費的審批及報銷經費的審批原則為:預算合理並且有益於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

社團在進行活動需要使用經費時必須制定詳細的經費預算、活動方案和指導老師意見,交由社團聯合會審批,經批准後方能使用。活動結束後,社團必須填寫經費使用結果,包括經費流向、所剩資金、或虧空資金在社團經費支出記錄本上詳細登記。

第四章經費的使用

1、社團所有固定資產和資金均歸該社團所有。各社團擁有該社團財產的使用權。

的使用原則為:各社團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據各社團的財務制度對經費進行使用。社團經費必須用於學生社團活動,不得用於與社團無關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3、社團經費應由社團的有關人員負責專門管理。有關費用收支應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4、社團經費管理應做到收支記帳,帳目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或複印件、經費使用人和社團負責人的簽名,每月25至30號上交社聯進行帳目審計。

5、社團經費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檢查。社團幹部換屆時,應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向本社團成員説明自己社團的經費盈餘情況,透明自己社團的財務。同時社員可以向社團負責人提出疑問,如果社團負責人不能回答清楚則可以向社團部反映情況,社團部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社團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5

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經費管理,使學生社團經費能夠合理、有效使用,根據《北海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包括會員會費、社會贊助、捐贈、社團創收和院團委、系部分團委提供的活動經費。

第二條會費的收繳在吸收會員時一併進行,收費前,必須報社團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否則相關負責人須承擔責任。收費按照學術科技型社團每學年會費不超過10元/人,其他類型社團每學年會費不超過8元/人的標準執行。會費的收繳必須遵行自願的原則。

第三條學生社團如因某種原因另行收費的,需事先將收費理由及收費標準報社團管理部門,經批准方可收費。私自亂收費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社團管理部門視社團活動開展情況可以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五條學校鼓勵各學生社團通過勤工儉學獲取活動經費,但是禁止在校園內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純粹的商業銷售行為。

第六條學生社團收取的會費以及社團在存續期間以社團名義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須嚴格按照社團宗旨的要求使用,任何個人及組織均不得非法使用社團的財產。

第七條學生社團經費的使用堅持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每次經費使用須經社團負責人會籤,數額較大的,須報送社團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條學院每年撥出的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每屆社團文化節的開展和院團委根據各社團工作計劃資助社團舉辦有全校影響或有重大意義的活動。

第九條社團申請專項經費時,需先將詳細計劃和經費預算報經院團委審核批准,各社團必須嚴格按照批覆開支。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6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社團規範化管理,增加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培養學生科學理財意識,保護學生權益,使社團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社團經費為社團會員集體財產,社團一切正常收入均納入社團經費,並在本條例的規定範圍內運行;社團會費全部用於社團活動,而非社聯或個人;

第三條校級社團經費由大學生社聯收取,院級社團經費由各學院社聯收取;院級社聯與社團的經費管理制度請參照本經費管理條例;

二、經費來源

第四條社團經費以自籌為主,並可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贊助,同時團委通過立項支持部分活動經費。即其來源主要為:

1、會費(包括普通會費和特殊會費)

2、社團贊助

3、學校撥款;

第五條各社團會費收取實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時由社聯財務部組織統一收取,整合統計後交由經費管理機構託管。會費收取金額由各社團負責人視本社團活動情況向社聯申報。各社團有關會費收取事宜,具體規定如下:

(1)會費收取後不再歸還。除收取會費外,原則上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會費原則上不能超過20元/年,如確實有需要,須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六條各社團在收取會費時,應對每筆會費的收繳記錄記清楚,包括交納的人數、金額、時間等。所有會員均應登記在冊,並將會費總額連同收繳記錄先在社聯備案,再由社聯上交經費管理機構,並給各個社團建立單獨賬户;

第七條鼓勵各學生社團通過向社會請求贊助等方式獲取經費,但是禁止一切在校園內以營利為目的的純粹的商業銷售行為;各社團所獲商家贊助之經費,必須先在社聯財務部登記備案,再將贊助款交至社聯財務部,社聯財務部統一上交經費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並累加入相關社團經費;

第八條社團承擔的大型活動(時間較長、所花費成本較高、影響較大),經社聯研究決定並報團委討論審批,可酌情給予一定的撥款資助;

