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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精選17篇)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精選17篇)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精選17篇)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

緩衝區是為協調省際間、矛盾突出地區間的用水關係、銜接內河功能區與海洋功能區、保護區與開發利用區水質目標劃定的水域。

緩衝區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涉水活動,防止對相鄰水功能區造成不利影響。在省界緩衝區內從事可能不利於水功能區保護的各類涉水活動,應當事先向流域管理機構通報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

在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3

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有監督管理權的機關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罰。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4

為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5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通報有關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6

對水功能區實行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統籌水量、水質、水生態,嚴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7

過渡區是為使水質要求有差異的相鄰水功能區順利銜接劃定的水域。

過渡區應當按照確保下游水功能區符合水質控制目標的要求實施管理,嚴格控制可能導致水體自淨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8

排污控制區是集中接納生活、生產廢污水且對下游水功能區功能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區排放廢污水,不得影響下游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綜合整治措施,逐步減少排污控制區。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9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下統稱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功能區,是指為滿足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和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生態系統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依其主導功能劃定範圍並執行相應保護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0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經驗收的入河排污口設置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入河排污情況的。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1

景觀娛樂用水區是為滿足景觀、娛樂和各種親水休閒活動需求劃定的水域。

景觀娛樂活動不得危及景觀娛樂用水區的水質控制目標。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2

保留區是為未來開發利用水資源預留和保護的水域。

保留區應當控制經濟社會活動對水的影響,嚴格限制可能對其水量、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3

開發利用區是為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漁業、景觀娛樂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劃定的水域。

開發利用區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同時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開發利用區,應當按照其最高水質目標要求的功能實行管理。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4

水功能區應當設立明顯標識。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衝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的標識由流域管理機構設立,其他水功能區的標識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設立。標識內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擅自移動水功能區標識或者挪作他用。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5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做出修訂。修訂後的區劃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提出局部調整建議,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附具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其他水功能區劃提出補充完善和調整建議,報原批准機關審查批准,並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6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區管理和保護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修改監測和評價結果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的行為。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7

飲用水源區是為城鄉提供生活飲用水劃定或預留的水域。

已經提供城鄉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先保證飲用水水量水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含新建、改建和擴大,下同)排污口。

為城鄉預留生活飲用水的飲用水源區,應當加強水質保護,嚴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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