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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實施方案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實施方案

為確保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科學、有序、及時地落實,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實施方案

1.當事學生中心原則。堅持以學生為中心,對學生負責,避免因處理不得當而激發或加重學生的心理問題。

2.當事學生安全原則。當學生出現嚴重心理危機時,採取果斷措施,保證當事學生及他人的安全。

3.院系具體處理原則。心理危機干預過程中,由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中心向院系提出相應的心理干預措施,院系根據干預措施具體處理本院系學生的心理危機事件。

4.準確及時原則。對嚴重心理危機學生要準確判斷,及時干預。首先發現某學生有自殺或傷害他人傾向的師生要想辦法控制當事學生,並及時報告其所在院系領導、班主任,院系要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並向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中心報告。

5.學生心理信息保密原則。所有涉及學生心理的調查結果、諮詢記錄、各類報表都屬學院機要文件,要嚴格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隨意放置干預學生材料,不得隨意向無關學生(包括當事人)透露任何信息,不得隨意散佈有關事件。

四、預防教育

1.通過課堂教學、教育活動、講座、心理諮詢等各種途徑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形成良好的心理氛圍,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2.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積極開展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積極開展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麼是危機,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如何幫助心理危機學生等。

3.設立班級心理委員和同伴諮詢員,定期對心理委員和同伴諮詢員進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通過心理委員和同伴諮詢員在班級中積極宣傳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心理健康活動,提高班級學生的心理健康意識。

五、干預體系

1.預警對象

(1)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個體,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心理普查篩選出來的有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

遭遇突然打擊和受到意外刺激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身體發現嚴重疾病、遭遇性危機、感情受挫、受辱受驚嚇、與他人發生嚴重人際衝突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學習、環境等方面嚴重適應不良以及就業壓力特別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因嚴重網絡成癮行為而影響其學習及社會功能的學生;

性格內向、經濟嚴重貧困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有嚴重心理疾病(抑鬱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2)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談論過自殺並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隻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無端致以祝福、述説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衝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2.預警與干預機制

在“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快捷反應機制”,及時處理學生心理危機事件。

(1)建立班級、院系、學院三級預警系統

一級預警:班級

各班設立同伴心理諮詢員,男女各一名,其中一名為班級心理委員。班級心理委員,應關心同學,廣泛聯繫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感情上的聯繫和溝通,瞭解思想動態和心態,一旦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向班主任、心理輔導員、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中心報告。

二級預警:院系

各院系設立兼職心理輔導員,密切關注學生異常心理、行為,對班級心理委員上報的處於危機狀態需要立即干預的學生有針對性地與其談話,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困惑,對重要情況要立即向院系領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中心和學生處報告,並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及時對學生進行快捷、有序地干預。

三級預警:學院

學院應認真開展大學生心理測評,建立大學生心理檔案,篩選出需要主動干預的對象並採取相應措施。

學院心理諮詢人員要牢牢樹立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意識,在心理輔導或諮詢過程中,如發現處於危機狀態需要立即干預的學生,要及時採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對心理輔導員和院系上報的處於危機狀態需要立即干預的學生,學院心理諮詢人員要及時採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2)干預措施

①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學生的干預措施

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學生,學院須請專業精神衞生機構或專家對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評估或會診,並提供書面意見

如評估某學生可以在學院邊學習邊治療,學院須密切注意該生情況,開展跟蹤諮詢,及時提供心理輔導,必要時進行專家會診、複診。

如評估某生回家休養並配合藥物治療有利於其心理康復,學院須派專人監護,確保其人身安全後,通知學生家長將其帶回家休養治療。

如評估某生住院治療有利於其心理康復,學院須及時通知該生家長將其送至專業精神衞生機構治療。

②對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干預措施

發現或知曉某生有自殺意念,即該生近期有實施自殺的想法和念頭要密切關注,視其嚴重程度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將該生轉移到安全環境,併成立由院系、保衞處、學生處、醫務室等人員構成的監護小組對該生實行24小時全程監護,確保該生人身安全,同時通知該生家長到校。

由有關部門或專家對該生的心理狀況進行評估或會診,並提供書面意見。

如評估該生住院治療有利於其心理康復,學院應立即通知家長將該生送至專業精神衞生機構治療。

如評估該生回家休養治療有利於其心理康復,學院應立即通知家長將該生帶回家休養治療。

③對實施自殺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

對正在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一旦發現便立即啟動“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快速反應機制”,各有關部門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調配合處理危機。

④對剛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

及時保護、勘察、處理現場,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並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調查取證。

⑤對自殺未遂的學生,經相關部門或專家評估,如住院治療有利於其心理康復,通知家長將該生送至專業精神衞生機構治療;如回家休養有利於其心理康復,在其病情穩定後由家長將其帶回家休養治療。

正確應對新聞媒體,防止不恰當報道引發負面影響。

⑥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的學生的干預措施

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的學生,由相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保護雙方當事人安全。

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該生精神狀況進行心理評估或會診並提供書面意見。學院根據評估意見進行後續處理。

⑦愈後鑑定及跟蹤干預制度

學生因心理問題住院治療或休學申請復學時,應向學院提供相關治療的病歷證明,經學院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中心或專業精神衞生機構評估確已康復後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因心理問題住院治療或休學復學後,學院相關人員應對其定期進行心理訪談,瞭解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對於有自殺未遂史的復學學生(有自殺未遂史的人屬於自殺高危人羣),學院應組織專家進行定期心理訪談及風險評估,密切監護,及時瞭解其學習、生活和思想狀況,確保該生人身安全。

⑧對危機知情人員的干預

危機過後,需要對知情人員進行干預。可以用支持性團體輔導策略,通過班級輔導等方法,協助經歷危機的大學生及其相關人員,如同學、家長、班主任以及危機干預人員正確處理危機遺留的心理問題,儘快恢復心理平衡,儘量減少由於危機造成的負面影響。

若出現以上8類情形之一,校方應爭取第一時間和學生監護人取得聯繫。對學生採取任何一項措施(特別是治療措施),以取得監護人同意為最好前提。若監護人對相關工作不予配合或監護人聯繫不上,學院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向警方報告相關情況,並要求警方做好相關的筆錄材料。

(3)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的注意事項

學院在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工作時,應堅持保密原則,維護學生權益,不得隨意透露學生的相關信息,並儘可能在自然的環境中實施干預,避免人為的製造特殊的環境給被幹預學生造成過重的心理負擔,激發或加重其心理問題。

對社會功能嚴重受損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學生,學院不得在學生宿舍裏實行監護,避免監護不當造成危害,以確保該生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學院與家長聯繫過程中,應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記載,妥善保存。

如果發生的心理危機或自殺涉及其他高校,各高校要相互協作、支持、實行聯動。

干預措施中涉及到學生需要休學接受治療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4)學院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學生工作幹部、輔導員、班主任、教師、後勤、物業等管理人員及學生幹部進行心理危機干預等方面的心理健康知識專題培訓、學習及討論,切實提高廣大教職員工的危機干預能力。

(5)監督評估及理論研究

為了使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工作落到實處,學院應從加強領導,機構設置,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科研、開展輔導和諮詢及工作的實施等方面,對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切實推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健康發展。

(6)大力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列出研究課題,把理論研究、培養心理骨幹人員和推動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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