第九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利用社團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取得收入,不得私自挪用社團經費、活動經費;

三、經費管理

第十條各學生社團至少設立財務專管人員(非社團負責人)一名,進行社團財務活動以及賬務登記,以便明確各項資金去向。所有財務都應賬錢分開,收支兩條線。每月至少向社聯彙報一次,並隨時接受大學生社聯的檢查。所有學生社團經費統一管理。採用預先申請借款使用、經審批同意後,事後憑票衝賬的方法使用經費。各社團指派一名社團幹部負責社團賬目的記錄,社聯財務部記錄好各社團財務賬目,以定期向社團和社聯對賬。各社團要形成以社團負責人為中心的財務小組,開支合理透明節儉、票據真實有效、相互監督。

第十一條活動經費審批,按月或按活動項目,在社團提交活動經費申請交由大學生社聯財務部後,由大學生社聯財務部向經費管理機構借支,各社團必須以月或以活動項目為週期為單位持現金餘額和有效發票到大學生社聯財務部衝賬,社聯再按發票到經費管理機構衝賬;

第十二條社聯財務部、各社團相關負責人均要建立獨立的賬簿,記錄社團經費收支情況。賬簿記錄格式必須規範,第一列記載本項經手的日期,精確到年月日。第二列記載發生本項收支的事由摘要,第三列為收支金額,最後為結餘金額;第四列為經手人簽名,有發票的需附上發票;

第十三條實行嚴格的票據管理制度,票據原則上是發票,且應註明日期、摘要。購買物品的型號數量和金額,有審批人,經手人(至少2人以上經辦)簽名。如遇特殊情況無發票,對收據或自制憑證必須寫明情況,並由經手人,負責人和證明人簽字後方可入賬;

第十四條經費使用情況定期(一般為每月月末)向廣大會員公佈,含收入、支出金額,支出項目和事由,原始憑證等,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五條社團應全力配合社聯財務部和策劃部對其經費收繳、使用、管理情況的審核(定期與不定期審計相結合),審核完後向廣大會員公佈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經費管理人員更換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將本所經管的工作全部交給接管人員,由負責人及部分會員代表監督交接。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原會計賬簿,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新老負責人交替,離任負責人應接受離任審計。同時必須在大學生社聯處有交接職位的紀錄;

四、經費使用

第十七條社團經費使用的原則是必要、合理、節儉,最大可能地服務於廣大會員,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其他非法手段使用社團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的主要用途包括社團宣傳費、組織各項活動的費用,必要用品購置及表彰費等。不得將社團經費公款私用及用於社團成員小範圍等不必要開支;學生社團的支出主要包括:

(1)活動支出

(2)辦理會員證、會徽支出

(3)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社團經費日常零星開支(尤指日常購買相關物品、耗材等)50以下(含50元),需社團負責人審批;50元以上200以內(含200元)的,需經社聯財務部審批,並填好相關表格作好記錄。200元以上需填好相關申請表格,經由社聯財務部交予校團委審批;

第二十條經費結餘應自動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第二十一條各學生社團會員如對所在社團的財務有疑問,可向社聯財務部反映,由社聯財務部統一核查給與明確答覆。大學生社聯定期對學生社團財務的核查情況給予評分,評分結果將作為社團等級評比的重要依據;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社聯委託社聯策劃部和財務部對其經費取得、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進行通報。審計結果進行與該社團及主要負責人的獎懲掛鈎,作為評選“十佳社團”、“十佳社團活動”、“優秀社團幹部”等榮譽的依據。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社團部將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消相關社團幹部的職務,並通報到所在院系,並按學校相關條例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解釋權歸屬於大學生社聯;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7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社團規範化管理,增加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培養學生科學理財意識,保護學生權益,使社團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社團經費為社團會員集體財產,社團一切正常收入均納入社團經費,並在本條例的規定範圍內運行;社團會費全部用於社團活動,而非社聯或個人;

第三條校級社團經費由大學生社聯收取,院級社團經費由各學院社聯收取;院級社聯與社團的經費管理制度請參照本經費管理條例;

二、經費來源

第四條社團經費以自籌為主,並可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贊助,同時團委通過立項支持部分活動經費。即其來源主要為:

