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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管理辦法

山西省契税管理辦法

贈與房產的契税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下文是山西省契税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山西省契税管理辦法
山西省契税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由補償差額部分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者應補繳契税。

第三條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為契税徵收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售、贈與和交換。

本辦法所稱轉移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房屋買賣;

(二)房屋贈與;

(三)房屋交換。

第五條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和抵債的,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

第六條 契税適用税率為4%。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為3%,並減半徵收。

第七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契税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八條 契税應納税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税率和第七條規定的計税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 根據《條例》和《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室(樓),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師生員工食堂、學生宿舍、操場,醫療的門診部、住院部,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省財政部門和省地方税務機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徵;

(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台站,以及省財政部門和省地方税務機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徵;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鎮職工第一次按省有關規定的標準面積(超面積部分徵收)購買公有住房,免徵;

(四)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五)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或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雖已超出但不超出30%的(超出30%以上的部分徵收),免徵;

(六)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

(七)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的項目。

第十條 納税人符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減徵或者免徵契税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税人改變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的當日。

第十二條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三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第十四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第十五條 納税人應當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第十七條 契税徵收機關可以根據徵收管理需要,委託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村民委員會代徵契税。

代徵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契税的徵收管理,按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未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地方税務機關共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山西省契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山西省契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一、本細則系根據中央契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並參照本省具體情況制定之。

二、條例第三條所稱“承受人”係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者而言。

三、條例第五條所稱“現值價格”,及第七條所稱的“價值”,係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時當地一般價格而言。

四、條例第九條所稱“分折”係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開屬於兩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條例所稱“契紙”,分草契、正契兩種,由專署或市、縣、陽泉、長治兩工礦區(以下簡稱縣)政府印製。草契由區、村政府代售,正契由縣政府掌握。填寫時,按契約性質,分別填寫。格式附後。契紙價格只收工本費。

六、已税契紙,如有損壞遺失,除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外,為減少糾葛,城市須連續登報七天,鄉村須在羣眾會上或民校聲明。

七、完納契税,按下列手續辦理:

甲、立契時,姓名均用真實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別號。

乙、成立草契時,應由當事人雙方,邀集產鄰,説合人,當面填寫,分別簽名蓋章,村(街)政府應根據土地、房屋所有證和人民政府税過之契紙,予以審查。經審查無誤後,除在原產權人所有證之原產項下,註明轉移數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並由村(街)長簽章及加蓋村(街)

政府圖記。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編號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應在規定限期內,持草契連同税款,向各該管縣人民政府投税,縣人民政府經審查無誤後,應由經辦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寫正契,截留正契存根,並將正契貼於草契之後,在騎縫處及正契年月上,加蓋縣印,連同税款收握,一併交投税人收執。如發現草契手續不完備時,除

不予税契外,並令其回村(街)補辦手續。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後,應督促檢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條例第十二、十三兩條所處之罰金及第十四條所沒收之税款,如系經人民告密者,得以罰金或税款十分之三獎給告密人,並予保守祕密。

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十、本細則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外,自公佈之日施行。

標籤: 契税 山西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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