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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市經營管理情況調研報告

關於我市經營管理情況調研報告

根據省商務廳等部門《轉發商務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寄賣行經營情況調研和督查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銀監局對我市寄賣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我市經營管理情況調研報告

一、寄賣行基本情況

一是經營規模小:我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寄賣行現有8家,全部是個體工商户,户均註冊資本金僅1.625萬元,最低註冊資本金僅0.2萬元,從業人員總數僅13名,平均每户不到2名,户均營業面積僅23.1平方米,營業總額僅29萬元,平均每户僅3.6萬元。二是設備簡單:所有寄賣行都是一間房、一張桌、一部電話。三是程序簡便:顧客只需填寫一張表格,簡單登記即可。四是費用較低:寄賣行一般按交易標的價的4%-8%不等收取手續費。五是經營品種多樣:小到針頭線腦,大到家電、摩托車等民用品。

二、寄賣行經營範圍和方式

我市寄賣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表述一是寄賣。二是舊貨寄賣服務。我市寄賣行的經營方式一是寄售:顧客把有價值的物品拿到寄賣行請寄賣行幫助賣出,寄賣行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服務費。二是直售:顧客直接把物品賣給寄賣行,寄賣行再賣出,從中賺取差價。三是典當:顧客把物品抵押在寄賣行,寄賣行付一定的款項給顧客,顧客在一定的期限內將物品贖回,寄賣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目前,我市沒有發現寄賣行從事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但是摩托車業務比較普遍,主要原因是動產、有價證卷、房屋和汽車等業務的資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賣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違法超範圍經營典當業務

寄賣是指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典當是指當户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隨着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審批手續,只要到工商部門註冊即可經營。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鬆。但是,國家對典當行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審批權限在國家商務部,監管也非常嚴厲。目前,由於達不到典當行的審批條件,我市寄賣行便不顧禁令,根據顧客的需要,全部非法從事典當業務,所有寄賣行都加掛了“典”“當”“押”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對物品來源的合法性及委託人的身份也審查不嚴,自行簡單記錄,擾亂了典當市場秩序,破壞了典當業的社會形象,影響了合法典當企業的經營。

(二)寄賣行監管缺失

由於寄賣行已經取消了行政審批手續,所以商務部門對寄賣行沒有管理權限。工商、公安、銀監等部門雖有管理職能,但是由於有關寄賣行的法律、法規、規範空白等種種原因,執法力度不夠,造成了寄賣行目前定性不明確、市場準入寬泛、無序發展的狀況。

四、寄賣行監管及政策建議

(一)明確定性寄賣行,嚴格區分寄賣行和典當行

建議國家出台有關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範等,或者出台地方性規範文件,明確典當行、寄賣行和舊貨企業的性質、經營範圍、監管部門和罰則等區別,以進一步加強對寄賣行的監管,重點是提高對寄賣行的市場準入條件門檻,特別是經營場地面積、註冊資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

(二)整頓典當和寄賣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機構

商務、公安、銀監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第8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現有法律法規,對公開打典、當、押字樣招牌進行典當業務的寄賣行要堅決進行處罰;對暗地非法經營典當業務或地下錢莊的要進行堅決打擊。要通過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典當行和寄賣行健康有序發展,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三)擴大宣傳,引導需求,努力營造有利於典當業發展的濃厚氛圍今天典當的性質和舊社會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典當企業現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分,成為一個特殊的融資機構,成為金融機構的必要補充。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採取多種形式,重點宣傳現代典當業的重要作用、與古老典當業的區別、典當業融資的優勢、特點和工作程序等,使人們對典當行有一個全面、正確地認識,摒除傳統的錯誤觀念的束縛,樹立典當業良好形象,增強廣大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運用典當融資的意識,吸引更多客户參與典當業務,在規範寄賣行發展的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市典當業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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