1、會費(包括普通會費和特殊會費)

2、社團贊助

3、學校撥款;

第五條各社團會費收取實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時由社聯財務部組織統一收取,整合統計後交由經費管理機構託管。會費收取金額由各社團負責人視本社團活動情況向社聯申報。各社團有關會費收取事宜,具體規定如下:

(1)會費收取後不再歸還。除收取會費外,原則上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會費原則上不能超過20元/年,如確實有需要,須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六條各社團在收取會費時,應對每筆會費的收繳記錄記清楚,包括交納的人數、金額、時間等。所有會員均應登記在冊,並將會費總額連同收繳記錄先在社聯備案,再由社聯上交經費管理機構,並給各個社團建立單獨賬户;

第七條鼓勵各學生社團通過向社會請求贊助等方式獲取經費,但是禁止一切在校園內以營利為目的的純粹的商業銷售行為;各社團所獲商家贊助之經費,必須先在社聯財務部登記備案,再將贊助款交至社聯財務部,社聯財務部統一上交經費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並累加入相關社團經費;

第八條社團承擔的大型活動(時間較長、所花費成本較高、影響較大),經社聯研究決定並報團委討論審批,可酌情給予一定的撥款資助;

第九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利用社團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取得收入,不得私自挪用社團經費、活動經費;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8

第一章總則

1、為切實加強學生社團的監督和管理,正確、合理地管理社團的各項經費,營造良好的財務環境,規範財務工作、明確財務流程,使會員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使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活動費用和日常支出得到規範統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針對於本校各社團,是指我校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3、本制度所稱社團必須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為前提。

第二章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會費在會員入會時收繳我校所有社團屬於非營利性學生社團。禁止向任何社員以任何形式收取不正當費用,違反此條者,按情節嚴肅處理。

2、各社團可自行根據活動的需要,經社團聯合會批准對外拉贊助。社團獲得的贊助費應用於社團活動和社團發展,社團獲得贊助應提前向社團聯合會上交書面介紹及協議書,未經校團委批准,各社團不得為贊助商進行宣傳或商業活動。

3、各種獎勵:學生社團獲得的各種獎勵經費不得用於任何的個人支出,需在公開公正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管理使用。

4、其他經費:學校相關部門對學生社團活動支持的經費。

第三章經費的審批及報銷經費的審批原則為:預算合理並且有益於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

社團在進行活動需要使用經費時必須制定詳細的經費預算、活動方案和指導老師意見,交由社團聯合會審批,經批准後方能使用。活動結束後,社團必須填寫經費使用結果,包括經費流向、所剩資金、或虧空資金在社團經費支出記錄本上詳細登記。

第四章經費的使用

1、社團所有固定資產和資金均歸該社團所有。各社團擁有該社團財產的使用權。

的使用原則為:各社團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據各社團的財務制度對經費進行使用。社團經費必須用於學生社團活動,不得用於與社團無關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3、社團經費應由社團的有關人員負責專門管理。有關費用收支應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4、社團經費管理應做到收支記帳,帳目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或複印件、經費使用人和社團負責人的簽名,每月25至30號上交社聯進行帳目審計。

5、社團經費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檢查。社團幹部換屆時,應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向本社團成員説明自己社團的經費盈餘情況,透明自己社團的財務。同時社員可以向社團負責人提出疑問,如果社團負責人不能回答清楚則可以向社團部反映情況,社團部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社團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第五章會員上交會費詳細處理

1、參加社團的每個會員繳納會費15元作為社團經費,其餘額外收取的培訓費或材料費及其他費用必須提交申請上交團委批准。

2、社團經費收取過程中,應向收取了會費的成員出具相應的票據憑證必須有社團聯合會印章方有效,作為該社員的註冊證明,沒有票據的成員社團部不予註冊。

3、納新結束後,各社團必須將所收會費如數上交於社聯,經校團委核實後,由社聯負責按各社團上交人數及會費總額按每人次12元返還於所屬社團,其餘每人次3元作為社團管理經費。

4、各社團所收取會費必須公開化,要有專門的詳細開支記錄本。每月25號至30號將賬目記錄本及發票上交至社團聯合會進行核對,1號社聯帖出專欄公佈相關經費情況。(嚴格執行無票據。且必須使用的單據必須為專用正式發票)。

5、社團納新結束,必須將納新時所開收據副本經費及所納會員詳細資料(社團聯合會將以海報形式在全校公佈)一併上交。會員上交經費及所拉贊助經費歸該社團公共財產,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

6、各社團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舉行相關的授課活動,授課所需經費按課時計算或按節數計算可以由社團自己商量。授課經費也可自行商定。(説明:所請授課人必須是校內或校外的老師或相關授課人員。社團內部成員之間的講學等等屬於社團內部的經驗技術交流,不應涉及授課經費的使用。對此社聯工作者會隨機的抽查各社團的授課情況,屆時將對授課費用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六章違反規定的處理方法

1)各社團上報人數少報1至5名在社團負責人會議上通報批評。

2)社團上報人數少報6至15名在社團負責人會議上通報批評,並在學校張榜通告。

3)社團上報人數少報16至30名取消其社團各種榮譽評選資格,並公告全校。該社團負責人在全校通報批評。

4)社團上報人數少報31至50名取消其會長職務,取消該社團各種榮譽評選資格,並公告全校。

5)社團上報人數少報50以上者,停止該社團活動,進行整頓。取消該社團負責人職務,在全校通報批評。

6)各社團未按規定程序額外收取費用者,社團負責人在社團會議上做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嚴肅處理。

7)各社團未每月未時上交詳細開支賬目者,超過兩次及兩次者取消該社團各種榮譽評選資格。

8)非法侵佔社團財務者視情況嚴肅處理。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9

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經費管理,使學生社團經費能夠合理、有效使用,根據《北海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包括會員會費、社會贊助、捐贈、社團創收和院團委、系部分團委提供的活動經費。

第二條會費的收繳在吸收會員時一併進行,收費前,必須報社團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否則相關負責人須承擔責任。收費按照學術科技型社團每學年會費不超過10元/人,其他類型社團每學年會費不超過8元/人的標準執行。會費的收繳必須遵行自願的原則。

第三條學生社團如因某種原因另行收費的,需事先將收費理由及收費標準報社團管理部門,經批准方可收費。私自亂收費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社團管理部門視社團活動開展情況可以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五條學校鼓勵各學生社團通過勤工儉學獲取活動經費,但是禁止在校園內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純粹的商業銷售行為。

第六條學生社團收取的會費以及社團在存續期間以社團名義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須嚴格按照社團宗旨的要求使用,任何個人及組織均不得非法使用社團的財產。

第七條學生社團經費的使用堅持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每次經費使用須經社團負責人會籤,數額較大的,須報送社團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條學院每年撥出的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每屆社團文化節的開展和院團委根據各社團工作計劃資助社團舉辦有全校影響或有重大意義的活動。

第九條社團申請專項經費時,需先將詳細計劃和經費預算報經院團委審核批准,各社團必須嚴格按照批覆開支。

第十條學生社團接受贊助、捐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該社團章程的規定,並報社團管理部門通過。根據與贊助、捐贈的單位個人約定的期限、方式、用途來合理使用,並在事後向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經費使用清單。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經費應統一設帳、專人管理。學生社團每學期末須公佈正式的財務收支使用總結報告,以供管理部門及學生社團會員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向社團管理部門報銷活動經費須使用國家正式發票,發票須註明用途並由經手人和該社團負責人簽名;社團內部活動經費收支正式發票與普通收據均可,並須註明用途,由經手人和該社團負責人簽名方可入帳。

第十三條院團委將定期對各社團財務負責人進行培訓,加強帳冊管理、發票管理,監督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對社團活動使用經費過程中,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或因經費管理混亂,造成惡劣影響後果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0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xx〕23號)以及《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工財發〔〕69號)文件精神,使工會經費更好地服務於教職工,經研究,現提出落實通知的有關規定。

一、收支管理原則

落實全總通知精神,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省、市委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求真務實,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必須突出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教職工服務方向,多為教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必須嚴格執行全總《通知》中明確的“八不準”,嚴格預算管理,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範、有效,真正惠及廣大教職工和工會會員,不斷增強校工會組織的凝聚力。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户,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五)服務全體會員原則。工會經費的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為教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佈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範圍

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託税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後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1

為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做到“用得合理,羣眾滿意”,更好地為職工羣眾服務,為發展工運事業服務,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工會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工會經費使用管理原則

1、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帳户。實行單位核算。根據審定的預算,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主管財務主席"一支筆"審批。

2、堅持遵紀守法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政策、規定和開支範圍、標準,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3、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基層工會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羣眾活動方面。

4、堅持預算和管理原則。一切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按上級工會要求,認真編報和執行。

5、堅持勤儉節約原則。要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節約開支,依靠職工用好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6、堅持民主管理原則。要定期公佈帳目,接受會員監督和經審會審查。

7、堅持為職工服務原則。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二、工會經費開支範圍

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會員活動日、郊遊活動、聯歡會、參觀、電影、舞會、遊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2、職工活動費。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職工教育方面。用於工會舉辦的職工教育、業餘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教師、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用於工會舉辦職工業餘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展覽;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體匯演、比賽獎勵;以及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誤餐費、夜餐費等。

宣傳活動方面。用於工會組織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的酬金;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以及舉辦展覽、黑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節日工會組織活動的宣傳費;工會舉辦圖書館、閲覽室、讀報組所需圖書、報刊以及工會廣播站的消耗用品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於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的費用。如: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等。

3、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如: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建家活動費用;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諮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於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餘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作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經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基層工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費可能以及本規定的開支原則、範圍。編列預算,掌握使用。基層工會如果經費確有不足,影響工會工作正常開展時,可按《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商請行政給予補助。

三、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根據《工會法》、全總、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

1、基層工會辦公用房、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設備及其維修取暖等費用。

2、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

4、基層工會兼職幹部短期學習工資及差旅費。

5、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

6、企業光榮榜製作的設備材料費。

7、企業車間、科室、班組訂閲的報刊費。

8、企業行政主辦由工會進行管理的廣播站;人員、設備等費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託工會佈置的慶祝"五一"節、“國慶”節及其他重大節日所需的宣傳活動費。

10、行政方面委託工會舉辦的勞模、積極分子及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方面的會議費和獎勵費。

11、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的費用以及勞動保護宣傳教育費。

12、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的各項費用。

13、由工會管理的企業職工困難補助費。

14、基層單位行政辦學的職工教育費。

15、工會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差旅費、宿費、伙食補助。

16、工會組織職工療(休)養活動的費用。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的管理,切實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體科字[20xx]164號)《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範圍

(一)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二)經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申報,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或其他單位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資助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除外)。

第三條 科研經費應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 申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應提出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説明計算依據和理由。立項後,研究經費採用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方式,由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核撥到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五條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項目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直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業務費:包括差旅費,業務資料、檢索、查詢費,論文打印、發表、出版費等;

2、實驗、材料費:包括測試、計算、分析費,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的購置、養殖費;

2、設備費:包括儀器設備研製和租用費,小型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預算中要寫明設備名稱、數量和單價);

3、協作費:指外單位承擔研究、試驗、加工等經費,在申報項目時應説明協作內容、預算依據和經費撥付方式。

(二)人員費:指項目組人員的津貼。按下撥項目經費總額的10%分兩次提取,在項目經費下撥到位後首次提取5%,在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提取5%。由項目負責人按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發放。

(三)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費用,儀器設備的維修、損耗費和水、電、供暖、通訊等費用。管理費的比例為科研項目當年實際撥款額的10%,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如項目內含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其子項目管理費由子項目承擔單位提取,不得超前、重複提取。

第六條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按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支出時,應由課題組按項目經費預算範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劃,報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對該項目研究經費進行審核,做出詳細經費預算,與其他驗收材料一起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組織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研究經費如有節餘,節餘部分歸項目承擔單位。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所餘經費。

第三章 檢查監督

第八條 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對科研與服務經費單獨核算建立帳頁,並詳細登記科研活動中的每項開支。每年年底提交經費使用決算報告,加蓋財務專用章後,與有關撥款憑證複印件等一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經費使用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對檢查情況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將緩撥或停撥後續經費。對未按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工作以及將核撥科研經費超範圍支出的單位,將從下年度核撥經費中核減。

第十條 獲得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資助的其他單位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以不正當手段、藏匿科研經費、逃避管理的,一經查實,追繳經費,在三年內取消其科研項目的申報權,並追究其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由科研經費形成的成果屬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所有,設備儀器等資產留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3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保證科研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是指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並與國防科技工業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科研經費,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項目研製單位配套自籌兩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研經費及有關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五條 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級負責,分工管理。科研經費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管理層次和任務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職責,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各項科研任務取得實效。

(二)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研經費應當用於支持由國家確定,提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水平、促進自主創新、加快軍民結合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任務,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

(四)項目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並實施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應按級次建立項目管理數據庫。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研究內容概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研究人員、研製週期、項目總投資及其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等情況。

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並實行滾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審批、下達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二)撥付中央財政承擔的項目科研經費;

(三)審批科研經費決算;

(四)檢查、監督、指導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國防科工委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項科研經費的安排意見;

(二)提出科研經費中中央財政撥款的建議;

(三)檢查、監督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科研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科研經費預算;

(二)督促所屬單位科研項目配套自籌資金到位;

(三)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四)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項目研製單位對本單位的科研經費管理,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

(二)確保配套自籌資金與中央財政撥款同比例到位;

(三)對實行總承包的科研項目,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

(四)嚴格核定科研項目成本開支範圍,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 科研項目經費的計價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構成包括項目成本、項目收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本,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開展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設計費、專用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資及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事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第十三條 設計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因直接從事科研活動需要而發生的計算費、論證費、分析費等。

第十四條 專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專用工藝裝備、樣品樣機、專用軟件和採取零星技術措施等發生的費用。

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工藝裝備發生的費用,是指為項目研製進行工藝組織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產品設計定型前的工藝裝備費直接列入項目成本,科研產品試生產階段的工藝裝備費在項目成本和生產成本中各負擔50%。

採取零星技術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為完成研製任務必須對現有設施條件進行零星技術改造或零星土建而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費用。

第十五條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必須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外購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篩選等費用,以及專用新材料和專用電子元器件的研製、試驗費。

第十六條 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由於研製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項目以外單位的檢測、加工、設計、試驗費用。

第十七條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科研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項目使用的科研設備儀器原值的5%和廠房建築物原值的2%之和計算,並按照項目所佔的全年工時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規定計提。

第十九條 工資及勞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經費中支付的工資性支出,包括項目參與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支付給項目參與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沒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單位根據直接從事該項目研製的“人員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計劃工資費標準”計列工資費和勞務費。

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事業單位,可以對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參與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按人數和相關標準計列勞務費,但不得列支工資費。

工資費和勞務費均按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數量、工作量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國內外差旅費。差旅費的開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評審以及項目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購置費、計量費、標準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取證申請費和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

第二十三條 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國內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國外專家諮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800美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00~8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400美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國內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國外專家諮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00~300美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50~100美元)/人次執行。

第二十四條 管理費是指科研項目應分攤的研製單位的管理費用,包括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科研及辦公用房建築物修繕費、專用設備儀器維修費、科技培訓費、保險費、審計費、業務招待費等。

管理費按不超過項目成本總額的8%計列,並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掌握和使用。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從科研項目經費中計提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對技術複雜、研製週期長、難度大的科研項目,在核定經費時針對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見因素而預先考慮的預備費用。

不可預見費根據科研項目的大小、研製週期的長短和技術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適當比例,一般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費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條 項目收益是指從項目經費中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按除不可預見費以外的項目成本總和扣除外購成品附件費、樣品樣機費、專用設備儀器費後的5%計列。

對研製週期兩年以上的項目,按年度進行項目經費考核。通過考核的項目,可預提不超過該年度項目經費總額3%的項目收益;未通過考核的項目,不得預提項目收益。項目完成且經財務驗收後,按規定統一結算項目總收益。

第二十七條 重大科研項目,經財政部和國防科工委商定後,可計列系統協調費。

第二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含撥款)中開支的費用,以及基本建設或專項貸款利息;

(二)按規定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費用;

(三)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研製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對外投資以及在規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

(五)未經財政部、國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預算和撥款

第二十九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科研經費性質和科研經費管理渠道編報科研經費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 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包括項目研製時間、承擔單位、總經費預算及其資金來源、年度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批覆後,方可列編年度預算。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按照國防科工委有關科研項目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科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編制:

(一)項目研製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年度項目經費支出建議,上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

(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彙總後,按部門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建議(“一上”),並抄送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按財政部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安排意見。財政部綜合平衡後向國防科工委下達下一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

(四)國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內,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合同執行情況,提出分研製單位、分項目經費安排意見送財政部。

(五)財政部審核後向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下達分研製單位、分項目經費預算控制指標(“一下”)。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據此編制本部門(單位)預算報財政部審批(“二上”),並抄送國防科工委。

(六)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批准中央預算(草案)後30日內,將部門預算批覆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二下”)。

(七)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自財政部批覆年度項目預算後15日內,將項目預算批覆到研製單位。

第三十二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科研項目,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科研項目的經費來源中,由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依法應當實施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6 第五章 決 算 編輯

第三十五條 科研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科研經費決算分為年度決算和項目決算。

第三十六條 科研經費的年度決算按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年度部門決算時,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科研項目,應説明科研經費的使用、結餘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年度決算進行審核,並在全國人大會正式批准中央決算後20日內,將部門決算批覆有關部門(單位)。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年度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年度決算。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研製計劃和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項目決算管理的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或檢查。評估或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制度,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撥和收受回扣。同時加強對所屬項目研製單位的監管,督促項目研製單位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第四十一條 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國防科工委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軍工科研事業財務制度,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和驗收,並做出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的;

(三)截留、擠佔、挪用科研經費的;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的;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研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項目結餘經費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科研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七條 科研項目應當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項目研製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項目經費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國防科工委應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等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誠信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不及時編報科研經費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外,視情況予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科研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責任以外,暫停審批其科研項目申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項目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包括教育部、信息產業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有關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研製單位是指承擔研製任務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試驗單位、研究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

第五十條 通過補助、貼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的財政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經費管理辦法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科研及財務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科研經費來源

第二條 科研經費來源:

(一)校外各級各類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二)學校及各學院(所、中心等)劃撥的科研經費。

(三)科研成果轉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經費來源。

第三章 科研經費支出範圍

第三條 科研經費的支出範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會議發生的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八)資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九)數據採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十)印刷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一)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二)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三)專家諮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計劃項目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四)管理費:是指從事科研管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十五)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四章 科研經費管理

第四條 學校所有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56號)文件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xx]11號)以及地方各級部門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文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年度科研經費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預算方案,經財務部門審核,納入學校總體財務預算。

第六條 各類科研項目必須以學校名義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其經費必須全額劃入學校銀行賬户,按項目管理。

第七條 科研經費實行責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按規定審批、使用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科研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縱向項目經費按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橫向項目在保證按合同(協議)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5%的科研勞務費(有明文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向校外合作單位轉撥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覆、轉撥科研項目合同和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條 除經費劃撥單位有明文規定外,管理費按實際到校經費的5%提取(學校立項資助的科研經費不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為:學校提取10%,用於補充學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門提取業務費40%,主要用於辦公用品、差旅費、科研項目申報、檢查評審、結題驗收、成果申報鑑定、宣傳、贊助、扶貧等支出;有關管理部門提取事業基金50%,主要用於接待費、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諮詢費以及管理人員值班加班、獎勵等支出。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結題和結餘經費的管理:

(一)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根據項目經費明細賬編制項目決算表,到財務部門辦理結題手續。

(二)對已結題縱向項目的結餘經費,按科技部國科發字[20xx]462號文件、重慶市科委渝科委發[20xx]1號文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財教[20xx]30號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號文件以及相關部門的文件執行,結餘經費超過相關部門的規定額度,超額部分將按原渠道上繳。對結題不結賬的橫向項目經費結餘,由財務部門根據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將其經費餘額劃轉學校並註銷其項目。

第十二條 科研成果轉化經費的分配:

(一)技術轉讓的科研經費,按項目單獨管理,其經費在扣除中介費後,分配按表1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二)如果學校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進行轉化,或技術效益分紅,其經費分配按表2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進行的成果轉化收益,項目組必須與學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學校與科研人員各自的權利和職責,以保證轉化成果產業化的有效實施。

(四)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費:以“先收費後使用”的原則,按每年0.5~5萬元/項的標準收取使用方費用。

第十三條 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及學校有關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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